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策略 | 本基金主要採用複製法,即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當預期指數成份股發生調整和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行為時,或因申購和贖回等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或因某些特殊情況導致流動性不足時,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有效複製和跟蹤標的指數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投資組合管理進行適當變通和調整,從而使得投資組合緊密地跟蹤標的指數。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1)法律法規的限制;(2)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嚴重不足;(3)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長期停牌;(4)因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等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5)由於交易成本、交易制度等原因導致基金無法及時完成投資組合的同步調整;(6)其它合理原因導致本基金管理人對標的指數的跟蹤構成嚴重製約等。1、資產配置策略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且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2、債券投資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將基於對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的深入分析、國內財政政策與貨幣市場政策等因素對債券市場的影響,進行合理的利率預期,判斷債券市場的基本走勢,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資產類屬配置策略。在債券投資組合構建和管理過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將具體採用期限結構配置、市場轉換、信用利差和相對價值判斷、信用風險評估、現金管理等管理手段進行個券選擇。本基金債券投資的目的是在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降低跟蹤誤差。3、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本基金將在宏觀經濟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礎上,對資產支持證券標的資產的質量和構成、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等進行分析,評估其相對投資價值並作出相應的投資決策。4、可轉債(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對於可轉換債券的投資,本基金將在評估其償債能力的同時兼顧公司的成長性,以期通過轉換條款分享因股價上升帶來的高收益;本基金將重點關注可轉債的轉換價值、市場價值與其轉換價值的比較、轉換期限、公司經營業績、公司當前股票價格、相關的贖回條件、回售條件等。可交換債券是一種風險收益特性與可轉換債券相類似的債券品種。兩者相同點在於都可以以特定價格轉換成公司的股票。兩者均一方面有票息、期限、到期還本付息等債性的特徵,另一方面有與轉股標的相關聯的股性特徵,且都帶有一定的回售和贖回條款。區別在於同一轉股標的的可交換債和可轉債的發行主體是不同的。可交換債的轉股標的是發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而可轉換債券的轉股標的為發行人自身股票。因此,在條款博弈、債性分析屬性等方面,兩者還存在著差異。本基金將通過對目標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分析和可交換債券的純債部分價值分析綜合開展投資決策。5、衍生品投資策略本基金將基于謹慎原則運用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相關金融衍生工具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管理,以控制並降低投資組合風險、提高投資效率,降低跟蹤誤差,從而更好地實現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資效率,從而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本基金將充分考慮國債期貨流動性和風險收益特徵,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參與國債期貨的投資,以降低跟蹤誤差。6、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策略本基金可在綜合考慮預期收益、風險、流動性等因素基礎上,參與融資業務。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範並遵守審慎經營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管理的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環境、投資者類型與結構、基金歷史申贖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出借證券的範圍、期限和比例。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力爭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2%,年跟蹤誤差不超過2%。如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正常範圍的,基金管理人將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並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
分紅政策 | 1、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2、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沒有限制,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的確定原則為使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儘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基於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後有可能使基金份額淨值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收益評價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可能低於面值;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4、本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5、法律法規、監管機關、登記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後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