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兒子在臨安讀大學。
說起兒子丟手機的事情,劉女士就窩火。
「我兒子丟的是一部黑色蘋果4S,買到手才幾個月。4月6號晚上8:05,我兒子從臨安汽車東站上計程車,8:13在學校門口下車。一下車就發現手機沒有了,馬上打電話給我,說手機掉在計程車上了,但忘記要發票了,車牌號也不記得。
「我趕快撥兒子手機,但響了兩聲就掛斷了。學校門口監控很模糊,車牌號看不清。我們又給96520打電話,希望他們用GPS幫我們鎖定那輛車,結果鎖定了4輛,但都不是我們要找的車。
「我和我老公一晚上沒睡好。晚上12點多,我手機來電提醒,兒子的手機開機了。我趕緊打電話過去,對方掛了電話後關機了。1點鐘對方又開機,我打過去又關機……我們整整被折騰了一晚上。我給對方發簡訊,說手機是我兒子的,希望他還給我們,好處費不會少他的。但對方沒有回簡訊。
「我和我老公給臨安運管打電話,還報了案。
「4月9號還沒消息,早上4點,我和我老公坐高鐵到杭州火車南站,然後又坐快客到臨安。到臨安後,我們花4199元給兒子買了部新手機。那個時候真的以為手機找不回來了。
「買了新手機,我們又去找運管,找交警。最後找到了那輛車的監控視頻!很清楚地看到了車牌號,還聽到了一段司機在車裡的話,好像是給他朋友打電話,說什麼車裡有人掉了手機,讓他朋友過來拿走。顯然,那個司機撿到手機,不願意還我們。
「我們很生氣,直接跑去那輛車所屬的計程車公司,他們領導說去幫我們問問情況。
「第二天,再去計程車公司,他們領導就把手機還給了我們。這個司機真的很可惡,他把我兒子存在手機裡的信息全部都刪掉了,明顯是想佔為己有。
「手機找回來了是很高興,但那個司機真的很可惡,為了找手機,我的店關門了幾天,我老公請假……所以我很想知道,我們的損失能不能要他賠?」
昨晚,臨安運管處向記者證實,4月7日他們確實接到了劉女士關於兒子遺失手機的電話,他們了解到的情況與劉女士在上文所說的基本一致。
撿到手機開始不想還
後來還了是否違法?
前不久,杭州上城法院就判了一個類似的案子。計程車司機張某因為和乘客賭氣,把乘客落下的手機帶走,並賣給了其他人,犯搶奪罪被上城法院判處緩刑1年。
2012年7月19日,張在中國美院附近接了一個女乘客。女乘客和張起了衝突。女乘客在南宋御街口下了車,張把車停在那裡,看路邊幾個計程車司機打牌。
過了兩分鐘,女乘客過來說手機掉在車裡了。
張打開車門,看到一隻黑色手機。他沒還給她,而是把手機往裡側座位裡一塞,關上車門,回到駕駛座,一腳油門就把車開走了。
女乘客報警,張被抓,犯搶奪罪被判刑。
這個案子和劉大姐的經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撿到劉大姐兒子手機的人,他的行為是否違法?
浙江拓遠律師事務所邵瑞青律師:計程車司機張某之所以犯搶奪罪,因為他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趁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
當時,女乘客雖然把手機遺忘在車上,但計程車並沒有開走,女乘客也及時發現了,手機仍然處在她的實際控制中。但司機這時卻趁其不備,公然把手機拿走,這不同於秘密竊取,不是盜竊,而是搶奪。
這個案子看起來和劉大姐兒子的經歷有點相同,但也很不同。
首先,計程車是開走之後他兒子才發現手機遺忘的。如果真的是如劉大姐所猜測,司機是想據為己有,也很可能是開了一段時間後才發現車上有人掉了手機,他並不是公然搶奪,也不是偷,因為當時這部手機已經成了遺忘物品。
法律規定,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犯侵佔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金。侵佔罪的定罪標準是數額要達到2萬元。從數額上看,撿走手機的人也構不成侵佔罪。即使數額達到定罪標準,立案也可能很困難,因為這部手機在幾天內就還給了劉大姐一家,可能也算不上拒不交出。
劉大姐能向的哥索賠嗎
浙江拓遠律師事務所邵瑞青律師:劉大姐為找回手機的確付出了大量的時間、精力,耽誤了工作,也多花了不少錢。但這些損失在法律上講,都只能算是財物損害所造成的間接損失,而不是財物價值的損失。因為手機你已經拿回來了,手機本身的價值沒有損失。司法實踐上看,法院一般不會支持這種訴求。段靜 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