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手機不還違法嗎?法官:最高可判2年

2020-12-23 瀟湘晨報

日常生活中,經常有人丟失手機。有丟的自然就有撿的。撿到手機的人,有的拾金不昧,將手機還給失主;有的就佔為己有,還有的人趁機向失主索要報酬……近日,仙居法院就處理了一起因「丟手機」引發的糾紛。

遊客胡某在神仙居遊客中心遊玩時,丟失了一部華為手機。發現手機不見後,胡某第一時間撥打手機號碼,可是已經關機了。

手機是花了3000多元買來的,還有八成新,而且裡面還存著很多資料,胡某很是焦急。他就近找到了設在中心的神仙居旅遊巡迴法庭求助。

法庭的調解員吳才華了解情況後,陪同失主翻看了景區的監控,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尋找,終於找到了撿手機的女子。

女子已經將手機關機並丟掉了手機殼和掛繩,面對責問,她拒不配合歸還手機,還叫囂:「撿手機又不犯法,我就不還,你能拿我怎麼辦!」

調解員耐心地向女子解釋法律規定,撿到手機不歸還屬於不當得利,而且將手機關機並丟掉手機殼和掛繩的行為,有侵佔的故意,還可能涉嫌侵佔罪。聽了這一通解釋,女子慌忙還了手機,並向失主道歉。

法官說法:

撿到東西拒不返還,這種行為既不符合道德準則,也不受法律保護,達到一定數額還可能構成侵佔罪。根據《民法通則》 第七十九條第二款、《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因此,不當得利的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此外,撿拾他人遺忘物、拒絕歸還的,屬於侵佔行為,一般數額達到一萬元以上涉嫌侵佔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遇到別人撿走手機不還的,失主可直接向警方報警,或者以對方不當得利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若丟失的手機價值數額較大,而該拾得人拒不退還,則涉嫌侵佔罪,失主可以提供購買手機的發票、電話號碼、與拾得人的電話錄音或是信息等證據,到當地法院進行刑事自訴,要求對方返還手機並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來源:浙報融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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