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區法院在執行甲公司(建設工程承包方)與乙公司(建設工程發包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拍賣了部分乙公司負責承建的商業和住宅用房,所得價款用於優先清償乙公司欠付甲公司的建設工程款。與此同時,丙公司(消防工程承包方)以法院所拍賣房屋的消防工程系其負責承建為由,要求與甲公司共同受償。
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甲、丙兩公司均有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作為執行的依據,且都享有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也都申請了強制執行,只不過甲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在先,甲公司也以此為由不同意丙公司參與共同受償。那麼,這筆錢究竟應該給誰?
「應從公平原則來考慮,法院處置的房產中不僅含有建築工程同時含有消防工程,少了哪一個,工程都不可能完工。」負責審理此案的淮安區法院法官李安亮認為,甲公司僅應對其建築部分的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而丙公司也應該對其消防部分的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丙公司應該與甲公司按工程造價比例共同受償上述拍賣價款。
李安亮認為,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應當充分考慮到各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付出的勞動,這其中包括很多工人的工資,一旦損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就可能讓法律正義蒙上陰影,因此應當充分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融媒體記者 劉曉蘭
通訊員 賈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