2012-03-14 11:19:21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王志紅
【案情】
2008年9月,王凱按照習俗,拜王毅為師,跟隨其學習按照道家風俗辦理喪事的技能(俗稱學道士)。同年12月8日,王凱隨王毅到甘州區大滿鎮馬站村的一村民家操辦喪事。17時許,王凱無證駕駛其父親的兩輪摩託車(駕駛機件不符合標準)去王毅家中取花圈。18時,王凱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國道227線332公裡處向西左轉彎時,與陳某某駕駛的由北向南行駛的兩輪摩託車相撞肇事。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凱負主要責任,陳某某負次要責任。王凱傷後在張掖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7天,後又在衛生所、門診治療,共花費醫藥費37435.09元。經鑑定王凱的傷勢屬重傷,構成三級、三級、十級三處傷殘。王凱於2009年月10月9日,將師傅王毅和交通肇事的陳某某起訴至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247791.24元。在訴訟期間,經法庭釋明,王凱在此案中撤回了要求師傅王毅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經法院主持調解,陳某某賠償王凱各項經濟損失70000元。
2010年7月26日,王凱以僱員受害賠償糾紛將師傅王毅起訴到甘州區法院,要求師傅王毅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的50%計140677.27元。
【審判】
師傅王毅是否對徒弟王凱因交通事故受傷後產生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關鍵是師徒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認定的問題,也是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
徒弟王凱認為,他與師傅之間是僱傭關係,他是在僱傭期間,因交通事故致傷,雖然陳某某賠了7萬元,但這不能彌補他受傷的全部損失,師傅王毅作為僱主,理應承擔他在僱傭期間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
師傅王毅認為,他與徒弟王凱之間是幫工關係。徒弟王凱在幫工期間因第三人陳某某的行為致傷,應由第三人陳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現陳某某已承擔了賠償責任,他不應再對徒弟王凱的損失進行賠償。
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王凱拜王毅為師,學習按照道家風俗辦理喪事的技能,這種教、學活動,沒有固定的場合,徒弟只有在師傅承辦喪事時學技能,這期間徒弟按照師傅的指示,無償幹活,師傅無償給徒弟教技能,徒弟不給師傅交學費,師徒之間的法律行為是一種雙務行為,雙方都付出了代價。從這點看,該案師徒之間的法律關係應認定為僱傭關係。故依據司法實踐中僱主責任的歸責原則,即以過錯推定為一般原則,以公平責任原則為補充進行確定。
王凱跟隨王毅學道士時因交通事故受傷,屬於法律關係的競合。王凱既可以選擇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也可以選擇僱員受害賠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現王凱先行選擇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提起了訴訟,因王凱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在交通事故賠償中只獲得了少部分賠償款,與其選擇僱員受害賠償所獲得的賠償額之間有很大差額,且王凱因發生交通事故受重傷,經鑑定構成三級、三級、十級傷殘三處,合理損失僅王毅認可的就達260748.54元。故甘州區法院依照公平責任原則為補充和立法精神,對王凱的合理損失判處由雙方分擔。師傅王毅賠償王凱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5萬元,其餘損失,王凱自負。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張掖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以維持,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需要解決的焦點是:跟隨學道士這種關係,應認定為僱傭關係還是幫工關係;跟隨學道士時因交通事故受傷,屬於法律關係的競合。
1. 跟隨學道士這種關係,應認定為僱傭關係還是幫工關係。按照張掖本地學道士的行規,徒弟在跟隨師傅學習期間,沒有具體工作,只負責打雜,師傅並不支付報酬,但在喪事結束後,師傅可以根據情況給徒弟些加油的錢、肉之類的物品,徒弟也不給師傅交學費。如何區分僱傭關係還是幫工關係的,在民法中幫工的含義是指幫工人無償為被幫工人提供勞務,且未為被幫工人明確拒絕而發生的一種社會關係。僱傭是指僱主與受僱人約定,由受僱人為僱主提供勞務,僱主向受僱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幫工關係與僱傭關係有明顯區別:一是幫工合同是無償的,而僱傭合同是有償的。二是幫工合同是單務合同,而僱傭合同是雙務合同。所謂單務合同,就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或者雙方的給付並不構成對等給付的合同。幫工活動中,幫工人為被幫工人提供勞務只是單方地給付,被幫工人雖然可能要提供飲食等,但是,被幫工人的給付並不構成對等給付,所以,幫工合同屬於單務合同。而在僱傭合同中,受僱人須依約提供勞務,僱傭人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並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須付出代價。所以,僱傭合同是雙務合同。據此,王凱拜王毅學道士,王凱按照王毅指示,無償幹活,王毅無償給王凱教做道士的技能,王凱、王毅這種師徒之間的法律行為是一種雙務行為,雙方都付出了代價,故符合僱傭法律關係的特徵,應認定為僱傭關係。
2. 王凱跟隨王毅學道士時因交通事故受傷,屬於法律關係的競合。王凱受傷,在法律上就產生兩種賠償法律關係:一種是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法律關係,王凱可以選擇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另一種是向王毅請求民事賠償的法律關係。這兩種賠償法律關係在本案中同時存在,因此,王凱可基於與王毅之間的師徒關係,選擇要求王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基於道路交通事故的關係,選擇要求交通肇事的責任者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王凱已先行選擇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提起了訴訟,但因其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僅獲得了7萬元賠償款,與王凱選擇僱員受害賠償所獲得的賠償款有很大的差額,故就其差額部分,仍可以選擇僱員受害賠償來請求王毅賠償。鑑於王凱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其對傷害後果的產生,具有重大過失,王毅確對王凱傷害後果的產生沒有過錯。在此情況下,對王凱的合理損失,判處由雙方分擔,王毅承擔5萬元,其餘損失,王凱自負,既符合立法精神,也符合基本社會道德規範和評價要求。
作者單位: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