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約兩周後即更換直播平臺,主播也要賠償嗎?

2020-12-23 汐溟版權律師

文|汐溟 侯建勳

主播在與平臺籤約前,應當考慮清楚的一個問題就是雙方是否會實際履約,如果不履約的話又將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

案例

2017年4月13日,A公司(乙方)與B公司(甲方)籤訂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就網際網路演藝建立長期合作關係。雙方在主播的包裝、推廣、經紀管理領域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資源進行深入合作。協議籤署後,甲方授予乙方「官方籤約公會」資格,甲方同意給予乙方相應的直播平臺上資源。合作期內,甲方同意將指定官方籤約主播的個人直播間經營管理權授權給乙方,乙方在本協議約定的合作範圍內負責該等合作主播的演藝策劃和運營管理,並全面提升該等合作主播的網際網路演藝能力,以實現各方共贏的局面。

2017年9月14日,A公司(甲方)與C公司(乙方)、小蝶(化名,丙方)籤訂《主播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在全球範圍內與乙方和丙方合作,為更好地拓展丙方網際網路演藝事業,乙方和丙方特授權甲方有權處理丙方網際網路演藝經紀、商務經紀事宜,獨家享有丙方的網際網路演藝事業的經紀權。合作期內,丙方保證全面服從甲方之經紀安排,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丙方不得私自與網際網路演藝平臺或線下經紀公司等任何第三方公司籤約……。合作期限為3年。如一方單方解除本協議,應向守約方賠償違約金200萬元,或按照違約時已履行協議期內近12個月丙方獲得的月平均收益乘以剩餘協議月份的總金額,以前述兩者中金額較高者為準。

但在合同籤訂十幾天後,2017年9月30日,小蝶發表微博表示其打算離開B公司直播平臺,此後便在其他直播平臺進行直播,並獲得相當的人氣和直播禮物收益。

後A公司將小蝶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小蝶認為,其與A公司籤訂合同後極短時間內就已經發出了不履行合同的聲明,A公司對此應屬知情,也未給予小蝶相應的培養和包裝服務。並且合同籤訂後,A公司應當支付的籤約金14萬元,小蝶也沒有收到。

但經法院審理查明,A公司在籤訂合同後,已經將籤約金按照約定支付到了C公司的帳戶上,因此小蝶對其沒有收到籤約金的抗辯,實際上是對C公司而言的,並不能以此對A公司主張。

在庭審當中,A公司也拿出了其與B公司籤訂的合同,以證明雙方存在合作關係,因此其具備履行案涉合同的能力。

小蝶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自身已有合約的情形下,又與其他平臺籤訂了合約,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雖然小蝶認為其與A公司籤訂的合同並未實際履行,但是A公司拿出了其與B公司平臺的合同,以證明其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做好了履行合同的準備。在此基礎上,小蝶在籤訂合同後十幾日便單方宣布解除協議,並在此後並未履行協議的行為,是不當解除的行為,屬於根本違約。

因此,按照其與A公司的合同約定,其不僅要返還14萬元籤約金,而且要承擔高額的違約金。法院最終經審理認定,判決小蝶承擔200萬元違約金。

該案應當帶給我們一定的啟示,就是主播在與經紀公司籤約之前,應當考慮清楚是否已經準備好履行合同,是否有履行合同的意志和能力。合同屬於各方之間的契約,是可以嚴格約束合同各方的根基。籤訂合同也就意味著各方對於合同內容已經達成了一致,據此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去履行,否則將由此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便是誠信原則在合同法當中的具體表現。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在籤訂合同之前,一定要慎重,對於自己不能履行或者不想履行的,就應該不籤或者在合同當中對相應條款作出調整。不能等到籤訂合同之後,再去任意作出改變。

本文根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粵01民終16284號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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