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都知道,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許多老年人在確立遺囑時,都會考慮去公證處做一份公證遺囑。然而,明年 1 月 1 日起,《民法典》施行後,這種情況將被改變。
八旬老太立數份遺囑遺產
到底應給誰
先來看個案例。
梁月英(化名)丈夫已過世,兩人育有兒子梁一、梁二。梁月英名下有兩處房屋,其於 2008 年 5 月自書遺囑一份,內容為:身故後,名下兩處房屋由梁一繼承。
2010 年 10 月,梁月英辦理公證遺囑一份,內容為:身故後,名下兩處房屋分別由梁一、梁二繼承。
2011 年 7 月,梁月英製作錄像遺囑一份,身故後,名下兩處房屋由梁二繼承。
2012 年 3 月,梁月英將名下一處房屋過戶給孫子梁三。
之後,梁月英過世,其名下房屋應由誰繼承?
公證遺囑效力並非最高
遺囑內容可以被相反行為撤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如果根據此規定,梁月英製作的錄像遺囑時間在公證遺囑之後,因此,公證遺囑的內容被錄像遺囑推翻。梁月英在製作錄像遺囑後,將一處房屋過戶給了自己的孫子梁三,其行為與錄像遺囑內容相反,因此屬於對錄像遺囑相應內容的撤回。梁月英過戶給梁三的房屋,所有權歸梁三。另一處房屋,應由梁二繼承。
律師建議
針對遺囑繼承問題,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提供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 近年來,列印遺囑較為常見。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人在訂立列印遺囑時,需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並註明年、月、日。
3. 有些人員不得作為見證人。比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來源:槐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