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續約權」何以更「優先」? ——一場圍繞直播平臺與籤約主播的愛恨情仇和法律較量

2021-02-25 不能使用該名稱

著作權聲明:本文系融力天聞遊戲電競法律中心階段性研究成果,首發於微信公眾號「知產力」(天聞說欄目),見原文連結:天聞說 | 「優先續約權」何以更「優先」?。筆者作為原供稿人以及合作作者之一,已被授權就本文進行二次發表。

目錄

一、「虎牙訴AG超玩會」案評析——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優先續約權第一案

二、優先續約權的性質和效力

三、平臺方優先續約權的實施

四、主播的告知義務

五、違約糾紛的訴訟策略

六、結語:平臺與主播的愛恨情仇

網絡直播合作協議中的「優先續約權」,顧名思義,是指:合作協議屆滿前,若籤約主播決定不再與原合作平臺續籤,而是期望「跳槽」至第三方平臺,此時主播方有義務將「與新平臺草擬協議的特定條款」如實告知原合作方,合作方有權優先以相同條件請求主播方與其強制締約。近年來,「優先續約權」逐漸成為網絡直播行業平臺方維護自身利益的商業慣例,而這種慣例亦為法院既往判例所認可。直播平臺對於各領域頭部主播的培養和前期投入成本動輒上千萬,而若合約期滿後放任苦心培養的主播遠走高飛,則相當於為競品平臺做了嫁衣,亦導致平臺流失大量用戶,產生巨額損失。然而在談判中居於弱勢地位的主播方及其mcn公司看來,「優先續約權」條款就如同「霸王條款」、「賣身契」一般,一個小小的條款便使得主播對平臺方產生遠高於債權拘束效果的「人身依附性」。考慮到直播行業瞬息萬變,主播與平臺前期達成合意所依據的事實(如主播人氣、平臺人氣、行業發展情況等)至合約期屆滿時亦可能產生變局——「情勢變更」在所難免,此時,一方依據實際情況變化不願再續約也情有可原,而這恰恰是主播合作協議糾紛最大的根源和誘因之一。基於上述原因,「優先續約權」問題愈來愈成為網絡直播行業平臺方、主播雙方均不可忽視、關乎自身權益的重要法律問題,而學界目前卻尚未緊跟直播行業發展動向對這一問題採取詳實的研究。近期,將直播平臺「優先續約權」問題帶入公眾視野的,便是廣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成都星錦玩家科技有限公司有關網絡直播合作協議的違約糾紛,這場糾紛以虎牙勝訴、主播方被法院判賠1330萬元人民幣告終。星錦公司系王者榮耀AG超玩會電競戰隊的擁有方,「虎牙訴AG超玩會」案勝訴被譽為直播平臺「優先續約權」第一案,故筆者將在下文對本案作簡要分析,並以此為契機展開對「優先續約權」問題的系統性研究。一、「虎牙訴AG超玩會」案評析——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優先續約權第一案2017年8月15日,虎牙公司與新錦公司訂立《獨家合作協議》,雙方約定乙方AG戰隊隊員在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於虎牙直播平臺開展網絡直播活動,直播時長規定為:每名戰隊成員月有效直播時長40小時,月有效直播天數8天;甲方虎牙公司以總價660萬元人民幣合作費用+直播打賞分成作為對價;①優先續約權條款:合作期滿後,甲方虎牙公司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續約權,續約價格為雙方認可的市場價的八折;②根本違約情形下的賠償數額:乙方擅自終止協議、在競品平臺直播或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甲方有權收回乙方從甲方已經獲取的所有收益,並要求己方賠償2880萬元人民幣或乙方在甲方平臺已經獲取的所有收益的3倍(以較高者為準)作為違約金。協議期內,乙方星錦公司及AG戰隊隊員直播時長連續數月遠低於合同要求,協議期屆滿前雙方就「續約問題」談判破裂;後乙方人員於2018年9月下旬擅自入駐「企鵝電競」平臺直播,且自始至終未向甲方虎牙公司透露其與企鵝電競達成的合作協議內容。基於前述事實,虎牙以AG戰隊根本違約、同時違反「優先續約權條款」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②AG戰隊賠償違約金1000萬元,返還受益330萬元;最終,法院基於星錦公司根本違約之事實,在違約金和返還受益方面全額支持1330萬元判賠,但基於意思自治等理由未能支持其強制締約的訴請。(1)「優先續約權第一案」——本案首次明確了「優先續約權」違約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在廣州中院既往判決中,法院早已多次認可主播合作協議中「優先續約權」條款的效力。而本案被譽為「優先續約權第一案」之原因便在於,這是平臺方與主播首次在庭審中就「優先續約權」問題展開激烈對抗,雙方均提交大量證據以期證明違約事實是否存在。雖然虎牙未能直接就「AG超玩會擅自與企鵝電競締約」之主張給予直接證明,但法院依據「AG超玩會於合同屆滿後隨即前往企鵝電競直播、且自始至終拒不提供合同」之事實,運用優勢證據原則認定AG超玩會違約具有「高度蓋然性」。這一舉證責任的分配無疑更有利於保障平臺方的合法權益,為將來類案之審理樹立了一定示範作用。遺憾的是,就虎牙「要求強制締約」之訴請,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合作協議續約的本質仍系合同的訂立,須遵循意思自治原則,而此時雙方已不可能就續約達成合意,故法院沒有支持虎牙依據「優先續約權」條款主張對方強制締約的請求。(2)1330萬元天價判賠系來源於主播方「根本違約」,而非 「優先續約權之違反」由於AG戰隊成員直播時間遠低於協議4.1條約定的最低要求,法院因此認定AG戰隊成員構成根本違約,符合雙方約定的9.3根本違約條款之情形,最終全額支持了虎牙的訴請。從虎牙主要的訴訟請求以及一二審法院審理過程看,「優先續約權」問題雖然成為爭議焦點之一,但就最終判賠而言,法院支持的1330萬元判賠卻幾乎和「優先續約權」沒有任何關係。從公開判決中,並未見雙方額外約定了針對「單純違反優先續約權條款」情形下的違約金,與此同時虎牙也並未針對「優先續約權」問題提出獨立的賠償要求,而是將其作為了AG超玩會構成根本違約的理由之一,這一主張未得到支持。因此,法院在此案中並沒有機會就「僅違反優先續約權」這一單獨存在的違約行為作進一步審理,進而無法討論「優先續約權」之違反所導向的違約責任和違約金支持標準。民法世界遵循普遍的意思自治原則,主播合作協議中的「優先續約權」條款卻打破了人們的固有印象,「優先」、「續約」這幾個字眼似乎天生就刻上了「摧毀債權相對性原則」、「賦予債權合意以物權排他效力」的基因。而提及「優先」二字,難免令人聯想起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的承租人、按份共有人、股東等所享有的租賃房屋、共有物、股權優先購買權。通說認為,上述權利均基於特殊的政策考量,系法定、附條件的形成權,即先買權人得依單方意思表示在己方與特定財產出賣方之間形成與原合同條件相同的買賣合同。先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並不當然導致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之合同直接無效,而是事實上產生了「一物二賣」的權利衝突狀態,出賣人無權處分情形下,除非第三人構成善意取得,此時先買權人享有優先締約地位,宜認定第三人與出賣人之合同構成事實上履行不能,第三人進而可向惡意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可見,優先購買權某種程度上顯現出一定的物權屬性,其效力顯著高於一般的債權性權利,該項制度的確立對私法自治原則構成了衝擊。然而,對於「優先續約權」,則很難就其性質和效力做出同樣的判斷。當主播方拒絕履行告知義務、或違反優先續約權條款直接與第三方展開合作時,正如「虎牙訴AG超玩會」案的判決結果,法院自始至終沒有支持虎牙「要求對方強制締約」的訴請,即使法院已然認定企鵝電競很可能存在與主播方惡意串通的情形。從這一案例中,我們發現優先續約權的實際效力顯著低於法定的優先購買權,或者更準確地說,優先續約權非但不具有物權那樣的強制、對世效力,反而連最基本的債權性拘束效果都難以做到名副其實——因為一旦主播方強行與第三方籤約,優先續約權便隨即進入事實上履行不能的狀態,平臺方只得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即便受到該條款拘束的主播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故意撕毀協議,優先續約權條款也完全無法得到有效保障,而僅僅淪為了平臺方在訴訟中主張違約金的理由。正因為優先續約權條款並不具有強大的實際震懾效果,平臺方往往事先和籤約主播約定高額違約金。在虎牙與AG超玩會的協議中,違約金數額高至2880萬元人民幣。而隨著行業發展,約定違約金條款設計只會愈來愈精細和嚴謹,數額也會隨著主播方的名氣和身價抬升而逐步提高,根本違約條款和優先續約權違約條款最終實現分立是大勢所趨。而正如前文所示,單純違反「優先續約權」的違約責任和高額違約金的實際判賠,目前沒有任何案例支持,但在可預見的未來,此類糾紛一定會再次出現在公眾視野中,法院也將面臨這一前所未有的挑戰。那麼,倘若主播方業已提供其與第三方的合作條件,而合同尚未實際締結生效,直播平臺能否強制以相同條件與主播締約呢?法院在前案論證過程中的邏輯實際上同樣可以適用於這種情形——意思表示不可強制,即強制依靠優先續約權條款把主播束縛在自己的平臺違反了意思自治的原則。前文所述的「優先購買權」有特殊政策和法律規定背書,但優先續約權卻出生於純粹的債之關係中,其無論如何也不可能超出債權相對性的束縛而產生物權「基因」。優先續約權雖然系高度意思自治的債權合意,然而其「自治空間」並不體現在「優先締約」這一固有權能之上,而是雙方當事人就「相同條件」約定的範圍發揮了核心作用,其也成為主播和平臺方進行利益較量的主戰場。首先,「相同條件」是平臺方優先續約權得以實際落實的終極要件。而「相同條件」約定的多寡決定了該條款的利益偏向,具體表現為:限定條件越少越利於主播方,限制條件越多則平臺更容易把握主動權。例如,若雙方約定「相同條件」限於合作費用和合同期限,此時平臺方便能更好地預見或控制未來交易條件變化的輻射範圍,優先續約權的實施條件明確無爭議、便於操作。相反,雙方就「相同條件」達成的約定越少、範圍越模糊,由此將留下無限的意思表示解釋空間,而這種解釋空間在未來產生糾紛時便極可能轉化為有利於主播方的抗辯策略,無疑給平臺方埋下重大隱患。與此同時,網絡直播合作協議的複雜性決定了「相同條件」的涉獵範圍十分廣闊,若不予以限定則嚴重影響權利實施的可操作性。對於特定物優先購買權而言,根據普遍公認的交易習慣,此時「相同條件」無外乎「標的」、「價款」等簡單買賣合同的基本構成要素,雙方就此產生爭議的可能性不大。然而直播平臺主播獨家合作協議作為一種權利義務框架更為複雜的複合法律關係,其關涉雙方核心利益的條款數不勝數,包括但不限於:④平臺資源位刊例價(關乎主播推廣行為的固有成本);而倘若主播與平臺方未就「相同條件」達成明確約定,那麼根據文義解釋,在主播披露競品平臺合同內容時,平臺方須完全復刻第三方合同中的全部條款作為交易條件才能強制締約,這對於平臺方而言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在當前直播行業中,平臺方往往主動預先劃定「相同條件」的範圍,同時為避免欲跳槽主播千方百計利用其它合同內容予以「條件不相同」之抗辯,因而將該行為擬制為惡意違反優先續約權條款的情形之一,迫使主播方不得不面臨承擔高額違約金的風險。然而,平臺方就「相同條件」作出的限制行為本身亦須受到第二重限制。首先,通常的優先權不可能脫離於「相同條件」而單獨存在,其本質便是意在保障相對人之利益,防止其受困於「強迫交易」之中而喪失了更優質的第三方合作機會。如果說「優先續約權」是一種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那麼「相同條件」便是維持潛在競爭的重要環節——平臺方永遠不能僅憑一紙合同便逃避激烈的市場競爭,永久地以不變價格佔用主播資源,這將違反市場配置資源的基本規律,亦嚴重違反意思自治。其次,對「相同條件」的限制不能排除特定合同類型所固有的典型契約義務。倘若在一段優先購買權法律關係中,先買權人將「交易價格」、「標的」排除出「相同條件」的範圍,將導致「相同條件」完全失去參考系,其最終導致的結果便是:先買權人行使優先權無須受到任何交易條件的制約。這不禁令我們回想起前文所述的「虎牙訴AG超玩會」案,雙方就「優先續約權」作出了一個十分怪異的限定——「合作費用為雙方認可的市場價的八折」。這一限定致使「合作費用」這一關鍵要素被排除出了「相同條件」限制範圍,「相同條件「的設計目的此時便歸於無效,」優先續約權「真的成為了「強迫交易條款」。但遺憾的是,法院對這一違反「優先續約權」本意的約定,並未作出任何評價,使得我們不禁懷疑:平臺是否真的能夠完全不受限制地規劃「相同條件」之範圍,這在法理上解釋不通。在直播行業的商業邏輯裡,直播平臺和籤約主播(有時包含公會、mcn公司等)本身是一種結盟關係,他們聯合雙方或三方的知名度共同規模化生產網際網路流量,並依靠這種聯合對由此帶來的高額流量收入進行分帳。因此,平臺方設立「優先續約權」的本意是維持聯合體的存續以期帶來源源不斷的收益,而遠非產生糾紛時所主張的「高額違約金」——高額違約金終究只是用於聯合體破裂後彌補前期投入損失的妥協方案之一。因此,對於平臺方而言,在面對試圖跳槽的高價值主播時,雙方友好協商是最通常的操作方式,此時「優先續約權」條款對於平臺方而言是談判籌碼而非採取法律措施的武器,訴訟實際上是萬不得已的破局方案。正如前文所述,平臺方永遠不能指望通過法律措施強制維持「優先續約權」字面上的「人身依附性」,而是應當採取更加務實的策略,在設計「優先續約權」的主要行使方式時儘可能為雙方營造友好協商的氛圍和基礎。而在直播行業的通常商業模式中,平臺方一般在合作協議屆滿前很長一段時間便開始試探籤約主播一方的續籤意願,以此為後續籤約以及「優先續約權」的實現創造充足的談判和周旋時間。在這段漫長的談判期內,若主播已表現出不願續約的跡象,那麼雙方的法律較量很可能在此時便將展開,這一問題留待下文第五章闡述。對於具有「單方變動法律關係」之權能的權利,須對其作出一定限制。民法典不僅規定了各類法定形成權的除斥期間(如民法典第199條、第541條),亦對約定解除權作了限制(民法典第564條規定了1年除斥期間+催告後合理期限),以防權利人長期保留權利而不行使,致使相對人一方長期遭受權利不確定狀態,影響交易安全和法律關係的穩定性。對於優先續約權而言亦是如此。雖然優先續約權的強制效力名不副實,然而當它與高額約定違約金相捆綁時,仍能給主播帶來重大影響,這一束縛甚至將延續至原合同屆滿後主播與新平臺尋求交易機會的階段。因此,有必要對優先續約權的行使規定適當的期限。主播演藝事業的現實條件決定了其無法長期忍受合同談判僵局以及曝光真空期,直播、平臺推廣和曝光中斷有可能導致其大量流失觀眾和粉絲,帶來無法估量的預期利益損失。因此若平臺方得到主播披露的合同條件後久久僵持而不發出「是否以相同條件締約」的意思表示,無疑令主播難以推進其與第三方平臺的交易進程,耽誤了寶貴的演藝時機。而若對優先續約權的行使時間作了限定,則期限屆滿後平臺方優先續約權歸於消滅,不可再以任何條件要求強制締約。因此,優先續約權的行使期限設計能夠有效限制平臺方在面對第三方更高的合同條件時猶豫不決,而令主播在談判時間上掌握一定主動,故主播在前述合作協議時應十分關注這一細節。主播告知平臺方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後者正常實施優先續約權的前提條件。倘若前者拒不透露,那麼前文所述的「相同條件」便失去了參考依據,優先續約權亦不具有實施的現實可能性。學理上一般稱主播的這種告知義務為從給付義務,其旨在滿足主給付義務得以實現,即便合同未明確約定主播負有該項義務,相對方也可依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其履行。主播的告知義務亦與雙方約定的優先續約權「相同條件」直接關聯,即前者必須與後者保持一致。例如,倘若平臺與主播僅約定「合作費用」作為相同條件,那麼此時主播一方僅透露「合作期限」等無關事實均不能被認定為適當履行了告知義務。在「虎牙訴AG超玩會」案中,雖然AG超玩會提供了一系列聊天記錄試圖給法院營造其已履行告知義務的印象,但遺憾的是,從聊天記錄內容來看,雙方唯一溝通的所謂「PCU(Peak Concurrent users,即峰值同時在線人數)條款」與虎牙合同中「相同條件」的約定並無關聯,其亦是法院依據優勢證據原則作出有利於虎牙一方判定的重要理由之一。然而,在主播尋求第三方競品平臺的交易機會時,由於新草擬的主播合作協議中通常事無巨細地列明平臺對主播的培養方式、扶持資源、未披露的節目演出計劃、資源刊例價格等內部資訊,其中許多資訊均可能涉及特定平臺的商業秘密,若洩露相關信息將導致平臺競爭利益嚴重受損,因此雙方在擬訂立的合同中往往明確保密條款。而在合同籤署前,主播方亦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即一種附屬於「附隨義務」的「先契約義務」,保密義務之違反可能帶來締約過失責任。此時我們終於發現,優先續約權異乎尋常的權利實現方式突破了債權相對性,由此引發了前述極具戲劇性的權利衝突,給主播造成了二難困境——即此時主播要麼向原平臺披露合同內容,因而不得不承擔新合同締約過失責任;要麼拒不披露合同內容,而承擔前合同「優先續約權」違約責任。前述權利衝突問題僅表現在學理上,更現實的問題是,當主播合作協議雙方已然開始就「優先續約權」條款展開較量時,便意味著主播方很可能早已下定決心跳槽至第三方平臺,其一般傾向於對新合同恪盡職守,而對舊合同表現出「破罐破摔」的態度,因而採取「隱瞞合同內容」、「故意阻礙原合作方就續約問題進行商談」的應對策略。從既往判例亦可見,產生糾紛時主播方就新合同內容進行披露的意願極低,幾無先例可尋。與告知義務本身相關的另一個重要問題便是該義務的履行期限。正如前文所述,平臺方本身可能怠於行使優先續約權,但主播方亦有可能消極履行、甚至拒不履行告知義務,致使優先續約權的實施條件遲遲無法滿足。在既往判例中,我們發現跳槽主播經常在原合同屆滿後不久便隨即參與第三方平臺的直播,甚至在原合同存續期間內直接突破獨家條款的束縛前往競品平臺。因此,在「優先續約權」條款中,平臺方通常限定其履行附隨義務的期限,具體規定為「在與第三方實際締約前」。然而主播尋求交易機會時通常對平臺方有所保留或隱瞞,因此事實上這一期限之規定無法起到明確的限制作用。這便是為什麼大部分判例顯示,平臺方直到主播已於第三方平臺從事直播活動時才知曉其締約情況,而此時再行使「優先締約權」為時已晚。或許,平臺方能夠結合前述「早期談判」的商業慣例,設計出更加具有操作性的附隨義務履行期限,例如,可明確約定:平臺方在主動詢問主播方的續約意願後,若其明確或間接表露出不願續約的意思表示,則須同步告知其尋求第三方交易機會的計劃和即時進程,若其隱瞞事實導致優先續約權難以行使,則視為直接違反「優先續約權」條款。「相同條件」既是「優先續約權」條款的核心,亦是主播在整個合作協議中為數不多的、能掌握一定主動權的條款之一。「相同條件」的確認完全依賴於主播是否如實告知平臺方,而若主播一方就擬訂立合同內容作虛假陳述,惡意抬高合同條件直至平臺方無法接受的程度,無疑損害了平臺方的優先續約權。針對主播方作虛假陳述的可能性,平臺方亦於違約責任條款作了預防性規定,即將前述虛假陳述行為視為直接違反優先續約權條款的違約情形之一。但這種預防某種程度上也僅僅起到警告作用,因為平臺方無論如何都不可能百分百正確判斷主播是否與第三方平臺惡意串通、籤署陰陽合同、甚至由主播單方偽造合同,而只能根據通常的交易經驗憑直覺判斷。因此,正如前文所述,平臺方在涉訴時依舊只能等待「東窗事發」——直至主播事實上於他方平臺進行直播活動時,才能予以及時取證。如前所述,「虎牙訴AG超玩會」一案的最大亮點便在於法官對舉證責任分配——即優勢證據原則的運用。由於AG戰隊事實上已於其他平臺直播,但又拒絕披露其與競品平臺訂立的合同內容,在虎牙主張「AG戰隊早在合同期滿前便已與其他平臺籤約」但又無法提供切實證據時,法院以虎牙主張具備高度蓋然性為由,支持其主張。這一舉證責任分配無疑有利於平臺方維權,並能夠事實上改變平臺方在面對主播隱瞞事實或作虛假陳述時的被動局面。而對於主播而言,這種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無疑是一個嚴正警告——採取拖延、「扯皮」的訴訟應對策略對結局不僅沒有利處,反而很可能加深法官對於主播惡意違約主觀故意程度的判斷。一般而言,平臺方很難直接證明實際損失的具體數額或預期利益的損失,但可通過各種途徑收集主播方的違約事實、後臺用戶數據降值等,採取取證、鑑定等措施形成一系列間接證據的結合體,通過適當的公式對損失進行大致計算,若計算結果基本符合合作協議中關於高額違約金的約定數額(未達到顯然不合理的程度),則法院大概率支持前述高額違約金訴請。而對於主播而言,此時舉證責任則發生了轉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違約方應當對約定違約金高於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承擔舉證責任。但此時主播往往很難提供能達到證明目的的材料。主播違反「優先續約權」條款的主觀故意之判斷是法官在審理全過程中一種綜合的心證過程,其受到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因素的影響:②主播是否存在惡意隱瞞、拒不履行附隨義務之事實(若在合同屆滿前迫不及待前往競品平臺直播,會給法官造成極其惡劣的印象);③主播與平臺之糾紛是否存在其他須考慮的因素,足以影響對主播違約故意的判斷;④根據主播方的實際知名度,酌情提高其所需承擔的社會責任,進而加重對涉案違約行為給社會帶來消極影響的判斷等。自平臺方試探主播續約意願起,便是平臺方啟動訴訟準備的時機。如前所述,平臺方會動用一切法律資源收集平臺方可能的違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主合同義務——即直播時長、有效天數、直播人氣是否達標,亦包括其他雙方約定之義務,例如綜藝節目和推廣活動參加義務、視聽作品素材提供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違反公序良俗等消極行為。而這些都將成為日後「優先續約權」條款違約爭議中法官酌定判賠數額的考量因素之一。因此平臺方須做好及時取證、聯繫鑑定機構固定主播方的違約事實。而在這段時期裡,對於主播方而言,合同合規事宜亦相當關鍵。如有條件,最好主動對己方履約情況作即時公證,防止平臺方刻意放大主播方的違約故意。相反,在合同終末期採取破罐破摔的態度是對待合規問題的大忌。除前文所述的平臺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的舉證、主播違約主觀故意等,另須考量的因素有:主播是否預先告知其不再續約之決定,關涉平臺的推廣資源傾斜策略,若早期告知,將使得平臺最大程度避免用戶流失,但若未經披露直接「撕毀」協議,主播方無疑最大限度掠奪了原本平臺和主播方共有的用戶和流量。若主播在前往平臺從事直播活動前即積累大量人氣,那麼此時主播違約給平臺方造成的損失將遠低於「從草根狀態步步發展的」情形。在這一問題上,雙方都可採取一定策略收集直播合作前主播人氣值的變量,以此在「平臺流量受損」方面進行周旋。平臺為培養一個籤約主播,通常要投入巨額資金,為主播提供推廣資源、寬帶資源、技術資源。用戶流失將直接降低平臺的市場競爭力,甚至可能會對平臺的融資產生負面影響,減少公司的估值。本文詳盡地分析了網絡直播行業中「優先續約權」條款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以期使網絡直播行業各方主體對該問題建立一定的法律認知,從而在實際合作中更好地維護各方權益,減少糾紛產生的可能。總之,無論「優先續約權」能否實際達到「優先」之效果,主播與平臺的持續合作終究要基於雙向選擇和互相諒解。從全文的分析中,我們不難敏銳地發現,倘若主播與平臺的結盟符合雙方利益,則「優先續約權」便不再是重要問題,而一旦「優先續約權」條款進入了法律層面的較量,雙方「結盟」關係的破裂也難以依靠該條款予以維持。倘若平臺和非籤約主播的自由結合是一段戀愛,那麼平臺和籤約主播的結盟就好比一段婚姻,「優先續約權」事實上成為了一種「婚前財產協議」——在各方關係健康和穩定時起到一定的「定心丸」作用,而當「愛恨情仇」轉化為了法律較量,直至糾紛難以避免之時,該條款亦成為雙方關係破裂後儘可能維持利益平衡的折衷方案之一。至於 「優先續約權」的實際違約責任具體如何認定,大可不必操之過急,靜待真正的「優先續約權判賠第一案」到來即可。[1]冉克平.論強制締約制度[J].政治與法律,2009(11):89-96.[2]陳志君. 我國演藝經紀合同法律問題研究[D].湖南大學,2010.[3]徐亞男. 試論演藝經紀合同糾紛[D].山東大學,2008.[4]崔建遠.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J].河北法學,2009,27(05):53-56.[5]趙旭東.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性質和效力[J].當代法學,2013,27(05):18-25.[6]張禮洪.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實現——《物權法》第101條的法解釋和適用[J].法學,2009(05):46-55.[7]武寧. 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D].鄭州大學,2007.本文諸多觀點和論證參考了下述既往判決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具體案情、當事人主張及論證、法院就爭議焦點展開的論證及結論等。列表中的17個案件均以各類平臺方為原告,主播作為被告均遭受敗訴結局,其中大部分案件與主播根本違約之事實相關聯,例如約定直播任務未達標、合同履行期間毀約、跳槽至競品平臺等。主播在合作協議法律問題處理上的缺陷和重大失誤,使得平臺方在具體個案中無論是法理、還是情理方面均同時取得絕對優勢。因此,對主播而言,每一個敗訴判決都是深刻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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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主播與經紀、平臺公司之間保持長期的合作,合同常會約定「在同等條件下,經紀、平臺公司享有優先續約權」,但什麼是同等條件?什麼行為構成違反優先續約權約定?違反優先續約權損害賠償該如何計算等問題卻不甚明晰。
  • 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
    要想解決好網絡主播和經紀公司之間的糾紛,首先必須明確主播和經紀公司究竟是合同關係還是勞動合同關係,對處理此種類型的爭議有決定性影響。本文以真實典型案例為參考,分析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判理由,思考如何認定主播和經紀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旨在為主播、經紀公司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提供相關建議。
  • 主播籤約協議
    第二條 甲方權利義務1、甲乙雙方籤訂合約,乙方即為甲方的籤約主播,甲方即為乙方演繹平臺。2、甲方有權對乙方行為實施監督、管理。3、甲方有權制定主播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對本協議有影響的,乙方同意自發布之日起成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乙方違反前述規定,甲方有權按照規定處理並取消乙方主播資格。
  • 騰訊遊戲主播認證計劃公告:聚四大權益 創造每一個直播夢
    曝光特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曝光渠道:遊戲內、遊戲社區、遊戲中心等所有騰訊遊戲優質渠道和社區內的入駐權益和優先露出2. 產品特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產品支持:平臺和遊戲內的騰訊官方認證身份外顯、騰訊遊戲新玩法、新版本的全網獨家搶先直播資格、遊戲-直播互通玩法權限、高級數據權限等3. 活動特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活動支持:運營活動、賽事活動合作優先邀請4.
  • 從最新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看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適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替代了在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和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出了重大修改
  • 北京環球影城線上優先購票權又來了!
    11月16日,北京環球度假區、攜程攜手發布「北京環球度假區攜程旗艦店」,並限量發售「優先購票權」權益包。用戶將可以在攜程旗艦店中購買北京環球影城門票以及度假酒店、季節性體驗活動等多樣化產品。這也是北京環球度假區旅遊渠道官方授權合作夥伴中首家上線的旗艦店。
  • 籤約兩周後即更換直播平臺,主播也要賠償嗎?
    文|汐溟 侯建勳主播在與平臺籤約前,應當考慮清楚的一個問題就是雙方是否會實際履約,如果不履約的話又將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雙方在主播的包裝、推廣、經紀管理領域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資源進行深入合作。協議籤署後,甲方授予乙方「官方籤約公會」資格,甲方同意給予乙方相應的直播平臺上資源。合作期內,甲方同意將指定官方籤約主播的個人直播間經營管理權授權給乙方,乙方在本協議約定的合作範圍內負責該等合作主播的演藝策劃和運營管理,並全面提升該等合作主播的網際網路演藝能力,以實現各方共贏的局面。
  • 法律告訴你,為什麼軍人優先
    法律告訴你,為什麼軍人優先 2020-10-15 14:2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兩方都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該把工程款給誰?
    近日,淮安區法院在執行甲公司(建設工程承包方)與乙公司(建設工程發包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拍賣了部分乙公司負責承建的商業和住宅用房,所得價款用於優先清償乙公司欠付甲公司的建設工程款。與此同時,丙公司(消防工程承包方)以法院所拍賣房屋的消防工程系其負責承建為由,要求與甲公司共同受償。
  • 主播網紅籤約協議標準範本
    鑑於:乙方具有唱歌、表演等方面的才藝,且認同甲方(公司)理念,希望在九秀直播平臺展現自我,實現雙方共同發展、共同獲益的目的。  因此: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合同法》及相關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籤訂本協議。
  • 2021年最新主播籤約協議
    第一條 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需續約,雙方須於合同屆滿前30天內達成一致意見應籤訂書面協議。  第二條 甲方權利義務1、甲乙雙方籤訂合約,乙方即為甲方的籤約主播。
  • 開發商破產後,商鋪買受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批覆》規定,商品房消費者請求權優先於建工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但該條並未就消費者的範圍做出清晰的界定,那麼購買了商鋪的買受人是否屬於該條規定的「消費者」之列?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商品房消費者有絕對優先於建工優先受償權和抵押權的權利。建工優先受償權的立法本意在於保護農民工基本生存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商品房消費者的優先權應當是保護「消費用於居住購房人」的生存權益,不應當擴大至用於經營、投資性房產的買受人。
  • 舞帝「60年」合約無效,到期主播不續約,於利表示來去自由
    眾所周知網絡主播要進行直播,需要跟平臺或經紀公司或者網絡主播公會籤署主播合約。
  • 新媒體主播合約
    本條主播業務的內容包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定的並為之允許的電影、電視、錄影、廣告、舞臺、演唱、錄音、剪彩、廣播、灌錄唱片、登臺演出、模特、電臺訪問或錄音,親自出席宣傳推廣工作及有關主播事業需要的活動,乙方根據甲方運營需求向甲方持有的各公眾帳號提供相關適當的內容 ,乙方作品著作權和鄰接權的處置和使用 ,運作評選比賽,乙方只能在在甲方指定的直播平臺上發布視頻,廣告及進行商業宣傳,出席參加各類商務及公關活動
  • 天河太平洋電腦城即將退場|「王者榮耀」90後主播擅自跳槽,被判賠4900萬!
    2017年1月,廣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甲方、以下簡稱「虎牙公司」)、江海濤(作為乙方)與另一家作為丙方的公司籤訂了《虎牙主播服務合作協議》。協議約定:江海濤利用虎牙公司提供的直播分享技術服務和平臺,進行直播分享、互動活動、接受用戶贈送的禮物等,虎牙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用;江海濤將虎牙直播平臺作為網絡直播及解說的獨家、唯一合作平臺,丙方同意代虎牙公司向江海濤發放合作費用。
  • 【生活中的民法典·e問e答】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是否享有優先承租權?
    【生活中的民法典·e問e答】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是否享有優先承租權?胡某不願意終止雙方的租賃關係,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在同等條件下,其對該房屋有優先承租權。那胡某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限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 優先匹配提前上線 5E平臺陪你過浪漫情人節
    5E對戰平臺的小夥伴們,在這個粉紅的節日裡,你是打算孤身一人默默吞下狗糧,還是想要牽起對象小手過甜蜜的一天呢?何不來激情的5E平臺,一起歡快Rush B!畢竟愛情就像一陣風,來時無影去時無蹤,唯有CS:GO是不變的信仰,在這裡默默守候。在二月十四這個特殊的日子,我們為大家提前上線了優先匹配模式,更有限時的情人節愛心表情,給你十足的節日體驗。5E對戰平臺,陪你一起過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