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佳木:從新中國70年歷史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逐步成熟和定型
黨建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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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開放後被多次修訂過的《憲法》,始終規定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國有經濟,即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除有法律規定國家所有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所有這些都說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制度,是與資本主義有嚴格區別的。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在深刻總結國內外正反兩方面經驗的基礎上,全面回答了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應該堅持和鞏固什麼、完善和發展什麼的重大政治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在此次全會講話中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具有深厚的歷史底蘊、多方面的顯著優勢和豐富的實踐成果,其中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而「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一個動態過程,治理能力現代化也是一個動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勞永逸」;「在實際工作中,必須突出堅持和完善支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習近平:《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求是》2020年第1期。)新中國成立70年來的歷史充分證明,這些論斷是完全合乎實際的,也是十分深刻的。
一
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的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一些重要制度就已打下了基礎。比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都在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下簡稱《共同綱領》)中就明確規定:我國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4頁。)此後,隨著工業化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的全面展開,地方逐級召開了鄉、縣、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在1954年召開的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等法律,從而確立了同國體相適應的社會主義根本政治制度,為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證。
《共同綱領》還指出:
【「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得就有關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案。」(《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頁。)】
在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召開前,我們黨再次明確,政協今後仍要作為獨立的統一戰線組織而繼續存在,其性質既有別於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又有人大所不能包括的代表性;其組織「要做到保證黨的領導,又要適當擴大團結面」(《中共中央文件選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4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2頁。)。全國政協二屆一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將原來的全體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三層調整為全國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兩層,還確定了參加政協的黨派、人民團體和界別單位、特邀人士組成辦法,規定了政協成員必須遵守的原則和承擔的任務,(《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5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第707—711頁。)從而使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而得以確立。
對民族區域自治,《共同綱領》中也做出規定。因為我們黨在新中國成立前夕已經考慮到,我國各民族不管人數多少,應一律平等,少數民族應有自治權,但漢族人口佔絕大多數,同時要防止帝國主義利用民族問題挑撥離間國家的統一,所以不宜實行聯邦制,而應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並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頁。)
1954年《憲法》進一步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縣以下還可設民族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並在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文件》,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02—103頁。)這就使民族區域自治也成為我國社會主義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的基層群眾自治在《共同綱領》裡雖然沒有做出規定,但在新中國成立之初的實際工作中已有了雛形。農村的自治組織甚至早在革命戰爭年代的根據地、邊區、解放區裡就已經出現。全國解放後,隨著土地改革的深入開展,農村地區普遍建立了農民協會。政務院在1950年7月正式頒布了《農民協會組織通則》,規定這是「農民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346頁。)農業合作化運動開始後,代替農民協會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大會,社長由全體社員選舉產生,故仍然屬於自治性質。城市基層群眾在解放後即開始組建各種居民自治組織,但最初名目繁多且不規範,隨著城市民主建設運動的開展才著手建立了統一的居民委員會,並在1954年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上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城鄉基層群眾的自治組織在隨後進行的一系列政治運動中雖受到一定程度的幹擾,但仍被保留下來,使它在改革開放之後逐步得以制度化。
一些社會主義的重要制度,如外交制度、國防制度等,在新中國成立之初也已建立。又如生態文明方面的制度,雖然新中國成立初期由於工業汙染問題不突出而沒有建立相關制度,但當大批工業項目陸續投產、工業汙染逐漸顯現後,國務院及時做出反應,在1973年尚處於「文化大革命」中,便召開了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頒布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
二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新中國歷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開啟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新時期,也使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經歷了由不成熟不完善到逐步成熟完善的過程。我們黨通過總結過去正反兩方面經驗,認識到我國雖然已進入社會主義社會,但這個社會主義社會還處在初級階段,制定政策、建立制度都必須從這個實際出發,而不能超越這個階段。為此,對已經建立的制度進行了完善,對尚未建立的制度進行了補充。
比如,新中國成立時,我們黨從當時經濟落後的實際出發,曾決定用一段較長時間實行新民主主義政策,充分利用資本主義工商業和農業,為工業化建設積累資金、物資,同時抓緊培養工業化所需要的管理和技術人才。但抗美援朝戰爭使國內國際形勢發生急劇變化,蘇聯答應全面援助我國以重工業為重點的第一個五年計劃建設。於是,我們黨抓住這個有利時機,決定由新民主主義提前向社會主義過渡,並在1954年《憲法》中明確規定,要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建立社會主義社會,規定礦藏、水流和國有的森林等資源都屬於全民所有,國家用經濟計劃指導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改造。(《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文件》,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91—92頁。)1956年完成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後,生產資料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即成為我國兩種主要的所有制形式。然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們黨從我國生產力水平還比較低,國家經過四個五年計劃建設已建立起獨立的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和平與發展已成為時代主題等實際情況出發,決定改變公有制一統天下的局面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後來又把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確立為基本經濟制度,把「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入了《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4頁。)。
對社會主義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黨和國家也從實際出發,分別做了進一步完善。比如,對全國人大的組織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和政協的性質、作用被載入《憲法》,政協《章程》也得到了進一步修改完善,設置了各專門委員會;各界代表與黨派、團體、特邀人士得以並列,開始使用「界別」的概念等。另外,1984年六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民族自治權和自治機關的組成、職責、民族關係等做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文件彙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1—96頁。)城市和農村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被寫入《憲法》,對它們的性質、產生、職責、與基層政權的關係等都做出了規定;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基層群眾自治也是一項社會主義的基本政治制度。
三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開啟了全面深化改革、系統整體設計推進改革的新時代,開創了我國改革開放的新時代,在新中國史上同樣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從那時起,經過五年多的努力,我國主要領域的基礎性制度已基本齊備,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在各方面的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打下了更加堅實的基礎。
例如,在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的同時,深化了國家監察體制的改革,並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規定,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都要設立監察委員會,而且都要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使人民代表大會除產生一府(即人民政府)兩院(即檢察院、法院)外,又產生了一委,從而進一步確立了自我監督的有效制度。再如,對政協和政黨協商工作做出了一系列新部署,制定了加強政黨協商和參政黨建設的意見,對政協《章程》作了進一步修改,在政協的性質定位中增加了「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的條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4頁。)另外,對城市居民和村民委員會的組織法,也分別進行了修訂。
尤其重要的是,我們黨通過貫通總結改革開放前後兩個歷史時期的經驗,進一步深刻認識到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並對《憲法》做出了相應修訂。過去,黨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是採用《憲法》序言敘述中國革命過程的形式加以體現的。進入新時代後,根據實踐發展的要求,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將「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寫進了《憲法》總綱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8頁。),從社會主義制度本質屬性的角度,對堅持和加強黨對國家的全面領導做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這不僅有利於在全體人民中強化黨的領導意識,而且有利於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四
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無論在最初建立還是後來完善的過程中,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都堅持了以下兩條原則:
一是堅持從本國國情出發的原則例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從我國地廣人多和歷史文化的實際出發,採取間接選舉辦法,並經過試點逐漸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與許多西方國家的直接選舉辦法不同。我國人大常委會的設置也不同於當年社會主義蘇聯的蘇維埃制度。它實行的是兩院制,有聯邦院和民族院;我們採用的是一院制,同時根據需要在人大常委會裡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在政黨制度上,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實行多黨輪流執政,蘇聯當年實行共產黨一黨執政,而我國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在這一制度中,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同時各民主黨派參政議政。
二是堅持社會主義的原則例如,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嚴禁資本介入選舉,絕不允許公開或暗中用金錢為選舉造勢、拉選票,從而與資本主義的競選制度劃清了界限。再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雖然允許私人資本的存在和發展,但在基本經濟制度中,公有制仍然佔主體地位。改革開放後被多次修訂過的《憲法》,始終規定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國有經濟,即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除有法律規定國家所有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所有這些都說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制度,是與資本主義有嚴格區別的。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
【「我國的實踐向世界說明了一個道理:治理一個國家,推動一個國家實現現代化,並不只有西方制度模式這一條道路。」(《習近平:治國理政,必須「立治有體,施治有序」》,人民網,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7/1012/c40531-29583383.html,2020年1月2日。)
「照抄照搬他國的政治制度行不通,會水土不服,會畫虎不成反類犬,甚至會把國家前途命運葬送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286頁。)】
他還強調:我們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社會主義,那就是不論怎麼改革、怎麼開放,都要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體系和制度(《習近平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論述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15頁。),包括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逐步實現共同富裕,等等。他指出:
【「這些都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體現科學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內容,如果丟掉了這些,那就不成其為社會主義了。」(《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110頁。)】
當前,距離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所確定的到建黨100周年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目標,已經不足兩年。我們要按照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做出的頂層設計,深刻把握新時代改革開放的新內涵新特點,以只爭朝夕的精神,為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而繼續奮鬥!
(朱佳木:長安街讀書會主講人、中國社科院原副院長 )
原標題:《「黨建治學」朱佳木:從新中國70年歷史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逐步成熟和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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