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買的房,分手後該怎麼分割?法律上這麼說!

2020-12-20 阿九不吃土

說起結婚,就避不開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那就是買房。

現在為了打壓炒房客,眾多城市都出臺了限購限貸的政策,一些情侶為了更大限度的享受貸款福利,會選擇在戀愛期間就購房,但這也面臨著一個新的問題,那就是,萬一出現分手的情況,一起買的房子要怎麼分割?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情侶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應該屬於共同共有財產。也就是說,情侶雙方對這些財產平等地享有所有權,沒有所謂權利大小、義務多少的區別。

只要是一起出資購買的房子,不管產權是登記在雙方名下,還是登記在一方名下,只要另一方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合意購房的證件,就屬於共同共有財產,不會因為少了個名字就否決對方的付出。

一般而言,情侶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子,如果分手了有三種常見的處理方式:

第一種,按照當初籤訂的協議來處理分割:

協議上咋寫的,就咋做。這種方式也是最輕便省事的,白紙黑字都標明了,照做就可以。因為,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阿九也建議那些計劃結婚前就出資共同購房的情侶,可以先籤訂相關協議,對雙方具體的出資請及共同購置房屋的具體份額進行詳細明確的約定,儘量將每一個環節都寫到位,將之後可能產生糾紛的細節都寫進協議,為之後可能出現的糾紛埋下處理的方式。這樣一來,一旦沒事,雙方都相安無事,如果真的不幸分手,也有法可依,不用費口舌之爭。

第二種,沒有協議,則可以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對共有財產的部分進行合理的劃分。俗話說好聚好散,一般只要分手不是鬧得太難看的,都可以坐下好好談談,將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子的分割範圍、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等,統一做個明確的協商決定。這種方式比較適合關係良好,且雙方都不鬧事的情況,否則就是一場漫長的拉鋸戰。正常情況下,還是按照雙方具體的出資比例進行合理分割。

第三種,協商沒成功,那麼只有選擇這一種方式,那就是向法院起訴解決。

一般而言,面對這樣的「家務事」,法院產出的原則主要有幾點,第一是共同共有人對該共有財產的貢獻多少,直白點來說就是誰出資的額度更高,第二則是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雙方的份額。對於如果雙方沒有明確負擔貸款的出資比例,法院一般參照首付款出資比例確定雙方各自需要負擔的貸款比例。儘量做到合情合理,讓雙方都滿意。

最後,阿九想補充一點,根據最新的限貸限購政策,結婚前一方購置了房產,名下顯示有房,結婚後另一方就算沒有買過房,以家庭為名義購房的,也算是第二套,而不是首套。

根據規定,被認定為二套房的情形有以下形式:

(1)自己有住房,給成年子女購房。

(2)自己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再購按照二套房政策執行。

(3)未成年時名下有房產,成年後再貸款購房算二套。

(4)有全款購買住房,再貸款購房為二套房。

(5)有貸款購買住房,結清出售後再貸款購房也會被算作二套房。

(6)先商業貸購房,再使用公積金買房。

(7)婚前一方貸款購房。

(8)婚後共同貸款購房,離異後再購房。

(9)名下有商業公寓,再購普通住宅。

不過,阿九在網上也看到過一種說法,即婚前一方購房,另一方沒有,婚後未購房一方以家庭名義購房時,如果之前買的房子是全款或者貸款已經結清,在按揭購房的話還算是首套,首付只要付3成就可以,只是契稅要按照二套房徵收,要交3%的契稅。各地的政策可能還存在不同,大家如果有以上情況,建議還是先諮詢下當地的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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