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這名原縣委書記和商人玩撲克「贏」641萬,幫黑社會搞土地坑國家!

2020-12-22 上觀

大理州文化和旅遊局原局長徐會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建設、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款物1100多萬元;濫用職權,與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進行土地置換,致使國家損失1300多萬;還侵吞公款購買的金條。

12月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徐會良受賄、濫用職權、貪汙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一審以受賄、濫用職權、貪汙,決定對徐會良執行有期徒刑14年。   

徐會良,曾用名徐德良,男,1968年11月3日生,雲南省洱源縣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局長,住雲南省大理市。因本案於2019年6月10日被大理州監察委員會留置,2019年9月30日被大理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雲南省漾濞縣看守所。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大州檢第四檢察部刑訴〔2019〕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會良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貪汙罪一案,於2019年11月27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徐會良有遺漏的犯罪事實應當一併起訴和審理,於2020年6月11日以大州檢第四檢察部刑追訴〔2020〕4號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徐會良犯受賄罪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補充起訴,並以大州檢第四檢察部刑變訴〔2020〕2號變更起訴決定書變更指控被告人徐會良犯濫用職權罪、貪汙罪的部分事實。

與商人玩撲克牌以賭博方式收錢,還收受名人字畫

判決書顯示,在受賄罪方面,2008年至2019年間,徐會良在擔任雲龍縣縣長、雲龍縣委書記、祥雲縣委書記、大理州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大理州旅遊發展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188.2088萬元、美元1.7萬元。

徐會良的受賄事實共有31起。2014年至2018年,徐會良在擔任祥雲縣委書記、大理州旅遊發展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期間,多次邀約祥雲縣某商貿公司董事長李某、大理某房地產公司董事長趙某、祥雲縣某經貿有公司董事長鄒某等人,以撲克牌「三打一」的方式進行賭博。在賭博期間,徐會良所贏賭資當場支付現金給徐會良或由鄒某負責記帳、歸集所贏賭資後以現金方式交予徐會良,徐會良以賭博方式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641萬元。

鄒某說,他們在玩牌過程中都有故意輸錢給徐會良的意思,私下裡都說過徐會良玩牌「只能吃補藥,不能吃瀉藥」,也就是說徐會良只能贏不能輸,他們都是為了與徐會良搞好關係,在企業經營等方面得到徐會良的幫助,才以賭博方式向徐會良輸送利益,實際上徐會良也是以這種方式斂財。李某則稱,其做生意很多事情需要徐會良幫助,和徐會良玩「三打一」時故意讓徐會良贏錢,實際上就是以玩「三打一」的方式送給徐會良錢。

除了打牌賭博收錢,徐會良還收受商人們送的高檔菸酒、名人字畫、玉石掛件、象牙製品、名牌衣服、麻將機等財物。為了搞好和徐會良的關係,有商人甚至買了價值2萬元的青魚放入徐會良在農莊的魚塘裡。

與黑社會犯罪集團進行土地置換致使國家損失1300多萬

2013年7月,徐會良在擔任祥雲縣委書記期間,在現場調研祥雲縣園林城市創建工作時,明知存在巨大土地價差,會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仍違反重大事項集體研究決定工作制度規定,個人違規擅自決策用祥雲縣人民政府所有的10號地塊中的30畝國有土地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首犯李某所擁有的17.875畝國有土地進行置換,並明確要求等價置換、不補差價。當場即安排責任部門通過收儲和掛牌出讓的方式完成兩塊土地的置換工作。

隨後,祥雲縣住建局委託房地產土地評估諮詢有限公司對李某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價值進行評估,初評估價為1600餘萬元,而祥雲縣人民政府所有的10號地塊中的30畝國有土地,基於之前祥雲縣城區域土地市場價,估算價值為2200餘萬元。在相關部門及人員向徐會良匯報土地評估情況、價格相差太大難以進行等價置換時,徐會良再次強調要求按照等價置換、不補差價的原則辦理。為此,地產土地評估諮詢有限公司在人為幹預的情況下,將李某的土地評估價提高為2269多萬元。

後經再次評估,原李某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評估價僅為930多萬元。徐會良在擔任祥雲縣委書記期間,充當李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保護傘」,逾越職權違規擅自決策進行土地置換,為李某謀取非法利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人民幣1309.6495萬元。

用公款購買30根金條侵吞6根

在貪汙罪方面,2011年,徐會良在擔任祥雲縣委書記期間,安排下屬用公款購買20克至30克重的金條30根,用於爭取項目資金,並交由下屬保管。2015年春節前,徐會良經他人從下屬處拿走4根金條,其中2根金條送人,剩餘2根金條被徐會良侵吞。

2015年9月,徐會良調離祥雲縣前,徐會良要求下屬將其保管的剩餘金條交給自己,下屬遂將4根金條交給徐會良,後被徐會良侵吞。2019年6月,大理州監察委對徐會良採取留置措施後,調查組從徐會良位於大理市及洱源老家中查獲金條6根。經鑑定,6根金條共重140克(20克4根、30克2根),價值人民幣3.61萬元。

數罪併罰一審被法院執行有期徒刑14年

庭審中,徐會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籤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但提出,其提出土地等價置換的目的是為了創建園林城市。他不是李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的「保護傘」,也沒有為李某謀取過任何非法利益。他的辯護人提出,徐會良自願認罪認罰,並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且貪汙事實系其主動向監察機關供述,貪汙罪具有自首情節;徐會良的近親屬積極代為退繳贓款。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徐會良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徐會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88.2088萬元、美元1.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徐會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法規,違規擅自決策將國有土地與他人土地進行等價置換,致使國家經濟損失達1309.649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徐會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共計3.6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且數額較大。對徐會良所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貪汙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徐會良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貪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受賄數額不當,應予以更正。徐會良違法所得的財物應予沒收或追繳。徐會良歸案後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汙事實,應視為自首,對其所犯貪汙罪可以從輕處罰。徐會良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自願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徐會良親屬代為退繳部分贓款,亦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及辯護人就此所提的徐會良具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繳贓款及貪汙事實系自首的公訴意見及辯護意見,均予以支持、採納。

法院最終以徐會良犯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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