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聚焦 | 2020年民間借貸5種利息的計算方法

2020-12-23 澎湃新聞

法 治 長 清

法規聚焦

2020民間借貸

5種利息的計算方法

2020年11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11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為3.85%,5年期以上LPR為4.65%,與10月報價保持不變。

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國家幹預的重要邊界。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通過發布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就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2020年8月20日後,民間借貸利率計算方法

【沒有約定利息】

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息約定不明】

1、自然人之間借貸不支持。

2、自然人外的借貸。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約定借款利息】

最高限額:

1、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後的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2、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當前LPR利率

期限

LPR(%)

一年期 3.85

五年期 4.65

LPR利率歷史數據查詢

日期

一年期LPR

五年期LPR

2020-10-20 3.85 4.65

2020-09-21 3.85 4.65

2020-08-20 3.85 4.65

2020-07-20 3.85 4.65

2020-06-22 3.85 4.65

2020-05-20 3.85 4.65

2020-04-20 3.85 4.65

2020-03-20 4.05 4.75

2020-02-20 4.05 4.75

2020-01-20 4.15 4.80

2019-12-20 4.15 4.80

2019-11-20 4.15 4.80

2019-10-21 4.20 4.85

2019-09-20 4.20 4.85

2019-08-20 4.25 4.85

【逾期利率的計算】

1、有約定。逾期利率約定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2、沒有約定。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法院不支持;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取消了6%的逾期利率)

【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計算】

1、前期利息計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總計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關聯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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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規聚焦 | 2020年民間借貸5種利息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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