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8 17:4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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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房產,兩人最終卻分手,沒有步入婚姻,那麼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該歸誰所有,法律該支持哪一方?
近日,禹州市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案件,在法官的努力下,曾經的戀人實現「好聚好散」。
基本案情
王某聰與王某楠原為情侶關係。2019年8月,為結婚雙方共同出資在禹州市某小區購買商品房一套,裝修後入住。因王某聰銀行徵信問題,房屋產權證登記在被告王某楠一人名下,為其單獨所有。
但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因矛盾產生糾紛,兩人感情關係破裂。王某聰隨之將王某楠訴至法院,請求對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進行分割,並由被告返還原告房屋裝修費用等共計19萬餘元。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矛盾衝突尖銳,承辦此案的法官多次溝通均無法促成有效調解。
法院審理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主要爭議內容為涉案房產。該房產購買於雙方同居生活期間,且由雙方共同出資,雖登記在被告王某楠名下,但應為雙方同居生活期間的共同財產。涉案房產雖系原、被告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但房屋產權登記在被告王某楠名下,且貸款人為王某楠,原告王某聰自身存在徵信問題,不符合貸款買房的限制性要求,因此,涉案房產應歸被告王某楠所有。
本案中,原告主張由被告返還13萬元首付款,卻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告自認其本人出資為9萬元,其餘由原告出資。根據涉案房屋首付款17萬餘元的實際情況,法院確認原告出資為8萬元。鑑於涉案房屋購買時間較短,房價並未有較為明顯的起伏波動,該法院依據雙方各自出資情況對房屋價值進行分割,依法判決被告王某楠返還原告王某聰房屋出資及折價款114428元,涉案房產及屋內裝飾裝修、家具家電歸被告王某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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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原告所訴為婚約財產糾紛。同居關係雖不完全具備合法婚姻的構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與合法婚姻關係又有相似的特徵,是指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未經登記便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那種情形,對於因同居關係產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
來源:豫法陽光
孟州法院: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原標題:《以案說法:情侶分手後,一起買的房子該歸誰?無合理解釋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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