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記者近日從樂有家獲悉,為保障廣大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樂有家官方微信推出了「房產交易經典案例大講堂」欄目,針對房產交易過程中的常見糾紛作出專業分析,幫助大家避坑。
據介紹,2018年9月9日,賣方雷某以1858萬元價格出售其位於福田區的房子給周某,並籤訂了《二手房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4天後,周某因個人貸款問題,想和賣方解除合同,於2018年9月13日向賣方寄送《告知函》,告知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但賣方不同意解除,經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後賣方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買方向賣方發出的解除合同《告知函》不具有解除涉案合同的法律效力,其未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考慮到買方籤約第二日即去銀行了解貸款事宜,在了解無法通過不動產抵押貸款方式獲得購房資金後,於籤約後第四日即主動向賣方及第三人發送解除合同告知函,該行為可視為買方在自認履約不能後積極止損的行為,且賣方未舉證證明籤約後四天中遭受的實際損失。綜合考量,將違約金酌情調整為50萬元。
樂有家有關負責人提醒稱,籤約後不履行合同,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不會因為籤約後沒幾天就提出解約,且尚未給守約方造成實際損失,就不承擔任何責任。出現無法履約的情況時應及時與交易相對方積極協商,切勿拖延,時間拖延越久,給對方造成越大的損失,承擔的違約金可能越多。此外,單方解約要謹慎,不是想解約就能解約,只有達到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或者法定解除條件時,才能以單方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否則即使發出了解除通知,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買房如何避免違約情況出現?
在日常籤訂合同中,往往隱藏著許多違約風險,違約將承擔相應的賠償金。那麼,買房應該如何避免違約情況的出現呢?樂有家有關負責人提醒,籤約前應全面了解房屋及周邊情況,比如房屋內裝修、採光、通風、周邊配套設施、嫌惡設施等,必要時可通過不同時間段多次看房。對房屋學位、車位等情況有特殊要求的,應於籤前提出,與賣方核實並協商,做補充約定。
其次,購房前充分評估自身的資金能力,與家人充分協商。貸款金額與銀行政策、個人徵信等有關,貸款額度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若銀行貸款額度不足的,買方應補足剩餘的樓款。如果對購房資質、貸款資質不確定的情況下,可提前約定好解決方案(比如和平解約、變更購房主體等)。
另外,涉及連環單等交易的,手續辦理儘量留寬鬆的時間,避免延期辦理造成違約。同時提前協商若「因前一個交易影響本次交易」的處理方案。
信息時報記者葉虹通訊員唐儷瑕
來源: 信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