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直播平臺上主播的個人收入屬於成本財稅,但是打賞過程中獲得的提成,則屬於收入財稅。在打賞主播時,用戶的充值資金必須先轉換成直播平臺的虛擬幣,如YY的「戒指」、花椒的「花椒豆」、鬥魚的「魚丸」等。大部分直播平臺在用戶購買虛擬貨幣的當期就確認為收入,對於銷售此類虛擬商品取得的收入,目前主流的處理方法按照營改增以後的增值稅「現代服務業-信息技術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
「咱們國家的稅法的政策是獲得收入者交稅,直播有些類似網絡交易,如果是在直播平臺上發生的交易,直播平臺必須要繳納稅款。」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教授黃樺告訴葉探花,現在有網絡上很多新的交易方式出現,政策的出臺需要對情況更加了解,一般只有在形成一定規模之後國家稅務總局才會出臺相關政策,但對於以虛擬貨幣打賞為主要交易方式的直播,仍然可以按照網絡交易的原則進行徵稅。
有直播平臺負責人認為,不少平臺主播的收入都是通過自己的支付寶、微信提現的,所以沒必要替主播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此,黃樺表示,一般徵稅都是從形成收入的來源查起,雖然徵稅的對象是獲得收入的主播,但是在平臺形成的收入,不管是以什麼樣的方式提現,稅款都應該由平臺來代扣代繳。
隨著直播行業的日益成熟,許多直播平臺逐漸意識到自己與主播在財務、稅收等方面易產生法律風險,在規則制定上已經日益趨於正規化,但是對於數量龐大、人員變動頻繁的個人主播收入結算、稅收扣繳、社保管理等方面的監管難度依然很大。
易觀國際分析師王傳珍表示,主播類型分為兩種,一是由直播平臺用戶直接轉化,二是籤約型主播,兩種主播與直播平臺間的收入分配關係並不一樣。況且,直播平臺的前期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獲取更多的流量和關注度,而不會在意稅收等問題。
「用戶轉化的主播,其收入由主播自己佔有,籤約型主播則會與直播平臺進行收入分成,不同平臺的分成比例也不僅相同;另外,有些平臺也並不區分主播類型,而是直接選擇與主播分成的方式。」
前不久被主播追討欠薪的夢想直播,就是因為稅務問題而導致工作交接不當,造成了主播工資的拖欠。據葉探花了解,被夢想直播欠薪的主播們至今仍然沒有收到拖欠的工資。
雖然直播平臺和經紀公司為避稅想盡一切辦法,但隨著直播監管的日益完善,不合規的合作方式必將被取締。朝陽地稅相關調查人員表示,網紅名人的收入不止包括打賞收入,還包括廣告收入、線下商演收入等。依照目前主播籤約的現狀,這些收入在最後都將落入公司層面。要監控這些收入來源,確定網紅名人個人所得稅扣繳基數,稅務部門今後還需要加強對網紅名人所在經紀公司的監督與檢查。
對於網絡直播,自2016年以來國家有關部門陸續出臺行業管理規定,使之逐漸規範化,整個行業已經邁入規範期。而這次稅務機構對直播平臺的監管,更意味著對直播平臺的監管已經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雖然對於直播行業的稅務規範亟待完善,且在法律中並無對直播、打賞等問題的直接規範,需要企業和管理部門共同探索,但對於平臺而言,在資本寒冬與最強監管的雙重製約下,要想走得更遠,除了模式上的創新和內容上的深耕細作,更需要看好自己的錢包,不要讓自己在這場巨大的浪潮之中裸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