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我媽是我媽」、「證明我活著」、「證明我結婚前未婚」之類「奇葩證明」,讓人哭笑不得而又苦不堪言。公眾和媒體對「奇葩證明」的揭露聲討,給公安、民政、教育等職能部門施加了不小的壓力,繼公安部宣布不再開具「償還能力證明」、「生存(健在)或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身份證丟失證明」等18種不在公安機關辦理範圍內的證明後,日前民政部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規定除對涉臺公證事項和涉哈薩克斯坦、芬蘭等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即婚姻狀況證明,包括「單身證明」)。
民政部不再開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落實簡政放權之舉受到了輿論的好評,同時也引來不少人擔心——不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民政部門倒是省事了,但現在辦理買房、貸款、上學等許多事項都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民政部門甩手不管了,老百姓的「證明難」豈不是更難了?
公安部宣布不再開具18種非公安機關辦理範圍內的證明時,詳細介紹這18種證明分別應該到哪些部門去開具,其中針對開具婚姻狀況證明,公安部的指引是「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公民應到民政部門取證,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公安部認為婚姻狀況證明應由民政部門開具,而今民政部規定民政部門不再開具婚姻狀況證明,如此相互矛盾,到底是咋回事?
民政部隨後做出解釋,稱已與教育、住建部、銀監會等婚姻登記信息的主要使用部門協商,如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了解核對當事人婚姻登記情況的,可以通過開放信息核對埠、公函往來等多種方式,在部門間直接完成信息核對工作,不再需要當事人在婚姻登記信息使用部門和民政部門之間往返奔波,以切實減輕當事人辦事創業的負擔,真正將簡政放權要求落到實處。這個解釋不但很快消除了人們的擔心,而且顯示了一種全新的工作思路,讓人刮目相看。
以往常見的是,公民到某個部門辦理事項,該部門要公民提供某個證明,公民得自己跑到有關部門去開這個證明,然後拿著這個證明,回到前面那個部門辦理事項。現在,民政部提出的全新工作思路是,教育、城建、銀行等確需公民提供婚姻狀況證明的,可以通過開放信息核對埠、公函往來等方式與民政部門商調、核查,無需公民自己在不同部門之間往返奔波。這就把解決公民「證明難」的壓力和負擔,從公民身上轉移到了職能部門身上,並且可以提高公民信息證明的權威性和準確性,減少違規開具證明、製售假證明等違規違法行為的發生機率。
民政部的上述全新工作思路,體現了國家促進大數據發展與應用的方向。國務院上月底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提出在公用事業、市政管理、城鄉環境、健康醫療、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教育、消費維權、社區服務等領域全面推廣大數據應用,在2017年年底前形成跨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共用格局。《綱要》要求明確各部門數據共享的範圍邊界和使用方式,釐清各部門數據管理及共享的義務和權利,依託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臺,實現公共服務的多方數據共享、制度對接和協同配合。
為建成跨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共用體系,所有涉及和參與的部門、機構都應當摒棄門戶之見,淡化利益之爭,對數據資源互通互利形成基本共識,才能積極主動把自己掌握和積累的數據「交」出來,與其他部門、機構交流分享,為其他部門、機構提供數據支持和服務。在此問題上,越是具有數據資源優勢的部門、機構,往往越難以摒棄門戶之見,越容易陷入斤斤計較、討價還價的誤區。因為他們會覺得,自己的數據資源更豐富,含金量和利用價值更高,不能輕易「交」出去與他人共享。
與其他一些部門、機構相比,民政部門在大數據資源上具有明顯優勢,但他們沒有囿於門戶之見,而是主動向教育、住建、銀行等部門表示願意開放民政數據信息,希望這些部門通過數據信息平臺,向民政部門商調、核查有關數據信息。這說明在大數據建設和應用工作中,民政部門走在了其他一些政府部門的前面。
當然,大數據也是一把雙刃劍,數據開放、共享共用的同時也容易造成數據洩露濫用,以大數據發展化解「證明難」的同時,還要最大限度防止數據洩露濫用,避免對公民人身權利造成威脅侵害。《綱要》為此提出,要積極研究數據開放、保護等方面制度,修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政府統籌利用市場主體大數據的權限及範圍;明確數據採集相關主體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加強對數據濫用、侵犯個人隱私等行為的管理和懲戒。民政、公安、住建等部門以大數據發展積極化解「證明難」,應恪守個人數據信息採集和應用的權力邊界,依法保護居民個人信息和隱私信息,在促進大數據發展和保障公民權益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