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泣的小女孩被父母綁在樹上教育,路人自稱出於監督目的拍攝的視頻是否侵權?視頻傳播過程中,平臺又應盡到哪些義務?昨天(12月18日),南都記者從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微信公眾號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法院一審認定,路人在未經女孩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其微博轉發的涉案博文侵犯了女孩的肖像權、隱私權,應承擔相應責任,新浪微博的經營者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公司」)無需與承擔連帶責任。
小女孩被父母綁樹上教育
路人拍視頻上網被訴侵權
法院介紹,2019年的某個早上,6歲小女孩李某某因不願上學而哭鬧,父母將其綁在樹上進行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機拍攝了上述過程,並將視頻私信給新浪微博大V進行傳播,引起廣大網友對李某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熱議。視頻中,李某某的面部特徵清晰,還露出了內褲。李某某以拍攝者魏某侵犯其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魏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來源: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法院查明,涉案視頻時長9秒,內容為一個約6歲的小女孩被一根黑色拖車繩綁在一棵樹上,小女孩呈站姿,撩著自己的連衣裙,露出內褲,視頻播放過程中可以清晰聽到小女孩的哭聲,畫面中有一成年男子由遠及近走來,抬手指向視頻拍攝者,並說道:「該走走你的,聽見了嗎」,後視頻結束。該視頻中小女孩的面部特徵清晰。
據悉,涉案視頻由魏某拍攝,當天魏某通過其微博帳號共發布了4篇相關博文,第1篇因涉案視頻未通過審核致使該視頻沒有發布,而第2、3篇均是轉發的包含涉案視頻的博文,後魏某將前三篇博文進行了刪除處理,並在微博上發布第4篇博文向李某某道歉。
原告李某某主張,魏某未經其和其監護人同意,在未經模糊、打馬賽克等遮掩處理的情況下,將拍攝的高清視頻傳播到微博上,引來眾多網友熱議及微博用戶轉發。同時,其父親於2019年6月11日通過兩個渠道通知微夢公司刪除涉案視頻,微夢公司未能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李某某認為,魏某未經允許私自將未經處理的高清視頻上傳微博,侵犯其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同時微夢公司在其父親向該公司提出刪除視頻的時候沒有及時處理,導致侵權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應與魏某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魏某辯稱,其主觀上並無過錯,視頻是如實拍攝,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其行為也並非違法行為,並未侵害李某某的權利。
被告微夢公司辯稱,該公司僅是提供空間儲存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無任何主觀過錯,該公司並未找到涉案的微博內容,李某某也從未就涉案內容對微夢公司進行有效通知,涉案視頻拍攝來源正當,李某某主張的損失源於其父母的教育行為,與微夢公司無關,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路人被判侵犯女孩的肖像權、隱私權
微博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爭議焦點是魏某原發或轉發涉案博文是否侵犯李某某的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以及微夢公司是否因未履行「通知-刪除」義務,而與魏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表示,在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犯李某某人格權時,需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作為解決相關矛盾衝突的基準,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進行判定。
關於肖像權,該案中,涉案視頻包含有李某某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即肖像。未經李某某監護人的同意,魏某傳播了涉案視頻即公開了李某某的肖像。此外,魏某使用自己的微博帳號發布涉案視頻沒有成功,在其收到微博平臺向其發送的「未通過審核」的通知後,仍舊繼續進行傳播,其主觀過錯明顯。
從拍攝並傳播涉案視頻目的、手段來看,此案中,可以認定魏某拍攝並傳播涉案視頻的目的是良善的,但其採取的方式卻在客觀上給李某某造成了次生傷害。因此,魏某採取的方式超出了輿論監督的限度,已經背離了其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
關於隱私權,該案中,魏某在拍攝涉案視頻時,李某某的監護人是予以制止的,其已經通過行為明確表示了不願意通過錄製視頻擴大知曉範圍的主觀意願。並且,涉案視頻中還有李某某在掙扎時露出內褲的鏡頭,涉及到李某某的私密部位,也不適宜進行傳播。故按照社會一般合理認知,無論是李某某本人,還是李某某的父母,均不願意此事超過現有範圍進行傳播。
關於名譽權,該案中,魏某傳播的涉案視頻是對於事發當時的客觀記錄,其隨涉案視頻而發的評論亦在合理範圍,沒有對李某某侮辱、誹謗之處,所以魏某沒有侵犯其名譽權。
針對微夢公司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法院表示,該案中,就魏某的傳播行為而言,魏某於傳播當日即自行刪除涉案視頻。對於魏某的傳播行為,不存在微夢公司接到通知採取必要措施的適用空間。因此,微夢公司無需與魏某承擔連帶責任。
由此,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認定,魏某在未經李某某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其微博轉發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權、隱私權,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由於魏某當天及時將涉案博文刪除,不存在微夢公司接到通知採取必要措施的適用空間,微夢公司無需與魏某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近期,魏某已經自動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李某某家庭與魏某達成諒解。
此外,法院案件審理中發現,微夢公司對於「涉及未成年人內容」的視頻資料的審核有待加強,對於「通知-刪除」義務的理解過於機械等問題,為此向該公司發送了司法建議,以期該公司可以更好地履行好保護未成年人、營造清朗有序網絡空間的社會責任。
行使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應注意方式
南都記者梳理公開資料發現,類似的未成年人相關視頻被「好心人」上傳網絡引發爭議的事件時有發生。
據沸點視頻報導,今年11月14日,安徽馬鞍山某私家車上,一名男童被車窗玻璃卡住脖子。一男子和工友一邊幫忙尋找家長,一邊試圖打開車窗施救。最終,男孩被成功救下。男子拍了一段視頻上傳網絡,後被家長告知其行為侵犯男孩的隱私權,如不刪除將對其起訴。
視頻中,救人男子稱,家長的態度讓他寒心,發視頻的初衷是「為了警戒一些家長,不要把小孩丟在車上。」對此,部分網友認為,男子是見義勇為,家長不該「小題大做」。也有部分網友認為,見義勇為和發涉及隱私的視頻是兩碼事,要分開來看。
針對安徽的這起事件,北京網絡行業協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王琮瑋對南都記者表示,據《網絡安全法》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男孩的面部信息以及車牌信息都屬於個人信息。因此男子的上述行為,涉嫌侵犯男孩的個人信息權利。
她建議,男子也可以在上傳視頻時,採取將男孩的面部、車牌信息進行馬賽克等去標識化處理的方式,讓公眾識別不出特定的人。這樣既保護了男孩的個人信息權利,同時也達到了提醒公眾的目的。
「在出於為未成年人考慮的情況下,無論是父母還是社會上的『好心人』,在行使自己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同時,都要注意權利的行使方式,確保在最大程度保護未成年人的範圍內,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此次判決案件的法官表示。
法官還提到,網絡服務提供者要完善網絡平臺審核制度,加大對「涉及未成年人內容」的審核,正確理解「通知-刪除」義務的要義,以期更好的履行好保護未成年人、營造清朗有序網絡空間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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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南方都市報
編輯:申鵬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