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麼服裝設計行業禁止剽竊?
深圳潮牌「咆哮野獸」(ROARINGWILD)在官方公開講話中發布了名為「抄襲是門藝術,海瀾之家使人嫉妒」的官方帳號文章,其中包括一首名為《海瀾之家diss》的嘻哈原創歌曲,主要內容是指控海瀾之家新潮黑鯨(HLAJEANS)新時尚的抄襲行為。。文章中列出了涉嫌被複製的單品三項,根據圖片的對比,我們可以看到這兩家公司的單品在三到五個地方都不一樣,而且風格與肉眼非常相似。
圖片來源:ROARINGWILD官方帳號
在時尚界,無論是服裝、褲子還是鞋包,抄襲都是一個不可迴避的話題,尤其是我們熟悉的名牌LV、VALENTINO更是抄襲的重災區。Zara、H&M等快時尚品牌在世界各地開設了連鎖店。他們的設計師經常在時裝周后迅速複製大品牌流行的當季新產品,複製品和原版之間只有細微差別,其中一些與大品牌一目了然。因為他們直接照搬其他設計師的創意,不需要經過長時間的獨立設計,所以他們的產品以價格低廉、設計堪比大品牌而受到普通消費者的歡迎,而且更新速度也更快。在這方面,雖然大品牌很苦惱,但他們並沒有採取法律手段維權
首先,大品牌和快時尚品牌的目標受眾不一致,即使沒有快時尚品牌的抄襲,普通的消費者仍然不太可能購買大品牌產品,因此很難證明損失。
其次,智慧財產權法對服裝設計領域的保護是非常有限的:在專利領域,服裝設計有可能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但專利申請期太長,時尚周期為過短,也許當專利申請通過時,時尚潮流已經改變;商標法被用來區分不同的品牌,並要求受保護的對象具有「第二含義」然而很難說服裝的設計具有這樣的性質,但我們可以對品牌LOGO和個別經典設計元素提出商標保護主張。
對於海瀾之家中的潮牌和《咆哮野獸》基本上與目標受眾一致,一旦一方剽竊另一方,就會給另一方帶來經濟損失。這位內部參考大叔以海瀾之家涉嫌抄襲為出發點,帶領大家分析服裝設計的版權保護。
二、我國服裝設計版權保護的現狀
在我國,由於「權利法定」原則的要求,只有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才能得到保護。因此服裝設計圖紙和服裝上的圖案可以作為藝術作品加以保護,但很難對服裝稍加改動加以保護。在「胡三三與裘海索、中國美術館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一審法院首次認為「對於那些雖具有實用性但更具有藝術欣賞性的服裝藝術作品,應當作為實用藝術作品來看待」。雖然我國《著作權法》所列保護作品不包括實用藝術作品,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七款對美術作品的界定採用了非窮盡列舉法,規定美術作品是指平面造型或者立體造型由線條、色彩或其他手段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藝術作品,如繪畫、書法、雕塑、建築等產品。因此我們可以理解,受著作權保護的藝術作品不僅包括藝術作品,還包括實用藝術作品。服裝設計作為藝術品的保護有其法律依據。
不過,中國法院沒有具體規定實用藝術品的評判標準。在美國法中確立的「實用性和藝術性剝離」原則為實際工作的定義提供了依據,這一原則要求實用性藝術作品只有脫離對象的實用性,才能作為獨立於實用性藝術作品的藝術作品而存在。其中,「可分離性」包括材料分離和概念分離。材料分離是指「可以在實際上與原物向分離並且單獨出售而不影響原物功能」的設計;概念分離是指具有藝術設計的部分可以「產生一種獨立於原物功能的概念」,和「這一部分的設計並非源自增加原物的功能性的目的」。
中國採用的「實用藝術作品」保護路徑也遵循「實用性與藝術性可分離」原則,然而這一要求使得對服裝的整體保護仍然存在疑問。人們穿的大多數衣服都是為實用目的而設計的,例如,即使袖口上的紐扣是按照美感的要求仿製歐洲古軍裝,但他們也具有防止袖口磨損的功能,他們能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取決於實用性要素與藝術性要素的分離。如果某一元素既有功能又有獨創性,如果將所有與功能相關的元素分離,那麼具有獨創性的設計元素就很少,服裝設計就不能成為版權保護的對象;如果元素的創意表達具有鮮明的個性特徵,他可以被認為是一種藝術元素。例如,袖口的紐扣設計具有防止磨損的功能,對於簡單的單排口或雙排扣的設計,重點是按鈕的功能功能。不過,如果袖口上的按鈕有超出功能和用途的特殊形狀,設計師對所用按鈕的顏色、大小、形狀等元素進行了獨特的設計,我們可以考慮為此情況下提供版權保護。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宜家公司訴中天公司著作權糾紛案」進一步指出,保護實用藝術作品藝術部分的前提是藝術部分應有足夠的藝術高度。在本案中,宜家公司對上海市設計的瑪Mott兒童凳子提出著作權保護請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權利人實用藝術作品申請著作權保護時,應當審查涉案實用藝術作品是否具有藝術作品的藝術高度應具有審美意義,並從審美意義上分析作品的藝術手法的高度一般是從作品的思想原創性和表現力兩個方面來考察的。本案例中的瑪Mott兒童座椅和兒童凳子主要體現在造型線條上,簡潔流暢的線條試圖體現作品中簡單而略帶孩子氣的思想,然而這樣的設計理念與其他普通兒童座椅和凳子不可能完全不同;就表現力而言,瑪Mott兒童座椅和兒童凳子除了與普通兒童座椅和長凳在細節上(如直立的脊椎骨和紡錘形杆的腿)不同之外,外形上與大多數普通兒童座椅和長凳沒有區別。因此兒童凳子並沒有藝術作品應有的藝術高度。
法院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更加謹慎,也考慮到其實用價值所帶來的公共利益。如果對實用藝術品藝術部分的要求較低,很容易導致我們生活中隨處可見的桌子、凳子等物品的壟斷權,這不僅限制了新思想的產生,也給商業生產帶來了強烈的衝擊。
三、國外服裝設計的保護途徑
法國提供法國雙外觀設計的版權保護。法國的雙重保護概念源於「藝術的統一性」(UnitdeL'arT)理論,該理論的核心內容是,所謂的「純粹藝術」(繪畫、音樂、文學作品等)和所謂的「實用藝術」(時裝設計)具有相當的同質性,因此兩者都應受到同一法律的保護。聖羅蘭(YvesSaintLaurent,以下簡稱YSL)在法國雜誌上看到一條拉爾夫·勞倫(RalphLauren,以下簡稱RL)擁有的裙子與發起的無尾晚禮服裙子相似,並在1991-秋季高定時裝秀上重新展出。最終,法院判決RL39.509億美元,罪名是剽竊和不正當競爭。
頒布的《共同體設計規則》(RegulationonCommunityDesign)為成員國提供了不經註冊的外觀設計權保護(UnregisteredCommunityDesign),這是第一個(new)並具有個人特徵(individual)的character)的作品在創作後自動保護三年,該權利的客體是對貨物外觀進行「高度抄襲」或「商譽攀附」。我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也有類似的規定。由於保護期限短,保護對象是商品外觀,不能從著作權法、商標法中得到救濟,這一權利對於產品更新換代頻繁的服裝設計領域有很大的好處。
最高法院的兩個問題是如何判斷一個設計是否具有個人特徵和權利人是否有舉證責任。對此,歐洲法院認為權利人只需將其作品與之前的主要作品進行比較,不必與之前設計中不同元素的混合進行比較,也不必證明其作品與先前設計的差異構成個人特徵。因此歐洲法院確認了愛爾蘭高等法院的一審判決,受到時尚界的歡迎和承認。
然而除了版權保護,面對其他價格優勢較大品牌的肆意抄襲,大品牌往往不願花時間和金錢打官司,但他們並非束手無策。由於LOGO品牌受商標法保護,許多品牌將在其產品上印刷自己的品牌LOGO,一方面可以使自己的產品更加突出,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他人抄襲。
四、內參叔叔說
法律保障水平與產業發展程度密切相關。時尚產業較為發達的歐洲國家需要保護其經濟支柱,因此對服裝設計的保護相對完善,尤其是法國很多時尚品牌甚至提供了雙重保護。然而時尚產業和我國相對貧困的美國更渴望創造一個輕鬆自由的創作環境,使設計師能夠廣泛地汲取靈感,因此提供的保護相對不足。兩種保護模式各有其合理性,但也導致了不同的問題。在相對完整的法律保護框架下,小品牌往往沒有財力處理訴訟,可能會進一步鞏固了幾個傳統時尚品牌的壟斷地位。此外,權利帶來的壟斷也會使設計師懶惰和缺乏創新動力。不完全的法律保護確實可以鼓勵不同品牌設計師在一段時間的競爭壓力下生產出更多的小說作品,低價將使公眾受益,然而如果一個社會沉溺於抄襲,高度借鑑,那麼付出智慧勞動創造者將得不到長期尊重,這將對國內創新產業造成反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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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袁博:《服裝設計版權保護為何難?》,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上發表,第005期。
[3] 胡三三訴裘海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美術館侵犯著作權案(2001)高知終審第18號。
[4] 英特宜家系統有限公司訴台州市中天塑料有限公司,第7號,法寶引用代碼:CLI,C,279407。
〔5〕AmyM,Spindler,「Company News; A Ruling by French Courts Finds Copyright in a Design」,May1994http://www.lapres.net/stlaur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