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住勞動法這2條規定,單位不開離職證明,賠償免不了!

2020-12-24 法貓貓

不久前一位剛出社會不久的大學畢業生找到我,表示自己面試上了一家當地不錯的企業,但人事發給他的錄用通知書上,除了要他攜帶身份證件、畢業證外,還要求他出示上一家單位開的離職證明。

「我在上一家單位沒待多久就辭職了,走的時候他們也沒有給我離職證明啊,現在真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又不想回到原單位去開離職證明,真不知道現在該怎麼辦了。」這名畢業生苦惱地詢問我解決的方法。

為什麼入職單位要出具離職證明?

相信很多人在入職一家新公司的時候,都會被要求出具上一家單位的離職證明,實踐中,如果我們在入職的時候無法提供離職證明的話,那麼新單位就變得十分謹慎。

好一點的單位會讓你籤訂相關協議,承諾已經從上一家單位離職,而比較嚴謹一點的單位,很有可能就會直接拒絕錄用你,那麼其中到底是什麼原因,讓他們那麼謹慎呢?

對於招人的單位而言,要求入職人員出具離職證明的目的,是為了不讓單位自身承擔法律風險,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1條有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到尚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了解完單位的顧慮後,我們再來站在求職者的角度上解釋一下,如果因為原單位拒開離職證明,導致我們在求職的過程中受阻怎麼辦?

單位能拒開離職證明嗎?

答案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的那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出具有關的證明文件,並在15天內為離職人員辦理檔案盒社會相關轉移手續。

同樣,我國《社會保險法》第50條也規定了,用人單位應該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在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而如果單位拒不出具離職證明的話,那很明顯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沒有向員工出具離職證明文件的話,剛開始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因此讓員工在求職中受阻,那麼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單位承擔。

員工尚有工作未交接,單位能拒開離職證明嗎?

實務中,很多公司之所以拒開離職證明,是因為離職人員尚未履行完自己的工作交接義務,比如工作交接只進行了一大半,還有少部分沒有交接完成,那麼單位能否以這個為理由拒開離職證明呢?

答案是不行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離職人員出具離職證明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便離職人員沒有進行萬工作交接,單位也不能拒絕開具離職證明。

但如果是單位因為客觀原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離職人員經濟補償的話,那麼如果離職人員沒有進行完工作交接,單位可以拒絕支付經濟補償,等工作交接完畢才支付。

不出具離職證明,該怎麼賠償?

如果單位不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離職人員開具離職證明文件的話,很有可能會讓失業人員無法申領失業保險,也有可能會讓失業人員在求職的過程中受阻。

比如明明已經面試時上了一家薪資待遇都十分不錯的單位,但在入職的時候,因為沒有辦法提供離職證明被拒絕錄用。

並很多單位都會擔心自己招到還沒有和別的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基本上都會要求入職人員提供離職證明文件,實務中因為勞動者無法提供離職證明導致被拒絕錄用的案例很多。

而如果勞動者想要向單位索要賠償的話,那麼依照法律規定,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證明自己找不到工作這段時間的經濟損失,還要證明這些損失是和公司拒開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係的,如果不能舉證的話,很難獲得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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