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律師,在和當事人溝通過程中,往往會接收到對方傳達的一個信息,就是我打官司,也不想把關係搞僵,只是向催一下被告,一般這種情況是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案件,比如民間借貸、家庭糾紛、人身傷害、勞動爭議,想著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和對方關係的前提下,能夠儘快的走流程,法院除了依法判決,還有哪些辦法能更快的幫當事人解決糾紛呢?
1、如果被告是企業,一般會通過律師函送達,通過律師介入督促對方履行義務;在對方沒有反映的情況下,起訴到人民法院。
2、起訴法院後,一般法院會有一個訴前調解程序,會徵求下雙方當事人意見,在調解員法官的主持下進行溝通,調解成功的,可以走特別程序,協調協議經確認不收取訴訟費,法院下的是「民特」裁定,同樣具有強制執行力。
3、正常調解周期是一個月時間,超過一個月調解不成功的,法院再按照訴訟程序進行立案受理,開庭判決。
4、如果在開庭審理後,雙方當事人有意向,也可以通過法官進行調解,有法院出具調解書,這種情況下訴訟費是減半收取。
律師提醒:發生糾紛,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律師,尋求及時有效的解決方式,不要停留在很多當事人覺得打官司就是很費時間的事情,我們更多的是在法院介入過程種,有很多解決的機會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