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產網11月02日訊 很多購房者在籤訂購房合同時,都有較高的法律意識,對於合同約定條款會仔細考慮。不過在籤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一般先會與購房者籤訂一份臨時的購房「認購協議書」。認購協議書」雖然是臨時的,但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隨便籤訂,否則將會嚴重影響消費者的利益。那麼消費者在籤訂購房臨時「認購協議書」時應注意些什麼呢?為此,湘潭365房產網記者請教專業人士,就籤訂購「認購協議書」進行答疑解惑。
籤合同前要「一看、二問、三查」
「一看」是看開發商的有關證件 (五證是否齊全)及資料,包括營業執照、《國有土地使用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 「二問」是在看的過程中,可以對自己有疑問的地方及時向開發商、代理商的銷售人員進行詢問;其次,還應當多問問同一樓盤的其他業主,包括不同時間購房的業主,以期核對別人所獲得的信息及看法與自己有何不同;在對某些購房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或法律問題不能肯定時,還可向律師等專業人士諮詢。 「三查」是儘可能多地調查了解開發商及該樓盤的相關信息,包括開展商經營業績、資金狀況、商業信譽及以往開發樓盤的情況等。
「訂金」「定金」要分清
很多的購房者都曾遇到過交 「定金」或者 「訂金」的情況,也因 「定金」與「訂金」一字之差,出現過很多問題和糾紛。所以購房需要的不僅僅是選房的獨具慧眼,更需要的是籤訂合同的謹慎與細心。
「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 「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 「訂金」與 「定金」的債務性質完全不同, 「訂金」屬於預付款性質,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不起擔保作用。因此, 「訂金」有時也被稱為認購金、誠意金。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如賣方違約,買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如買方決定不購買,賣方應將認購金退還。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是指債權債務關係中,為了擔保債的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債務未履行之前先行交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如果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時,以定金形式承擔違約責任,即交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如果購房者在籤訂認購書後反悔,開發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如果開發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籤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
此外,購房者在籤訂購房臨時 「認購協議書」時,還要細審 「認購協議書」相關條款,對於購房者難以自行把握之處,向律師等相關專業人士諮詢了解之後再籤訂。對於 《認購書》中雙方達成一致的基本內容尤其是達成意向的房屋位置、面積、單價、總價等必須有明確的約定,否則 《認購書》沒有產生效力的事實基礎。另外購房者籤訂了 《商品房認購協議書》並交付了定金後,在開發商沒有取得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不要籤訂 《商品房買賣合同》,也不要交購房款,以免日後遭遇辦理房產證 「難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