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設置離職障礙 公司因不出具離職證明被判賠65萬

2020-12-28 勞動午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和擇業自由。對此,任何人、任何單位附加任何限制性條件都是違法的。

然而,蕭莉莎(化名)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申請離職時,其所在公司竟然以她未按規定辦理工作交接、她本人還要進行離任審計等為由,拒不為她出具離職證明,進而導致她無法到新單位任職。

近日,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認定公司的行為構成違法,並判決公司在10日內為蕭莉莎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同時向蕭莉莎支付各項經濟損失65萬餘元。

員工辭職獲得批准

卻未拿到離職證明

「我於2013年3月到公司工作,兩年後成為總經理。2016年3月1日,與公司續籤期限自即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的勞動合同。」蕭莉莎說,按照合同約定,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合同解除後,她應按公司需要的合理期限及時履行工作交接義務。 如果她未按要求履行交接義務而導致公司損失應予賠償。

「這份勞動合同的附件3是雙方籤訂的補充協議。協議約定,我對自己獲得或了解的商業秘密應承擔保密義務。勞動關係解除後,脫密期為半年。期間。公司將按照每月2000元應發工資標準和脫密期限按月向我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月繳納五險一金。」蕭莉莎說,這些經濟補償將在她離崗之後按月支付。

2019年2月10日,一家科技企業向蕭莉莎發出《入職通知書》。該通知載明:蕭莉莎已被企業正式錄用,邀請其於2017年3月22日入職報到。其職位是專職董事,合同期限3年,薪酬構成為工資+獎金,稅前工資為8萬元/月,每年支付13個月工資,獎金按企業年度經營情況和企業相關規定和文件執行。對於入職手續,該通知明確要求:被錄取員工報到時,需攜帶本人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等個人資料。否則,將不予錄用。本通知將作為企業與員工個人籤訂勞動合同的附件之一。

同年2月15日,蕭莉莎以個人原因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審批表》。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在該審批表上簽字同意。2月27日,公司發布通知,免去蕭莉莎的職務。3月21日,蕭莉莎將其保管的保險柜備用密碼鑰匙、檔案櫃備用密碼鑰匙等物品進行了交接。

「本以為事情會這樣順利進行下去。豈料,公司態度突然發生變化,拒絕為我出具離職證明。」蕭莉莎說。

公司否認批准離職

拒絕賠償員工損失

「一開始,我不知道公司為什麼改變態度。後來的事情證明,公司是有意刁難我。」蕭莉莎說,在她認為自己已經離職並做了相應準備的情況下,公司依據她的考勤記錄說,儘管她在2019年3月份的考勤記錄不連續、4月21日只有一天考勤記錄,但這仍然能夠證明她並沒有離職。為此,公司還向她發放了相應月份的工資。

「我正式離職時間是2019年3月31日,公司當然應該向我支付3月份的工資。而4月份發的錢是我報銷的營銷費用,不是工資。」蕭莉莎說,公司之所以不讓她離職,是想追究她所謂的失職失責造成不良貸款等問題。為此,公司2019年6月1日還特意下發一份調動通知,將她調到另外一個部門工作。

而這個時候,正是蕭莉莎到另外一家企業辦理入職手續的關鍵時刻。根據她反映的情況,該企業於2019年6月5日向蕭莉莎發出延期入職回復。該回復的內容是:已收到蕭莉莎延遲入職申請,根據企業項目進程安排,其專職董事職位可保留至2019年7月31日。屆時,若蕭莉莎仍無法辦理入職手續並與企業籤訂勞動合同將取消錄用,請儘快落實入職條件。

「公司想讓我承擔所謂的工作失職責任,一定會拖延辦理離職手續。除此以外,我的離職還需進行離任審計,這些都需要時間。不過,這些事都是工作程序上的事,該怎麼進行、我將來負什麼責任,均不會因為我從公司離職而無法落實。可是,公司就是拖著不辦!」蕭莉莎說。

因為實在等不及了,蕭莉莎只得於2019年7月13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裁決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配合辦理人事檔案及社保籤轉等手續,同時賠償其因不能順利調動工作帶來的損失。可是,公司對她的請求一概予以否認。

員工辭職申請即可

不必經過單位批准

仲裁機構審理後於2019年11月作出裁決,公司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庭審時,公司稱,即使雙方勞動關係已經解除,在蕭莉莎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完畢工作交接的情況下,公司也有權拒絕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況且,公司是否出具離職證明與其是否成功入職應聘的企業並無必然關係。假設其能夠成功入職該企業,其薪酬待遇亦是不確定的。

蕭莉莎認為,她應聘的企業是一家準備上市的公司,對方需要她這樣的人才,所以,給出了比較高的工資報酬。同樣,該企業招聘的是中高級管理人員,其要求入職時必須提交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解除證明,這是應該的。她因公司的行為導致工作機會丟失,公司應當予以賠償。

法院不認可公司的主張,同時,認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已經於2019年3月31日依法解除。其理由是:

首先,蕭莉莎於2019年2月15日以個人原因向公司申請辭職,並在此後的3月31日離職,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旨在保護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和擇業自由,並未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性條件,並不以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為解除的前提條件。同時,其勞動合同也約定,蕭莉莎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其應按公司所需要的合理期限及時履行工作交接義務。

因此,無論公司是否同意,蕭莉莎均具有提前30日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按照合同約定,其履行工作交接義務可以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公司指定的合理期限內進行,工作交接並非公司拒絕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理由。

其次,問責調查與離任審計並非阻卻蕭莉莎勞動關係解除的理由。

公司有權對蕭莉莎進行問責調查及離任審計,蕭莉莎亦有義務配合公司進行問責調查及離任審計,但問責調查與離任審計均應有合理期限,且蕭莉莎是否離職與公司進行問責調查和離任審計並不衝突,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為蕭莉莎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8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蕭莉莎收到所應聘企業入職通知即向公司申請離職,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司拒絕為蕭莉莎出具離職證明,且在延期後仍不出具該證明,直接導致蕭莉莎應聘失敗。經核算,蕭莉莎遭受損失的時間為8個月,按照其應聘企業給出的待遇條件,公司應當向其賠償64萬元。

綜合以上情況,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判決:1.公司向蕭莉莎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2.支付經濟損失64萬元;3.支付脫密期經濟補償金1.1萬元。本案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記者 趙新政

相關焦點

  • 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有網友在我們律夥伴後臺留言:我在試用期,12月7日就轉正,但我想離職,29號口頭提出離職,人事部說可以提出離職當日辦完離職手續,不用提前三天,給了我試用期不合格通知單,還是我口頭提離職前一天的日期,要是公司以給了試用期不合格通知單為由
  • 離職證明中能不能寫離職原因?高院判例來了!
    這不,關某就將原公司告上了法庭,因為原公司離職證明的離職原因上,記載了這樣兩句負面的評價: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關某稱這樣寫的離職證明對其之後的求職會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打壓了平等就業的權利
  • 公司不出具離職證明不轉移社保,至使不能審請失業金該怎樣維權?
    離職證明對一個員工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東西,不管是辦理失業證領取失業保險,還是重新尋找工作作為個人工作經歷提供給新的用人單位,都需要用到。公司不出據離職證明給員工,明顯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維權。
  • 記住勞動法這2條規定,單位不開離職證明,賠償免不了!
    「我在上一家單位沒待多久就辭職了,走的時候他們也沒有給我離職證明啊,現在真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又不想回到原單位去開離職證明,真不知道現在該怎麼辦了。」這名畢業生苦惱地詢問我解決的方法。為什麼入職單位要出具離職證明?
  • 勞動者辭職拿不到離職證明,與銀行新工作擦肩而過
    2017年9月28日,李某向A公司遞交《辭職信》,其中載明:「因個人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辭職日期為2017年10月9日,請予同意並出具離職證明。本人與A公司的勞動關係自辭職日期次日起解除。」當天,經A公司同意,李某離職,但A公司並未出具離職證明。
  • 離職證明 I 職場人必須知道的4大用途
    最近,小A找到一份新公司準備一個月後到新公司上班,她向現公司交了辭職信。公司HR跟她說:小A,現在年底,網上很少人投簡歷,我們一時半刻找不到合適的新人接替你的工作。所以公司遲遲不批小A的辭職。一個月後,小A正常完結了工作交接並辦完所有離職手續,公司卻一直沒給她發離職證明。朋友小A跑來問我:這個離職證明我還要嗎,重不重要呢?
  • 只因一張離職證明,企業與員工鬧上法院,錯過多份工作得不償失!
    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15日,張x入職及未公司從事培訓師工作。2019年1月7日,及未公司撤銷該崗位,單方面解除與張x的勞動合同,且拒不出具離職證明。之後,張x找到新工作,辦理入職手續需及未公司的離職證明。2019年2月18日,張x至及未公司索要離職證明遭拒,無奈報警。
  • 愛奇藝程式設計師落戶北京後離職被判賠 10 萬,網友:太值了簡直白送
    綜合整理:程式設計師的那些事(id:iProgrammer)愛奇藝員工落戶北京後離職被起訴,被判賠償 10 萬元
  • 員工離職,聰明的HR在這4個方面肯定會處理得當!
    員工提前離職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年終獎僅僅與出勤時間掛鈎,則按照出勤時間等比例折算支付,判決支持年終獎的案例更多;如果年終獎必須是建立在全年考評的基礎上,工作不滿全年無法獲得某些考評數據而達不到發放條件的,分兩類情形處理:● 一類是員工主動辭職,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導致工作不滿一年,無法進行考核的,因用人單位不存在過錯,不需折算年終獎給員工
  • 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證明提供等都有哪些需要HR注意的坑
    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正在蔓延,從各個HR(人力資源管理者)微信群裡面的討論哪家公司搬遷解散了,如何與員工溝通離職,離職證明如何提供就可以真切感受到,也許,我們的寒冬要來到了。每每這個時候,都是HR極其難做人的時候,也是被很多員工誤以為HR不是人的時候,但是其實很多HR會說:我們HR真的很冤枉,兩頭不人,兩頭都不討好。
  • 實習生需要開離職證明嗎?離職時主動要,沒有後果很嚴重
    打兩份工並不是不可能的事情,有些公司工作時間短,每個月的休息時間又長,特別是一些技術類的公司,電商、軟體開發這種,為了能夠最大機率的減少公司機密的洩露,用人單位是不允許一個人在兩個公司上班,特別是公司類型還是一樣的,是更加不可能的。
  • 員工提前離職,概不退股?這份判決書不得不看
    關鍵條款是這樣約定的——「員工出資3萬元,獲取美容院3%利潤收益權;若要獲得分紅,需要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若未達成目標,分紅予以扣減;如果員工在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前離職,員工享有的利潤分配權自動「清零」,股金不退,員工不得據此提出任何清算和補償要求。」確實,提前離職不退股金,條款寫得很明確。
  • 波音前CEO離職,可獲6200萬美元
    美國波音公司10日說,前執行長丹尼斯米倫伯格離職可獲得大約6200萬美元。【離職獲巨「獎」】波音在一份聲明中說,米倫伯格可獲得大約6220萬美元,包括養老金和長期激勵收入等,但沒有離職補償金和2019年獎金。另外,米倫伯格今後有權以每股大約76美元購買近7.3萬股波音股票。波音股價10日為將近330美元。
  • 辭職後,我去申領失業金,結果失敗了,原因竟然出在離職證明上?
    本來以為申領失業金是件十拿九穩的事情,誰知道失業保險中心的工作人員在看了小李提供的資料後搖頭表示:「不好意思,你不符合申領失業金的條件。」  原來,小李的離職證明上寫了員工是因為「個人原因」辭職,所以即便他交了4年的社保,也無法申領失業金。  申領失業金的條件
  • 工作時給公司墊支,如今離職無法報帳鬧糾紛
    和不少職場人士一樣,在遇到急需辦的事情時,來不及先向公司申請資金,黃先生就會先進行墊付。「我們是兩家公司合資成立的,在費用申請和報銷流程上很麻煩,如果要等領導籤字了才來辦事,黃花菜都涼了。」黃先生說,他給公司墊付的總金額沒有刻意記過,而有些時候一些小金額也沒報銷,想著先做事,事情做好了,領導認可了,績效起來了,自然收入就漲了。
  • 安排員工出差卻不報銷費用離職員工追償差旅費獲法院支持
    2019年10月24日,柳青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公司向柳青出具《離職證明》一份。該證明的主要內容是:「茲有本單位員工柳青,性別男,身份證號×××。該員工於2017年12月11日入職,離職前擔任工程師職務。2019年10月24日,該員工因個人原因離職,並與本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感謝柳青先生一直以來的辛勤付出以及對公司做出的貢獻!並祝願他在未來有更好的發展!」
  • HR要注意了,「個人原因」離職也能要經濟賠償!
    1、員工「被迫辭職」的離職理由,分分鐘讓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光HR小心還不行,假如公司存在特定違規行為,導致員工「被迫辭職」的,需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這些違規行為有剋扣、拖欠、停發員工工資,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勞動環境惡劣等。
  • 離職,可以刪掉韓國公司的材料嗎?
    如果沒有經過公司的同意刪掉了材料,會構成電子記錄損壞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7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實際上不少韓國人在離職時刪掉公司材料,被告到警察局最終接受了刑事處罰。因此,千萬不能一氣之下刪除公司的電子材料。那麼不刪除,用設定密碼或安裝病毒軟體,不讓公司正常使用會如何呢?這種情況下可能構成業務妨礙罪()。
  • 離職後,原公司拖欠工資怎麼辦?
    《勞動合同》不在了,只有《離職單》可以要回拖了半年的工資嗎?——網友如是問如果這個問題是今天提的,絕對可以拿回拖欠的工資,不過要抓緊時間了。如果這個問題是半年前提出的,並且沒有付諸行動,這筆錢很有可能拿不回來了。
  • 女子離職獲賠6000元,公司直接拉來一桶硬幣?公司:很不痛快
    導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離職是每個員工的自由,公司不應該以任何理由拒絕勞動者的離職申請,但勞動者離職的時候也應該做好基本的工作交接,避免給公司找麻煩。一女子向公司提出離職,並且索要補償金,經過勞動仲裁,公司答應給女子6000元,但沒想到給的全都是硬幣,還是用塑料桶裝的,女子認為自己受到了侮辱,但公司卻覺得這很合理,那麼公司是如何解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