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易錯考點:擔保物權的競合

2021-01-18 廣東中公教育
2021法考民法易錯考點:擔保物權的競合
2021-01-15 1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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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中公教育

民法在法考(司法考試)中是佔有很重要的分量的,民法的內容也非常龐雜,學習起來很多同學感到沒有頭緒。那麼怎樣使民法的學習有頭緒呢。今天中公法考培訓網小編給大家整理了2021法考民法重點知識:擔保物權的競合

若質權成立先於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則留置權>質權>登記的動產抵押權>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

若登記的動產抵押權成立先於質權,則留置權>登記的動產抵押權質權>質權>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

易錯點提示

第一順位,留置權;第四順位: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第二順位和第三順位,即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和質權到底誰優先,就要看誰成立在先

易錯題

【考點】擔保物權的競合

【難度】★

【答案】D。解析:擔保物權的競合,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存在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此時應以何類擔保物權的效力優先的問題。

首先,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由上所述,在同一動產上,若存在質權、抵押權,爾後又存在留置權的,留置權的效力是最高的。所以在甲乙丙丁四者之間,留置權人丁享有的留置權效力是最高的,丁應最先得到清償。

其次,接下來看甲乙之間的優先性問題,根據《物權法》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本題中,甲享有未登記的抵押權,乙享有登記的抵押權,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所以乙優先於甲得到清償(乙>甲)。

再次,關於甲乙丙之間的優先性問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題中,甲享有的是未登記的抵押權,乙享有的是登記抵押權,丙享有的是質權,根據《物權法》一百八十八規定,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甲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丙的質權,但是乙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丙的質權。最終甲乙丙三者的清償順序為乙>丙>甲。

綜上,甲乙丙丁四者清償順序為,丁>乙>丙>甲。A、B、C三項錯誤,不當選。D項正確,當選

故本題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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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朱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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