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一段短視頻在網絡引起軒然大波。視頻中,哭泣的小女孩被父母綁在樹上教育。警方後來找到了女孩父母,對其教育方式進行批評。但包含女孩肖像的視頻大規模傳播,也給女孩一家造成了壓力。路人出於監督目的拍攝的視頻是否侵權?視頻傳播過程中,平臺又應盡到哪些義務?
2019年的某個早上,6歲小女孩李某某因不願上學而哭鬧,父母將其綁在樹上進行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機拍攝了上述過程,並將視頻私信給新浪微博大V進行傳播,引起廣大網友對李某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熱議。
視頻中,李某某的面部特徵清晰。李某某以拍攝者魏某侵犯其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為由訴至法院。同時李某某主張,新浪微博的經營者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公司」)應與魏某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認定,魏某在未經李某某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其微博轉發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權、隱私權,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由於魏某當天及時將涉案博文刪除,不存在微夢公司接到通知採取必要措施的適用空間,微夢公司無需與魏某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近期,魏某已經自動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李某某家庭與魏某達成諒解。
案情回顧
原告李某某:魏某的網絡傳播行為侵害其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微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李某某主張,魏某未經其和其監護人同意,在未經模糊、打馬賽克等遮掩處理的情況下,將拍攝的高清視頻傳播到微博上,引來眾多網友熱議及微博用戶轉發。同時,其父親於2019年6月11日通過兩個渠道通知微夢公司刪除涉案視頻,微夢公司未能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被告魏某:其行為並未侵害李某某的權利
魏某辯稱,其主觀上並無過錯,視頻是如實拍攝,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其行為也並非違法行為,並未侵害李某某的權利。
被告微夢公司: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微夢公司辯稱,該公司僅是提供空間儲存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無任何主觀過錯,該公司並未找到涉案的微博內容,李某某也從未就涉案內容對微夢公司進行有效通知,涉案視頻拍攝來源正當,李某某主張的損失源於其父母的教育行為,與微夢公司無關,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認定
該案的審理涉及到未成年人人格權保護與輿論監督兩者的平衡。公眾對於社會上發生的不當行為均有權發表言論進行批評,但這種批評應當有一定限度,特別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時,應當把未成年人權益放在首位。
因此,法院在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犯李某某人格權時,需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作為解決相關矛盾衝突的基準,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進行判定。
一、魏某轉發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權 、隱私權,並未侵犯其名譽權。
關於肖像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但是並不意味著不以營利為目的就可以隨意使用他人肖像。
從拍攝並傳播涉案視頻目的、手段來看,此案中,可以認定魏某拍攝並傳播涉案視頻的目的是良善的,但其採取的方式卻在客觀上給李某某造成了次生傷害。事實上,魏某可以選擇更為合理的方式,比如,拍攝視頻後可以選擇報警等渠道進行檢舉或控告。再比如,即便魏某認為有輿論監督的必要,也應當使用打馬賽克等技術對於涉案視頻進行遮掩處理。
從損害後果來看,魏某雖然在當天即刪除其微博上的涉案視頻,但是相關事件已經在網上發酵,產生一定影響。
法院認為,魏某未經李某某監護人同意,公開李某某肖像的行為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權。
關於隱私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雖然隱私強調私密性,但並不意味著在公開場所進行的活動就一定不構成隱私。
魏某在拍攝涉案視頻時,李某某的監護人是予以制止的,其已經通過行為明確表示了不願意通過錄製視頻擴大知曉範圍的主觀意願。雖然李某某被其父母當街管教,但知悉範圍限於當地當時的過路人群,對李某某造成的影響有限:因李某某父母系採取當街將其綁在樹上進行管教的方式,一旦擴大傳播,不僅可能會讓李某某的同學等相關人士知曉,也可能會帶來社會熱議的後果,將對李某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嚴的重大損害。並且,涉案視頻中還有李某某在掙扎時露出內褲的鏡頭,涉及到李某某的私密部位,也不適宜進行傳播。
法院在綜合考量上述因素的情況下,可以認定魏某傳播涉案視頻的行為披露了未成年人李某某不願意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活動和隱私部位,侵犯了李某某的隱私權。
關於名譽權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該案中,魏某傳播的涉案視頻是對於事發當時的客觀記錄,其隨涉案視頻而發的評論亦在合理範圍,沒有對李某某侮辱、誹謗之處,所以魏某沒有侵犯其名譽權。
二、微夢公司無需與魏某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該案中,就魏某的傳播行為而言,魏某於傳播當日即自行刪除涉案視頻。對於魏某的傳播行為,不存在微夢公司接到通知採取必要措施的適用空間。因此,微夢公司無需與魏某承擔連帶責任。
(文/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李巖)
文字: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李巖
統籌: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