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界對樂府《箜篌引》已經進行了不少研究,但是對《箜篌引》中樂器的使用與演奏的論述還不夠完備,《箜篌引》本事中狂夫妻所用的樂器、《箜篌引》所用的樂器、箜篌的演奏方式等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探討。
《箜篌引》本事中狂
夫妻所用的樂器是
臥箜篌而非豎箜篌
有學者認為《箜篌引》本事中狂夫妻所用的樂器是豎箜篌,但鉤稽豎箜篌傳入中原的時間與臥箜篌的產生時間,可以發現《箜篌引》中狂夫妻所用的樂器應為臥箜篌。臥箜篌是中原本土樂器,而豎箜篌為舶來品,且二者在形制上區別很大,不能混為一談。
臥箜篌即箜篌,最初名曰「坎侯」或「空侯」,是中國傳統樂器。其產生時間有兩種說法,一為商代師延做箜篌之說,見於《世本》與《釋名》;一為漢武帝時始造箜篌之說,見於《史記》。由於《世本》散佚,後世輯錄本中亦僅陳其榮補訂孫馮冀的輯本中提到師延做箜篌之說,而《釋名》較之《史記》又為晚出之文獻,所以學界普遍認可《史記》中的武帝時始造箜篌之說。要之,無論箜篌是產生於商代還是漢武帝時期,可以肯定的是武帝以後箜篌已成為中原的常見樂器而廣泛使用。如《班彪上事》記載箜篌用於外交活動,其云:「漢宣帝賜呼韓耶單于竽、瑟、箜篌。」可見箜篌在漢代已是常見樂器。
但是作為舶來品的豎箜篌,其傳入中原的時間至今學界未有定論。其中較為普遍也極具爭議的一種說法為東漢傳入說。《後漢書·五行志》中記載:「靈帝好胡服、胡帳、胡床、胡坐、胡飯、胡箜篌、胡笛、胡舞,京都貴戚皆競為之。」其中的「胡箜篌」即被後來許多學者認定為豎箜篌。但是由於僅有《後漢書》這一則文獻材料,而缺乏出土文物的支撐,所以這種說法遭到一些學者的質疑。例如日本學者林謙三認為豎箜篌傳入中原的時間在東晉早期,而牛龍非則認為在東晉末期。但是正如林謙三所論,《後漢書》中的「胡箜篌」並不能指代「豎箜篌」,極有可能僅是指和舊時箜篌不太一樣的箜篌。以「豎箜篌」「臥箜篌」區分兩種樂器要遲至六朝末期才出現,如果豎箜篌在東漢已經傳入中原,那麼以「豎」「臥」二字來區別此兩種樂器為何遲至近四百年後的六朝末才出現呢?
相傳《琴操》為東漢蔡邕所撰。結合《琴操》的寫作時間,《箜篌引》中的「箜篌」出現的時間下限亦為漢靈帝時期,而且《箜篌引》本事發生在朝鮮,箜篌傳入朝鮮需要經過中原,其傳入時間應當晚於中原。所以豎箜篌即使在漢靈帝時期已傳入中原,其傳入朝鮮的時間還應向後推遲,與《琴操》寫作時間不符合。總而論之,從這兩種樂器在中原的流傳時間來看,《琴操》中《箜篌引》本事所提到的「箜篌」應當為中原本土樂器臥箜篌。
《箜篌引》所用的樂器是
琴而非箜篌
雖然《箜篌引》本事中狂夫妻使用的樂器為箜篌,但是《箜篌引》所使用的樂器卻是琴。《琴操》中記載:
《箜篌引》者,朝鮮津卒霍裡子高所作也。子高晨刺船而濯,有一狂夫被發提壺涉河而渡。其妻追止之,不及,墮河而死,乃號天噓唏,鼓箜篌而歌曰:「公無渡河,公竟渡河。公墮河死,當奈公何?」曲終,自投河而死。子高聞而悲之,乃援琴而鼓之,作《箜篌引》,以象其聲,所謂《公無渡河》曲也。
可以看出,《琴操》中明確地記載《箜篌引》之曲為霍裡子高「援琴而鼓之」仿照狂夫妻的曲調創作的,其所使用的樂器是琴而非箜篌。
《箜篌引》所使用的樂器為箜篌之說源於崔豹的《古今注》,其云:
《箜篌引》,朝鮮津卒霍裡子高妻麗玉所作也。高晨起刺舡而濯,有一白首狂夫被發提壺,亂河流而渡,其妻隨而止之,不及,遂墮河水死,於是援箜篌而鼓之,作《公無渡河》之曲,聲甚悽愴,曲終自投河而死。霍裡子高還,以其聲語其妻麗玉,玉傷之,乃引箜篌而寫其聲,聞者莫不墮淚飲泣焉。麗玉以其曲傳鄰女麗容,名之曰《箜篌引》。
這裡則明言《箜篌引》的作者是子高之妻麗玉,其所使用的樂器也由琴變為箜篌。由於《琴操》散佚,現存的《琴操》均為輯錄本,而《古今注》版本完整,雖寫作時間晚於《琴操》,但學術界仍以《古今注》作為權威的文本研究《箜篌引》。值得注意的是,《琴操》雖為輯錄本,在關於本事的記載上也許與原本有出入,但是《琴操》所載均為琴曲這一點當是無誤的。從整體上看,《琴操》所列九引,其中有四引提到其所使用之樂器均為琴。還有一引題名直以「琴引」命名,其所用樂器亦顯而易見。九引之中有一半以上明確了其所使用的樂器為琴,加之其序言就明言:「古琴曲有歌詩五曲……又有一十二操……又有九引,一曰《烈女引》……七曰《箜篌引》……」可見九引均屬於琴曲。此外,《琴操》中古琴曲有五曲、十二操、九引的說法,為後世廣泛接受,謝希逸《琴論》就說:「古琴曲有五曲、九引、十二操。」可見九引為琴曲當是沒有異議的。
箜篌的演奏方式
非為「引」而為「鼓」
「引箜篌」之說源於《古今注》,而在《琴操》中箜篌的演奏方式則非常明確為「鼓」。《古今注》所記《箜篌引》本事兩次提到演奏箜篌,一次為鼓,即「援箜篌而鼓之」;一次為引,即「引箜篌而寫其聲」。二者究竟哪個為箜篌的演奏方式,這可以從二者的本義及詞義演變情況中管窺一二。
「鼓」字,《說文解字》云:「鼓,郭也。春分之音,萬物郭皮甲而出,故謂之鼓。從壴。支,象其手擊之也。」可見《說文解字》在對「鼓」字本義的訓釋中已經包含了用手敲擊而發聲的含義。不僅如此,在《說文解字》編纂之前,「鼓」已經作為弦樂器的演奏動詞使用,《詩經·小雅·鼓鍾》云:「鼓鍾欽欽,鼓瑟鼓琴。」顯然,這裡的「鼓」作為一種演奏方式,不僅用於打擊樂器亦用於弦樂器。另外,以「鼓」作動詞表示演奏箜篌的用法,在成書於北朝東魏時期的《洛陽伽藍記》中亦曾出現,其云:「徐(月華)鼓箜篌而歌,哀聲入雲,行路聽者,俄而成市。」加之臥箜篌與琴、瑟等樂器在形制上極為相似,顯然以「鼓」作為動詞修飾箜篌是符合邏輯的。
但是,「引」字則無演奏樂器的意義,《說文解字》云:「引,開弓也。從弓、丨。」其本義為開弓,由本義又衍生出延長、延續、牽拉、拿、導引、舉薦等意義,但並無演奏之義。在《古今注》的記載之前並沒有以「引」作為樂器演奏動詞的用法,後世使用「引」作為樂器演奏的動詞時,卻往往與箜篌相聯繫,且多與《箜篌引》本事的記載相關,所以才導致了將《古今注》中的「引箜篌」釋為「演奏箜篌」的結果,但這種解釋是不恰當的。所以不能將「引箜篌而寫其聲」中的「引」釋為「演奏」。而如果將「引箜篌」釋為「拿箜篌」「取箜篌」,語意亦通,且符合「引」字的詞義演變情況。如劉向編纂的《說苑》中已有「嘗於孟嘗君,引琴而鼓之」的用法,再如《吳越春秋》中亦有「臣請引琴而鼓之」之例,這裡的「引琴」顯然是拿琴而非演奏的意思。簡單來說,根據「鼓」與「引」二字的本義及詞義演變可以看出,《琴操》中箜篌的演奏方式當為「鼓」而不是「引」,《古今注》所記《箜篌引》本事中的「引箜篌」當為「拿」或者「取」之義。
所以,《箜篌引》本事中狂夫妻使用的樂器是臥箜篌,而樂府《箜篌引》使用的樂器當為琴,《琴操》中箜篌的演奏方式為「鼓」而不是「引」。由此也可以推見,樂器箜篌與樂府「引」題中「引」字的本義並不相關。
(作者單位:蘇州大學文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