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存在數份遺囑的一般情況都是最後立的遺囑為準,當然,本文提到的遺囑都是有效遺囑。記得有個當事人有五個孩子,因為各種原因,給五個孩子每個人留了一份遺囑,他死後一了百了了,五個孩子各懷私心,為爭奪遺產進行了大戰,法院訴訟中,每個孩子都拿出來了一份遺囑,最後法院認定小兒子的遺囑是老人最後所立,是老人最後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由小兒子繼承遺產。上述案件中,因為都是自書遺囑,以最後立的遺囑為準。但是若是有人拿出公證遺囑,現在又有臨終前的最後遺囑,以哪個為準呢?咱們今天結合相關法律以及相關案例進行分析。
一、我國法律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我國《繼承法》第17條規定了遺囑的形式,遺囑分為五種形式,分別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及口頭遺囑。下面我們分別介紹下:
(一)公證遺囑,我們從字面意思就能知道,是立遺囑人經過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證明效力是要高於其他四種形式的遺囑。
(二)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司法實踐中用到的比較多的遺囑形式,即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自己把自己的遺產分配方式寫清楚。
(三)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書所寫遺囑,一般情況下是因為遺囑人不認識字不能書寫或者因為身體、疾病原因不能書寫,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籤名。
(四)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由立遺囑人口述,用錄音設備錄下來的遺囑。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需要注意的是錄音遺囑,必須保留好原錄音文件。現在一般都是用手機、錄音筆等設備錄製。
(五)口頭遺囑,頭口遺囑司法實踐中很少用到,但是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以上是五種遺囑形式是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就法律效力來說,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其餘四種的效力相當。我國繼承法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若是前面的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是公證遺囑效力高還是最後所立遺囑效力高呢,我們結合案例來分析。
二、案例介紹及分析。
案例介紹 :李阿姨有套住房,有兩個女兒。李阿姨早早的給小女兒在公證處立了一份公證遺囑,準備去世後將房產留給小女兒。後來,李阿姨重病住院以後,看到大女兒精心照顧,想著將房產改留給大女兒,隨即又寫了份遺囑,遺囑寫明其與小女兒辦理的公證遺囑作廢,房產由大女兒繼承。李阿姨去世後,兩個女兒為房產問題發生糾紛,問哪個女兒的遺囑有效?
案件分析:公證遺囑有效。我們繼承法明確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所以本案中,小女兒的遺囑是公證遺囑,大女兒的是自書遺囑,自書遺囑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如何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呢?若是要撤銷、變更,需要再做一份公證遺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
所以,五種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其他四種遺囑形式即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想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必須做新的公證遺囑,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