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關係著自然人死亡後財產的傳承,事關千家萬戶。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後,從1985年起施行的繼承法將被替代。從妥善管理遺產,到減少遺產糾紛,民法典在繼承編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
錄像、列印等遺囑形式被認可
【案例】張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3年父親去世,未立遺囑,2015年母親去世前,在兩位好友的見證下,以錄像方式立下遺囑,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間張某一直盡心照料,決定把一套房產留給張某,存款12萬元則留給張某的兩個姐姐。
張某的兩個姐姐認為錄像形式的遺囑並非有效遺囑,父母遺產應該按法定繼承方式分割。
【說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現行繼承法並未明確錄像、列印等形式遺囑的訂立形式和要求,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民法典對錄像、列印等形式遺囑的訂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規範,明確了其法律效力。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表示,現行繼承法施行年代較早,錄像、列印等技術手段在當時尚未普及,此次作出修改和補充,充分體現了民法典對時代發展的回應。
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
【案例】李大爺老兩口膝下有兩子兩女,老兩口曾公證了一份遺囑,財產由4個子女平均分配。但老兩口在生命的最後幾年一直住在小兒子家,小兒子對父母悉心照料,盡到了贍養義務。於是老兩口臨終前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將一半財產分給小兒子,這份遺囑有效嗎?
【說法】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一個人立有多份遺囑的情況,雖然現行繼承法規定以最後一份為準,但如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民法典對此作出修改,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體現了對遺囑人真實意願的尊重。」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綺表示,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遺囑人需要改變公證遺囑內容的情況,但客觀條件可能使遺囑人無法到公證處訂立新的公證遺囑,導致無法按照其心願變更遺囑。
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
【案例】經營海鮮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車禍身亡,其遺產包括存放在倉庫裡的數噸高檔海鮮。在處理王先生後事期間,其父母和妻子就遺產劃分產生分歧,倉庫內的海鮮無人管理,腐爛大半,損失慘重。
【說法】民法典引入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對各種情形下遺產管理人的選任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遺產管理人的協調可以有效減少各方爭執,滿足多元化遺產分配需求,利於社會穩定。
「隨著人民群眾日益富起來,其去世後留下的遺產類型、數量都有明顯增加的趨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說,通過遺產管理人制度可以引入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從而讓遺產繼承更加順暢地進行,同時有效解決以往在繼承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爭端。
增加繼承「寬恕制度」
【案例】小張不孝順父母,沒有盡到贍養父母的義務,因此父母在立遺囑時並未將小張列為繼承人。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小張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悔過自新,盡心照顧父母,父母決定原諒小張,那麼小張能否重新被列為繼承人呢?
【說法】此次民法典繼承編的一個突出特色,就是設立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在列舉了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五種行為的同時,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寬恕制度』的目的是維護和諧的家庭關係。」王軼認為,「寬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釋中已得到認可,在司法實踐中效果也很好,這一制度實際上是給了繼承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體現了尊重被繼承人意願的規則設計。
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選擇
【案例】老張是一名孤寡老人,膝下無兒無女,也沒有可以託付晚年的親戚朋友。在此情況下,老張決定同某養老院籤訂協議,由養老院負責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自己去世後財產全部留給養老院,這種做法是否可行呢?
【說法】民法典在現行繼承法基礎上擴大了扶養人的範圍,明確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籤訂遺贈扶養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王軼介紹,遺贈扶養協議制度是現行繼承法認可的一項法律制度。民法典擴大扶養人範圍,一方面反映出我國社會組織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對老年人自身意願的尊重,以及法律對實現「老有所養」目標的積極助力。
知識點: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關係??
這些繼承方式之間的順序是: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遺贈>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繼承人不依照被繼承人的遺囑而是法律的規定進行的繼承。
遺囑繼承,是繼承開始後,繼承人直接依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繼承制度。被指定取得遺產的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
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不是繼承方式,與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有關。遺贈是公民以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財產他人,且在其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是公民與扶養人之間籤訂的關於扶養人扶養該公民,該公民將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協議。
附送:法律年齡對照表
《民法典》實施後,法律年齡隨之改變,當我們從一個受精卵那天起,按下年齡的計時器,我們的故事就計時開始了。其實,法律也和年齡一樣,伴隨著我們的一生。
0歲以下
胎兒還不能稱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認可其為「胎兒」。儘管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義。
《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為體現對「胎兒」特別保護,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孕婦不適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1歲
0-1歲——父親不能隨便離婚
《民法典》第34條規定:1周歲以內,嬰兒的父親不得向母親提出離婚,但母親提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父親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1-6歲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歲以下的小孩為嬰兒,一歲以上不滿六歲的為幼兒,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為兒童。為了嬰兒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滿一歲的嬰兒的婦女,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不適用治安拘留。
6-7歲
第五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由此看來,六歲是一個人開始行使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的法定起點時間。
另外,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的規定:「學齡前兒童在道路上行走,須有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據此,未滿六歲的幼兒,尚不能單獨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
8歲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18歲以下的為未成年人,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規定,8歲是一個很重要的年齡分界線,把未成年人分成兩個階段:8歲前為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以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2歲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滿12歲的人可以合法地騎自行車、三輪車上路了。也就是說,年齡未滿12歲的小孩在道路上騎車是違法的,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此希望家長要負起監護責任,不要讓未滿12歲的孩子騎車出行。
因此,未滿12周歲,共享單車可不要隨便騎哦!
14-16歲
14歲是一個十分重要也很危險的年齡。因為從這一歲數開始,人們將可能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行政法、刑法上的責任。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14—16歲屬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4歲也是法律對部分人嚴格保護的一個年齡界限。刑法規定,十四歲以下的女性兒童為幼女,與幼女發生性行為,無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成立姦淫幼女犯罪,應當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同時無論男女,只要是未滿十四歲均可成為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和拐賣兒童罪的對象。由於刑法只規定了拐騙兒童罪、拐賣兒童罪和拐賣婦女罪,所以,拐騙十四歲以上的人或者拐賣十四歲以上的男性人,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14—16歲的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執行治安拘留處罰。詢問不滿16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16-18歲
這個年齡段具有與14—16具有幾乎同等重要的法律意義。
因為從這一年齡開始,人開始有了勞動的權利,法律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可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滿十六周歲,可以駕駛電動車自行車或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行駛。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8歲
到了18歲這個年齡,就屬於成年人了。享有廣泛的公民權利: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與國家管理,擔任公職和社會職務的資格(包括擔任警察、律師、公務員),辦理公司、企業。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
《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20-22歲
根據《民法典》1047條規定,從20歲開始,女性獲得了結婚的權利能力。在婚姻領域,男性比女性要遲兩年到22歲才獲得結婚的權利能力。未達法定婚齡,無論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者,無論是還舉辦過婚禮,或者通過弄虛作假騙取了結婚登記,均不能獲得合法婚姻的效力。同時國家鼓勵晚婚,超過法定結婚年齡2年後結婚的屬晚婚。
23歲
如果你事先已從法學院校及其他大學畢業並獲得了相應的學歷,並通過司法資格考試,你可能被任命為法官或者檢察官。當然你還必須同時具備其他條件,如具有中國國籍、擁護中國憲法、身體健康等(見《檢察官法》和《法官法》規定)。
25歲
《公證法》規定,凡具備一定條件,並年滿25歲——65歲的公民可以擔任公證員。
45歲
如果你有志報國、為全國人民效力,並且具備相應的條件,通過法定的程序,此時,你有資格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55-60歲
除非另有規定,女性公務員到了這個年齡,就該退休了(《公務員法》規定)。而男性公務員可以比女性多幹五年。
另外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60歲以上的為老年人,在我們的社會溫暖的大家庭中,應該得到特別優待和尊敬,因為尊敬他們,就是尊敬我們自己,任何人都會老。對老年人各地制定了許多優待措施,如規定老年人可以免費乘坐城市公交車、地鐵,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公園應免費向老年人開放等。
60-75歲
這個年齡若發生交通事故致殘或死亡,殘疾賠償金及死亡賠償金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60歲以後命越來越不值錢了!!!(這是法律規定的)
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75歲以上發生人身傷害事故致殘或死亡的,相應的賠償金按5年計算。
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年滿70歲以上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執行治安拘留處罰。
死亡
財產被繼承
去世以後,生前的財產若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將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按照以下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既沒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也沒有第二順位的繼承人,財產被宣告為無主財產後,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特別注意:在2020年12月31日前侄子、外甥等均不是法定繼承人!!!
(不過!《民法典》實施後,侄子、外甥均可代位繼承!!!)
另外,你若不想讓辛辛苦苦掙來財產死後變成兒子、兒媳婦或女兒、女婿的共有財產,你也得立遺囑,明確所有財產只歸兒子或女兒個人所有,否則繼承後即變為共有財產啦!!!
再溫習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