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湖南常德株木山鄉的村民韓先生向媒體反映,自己弟弟韓偉深夜因拆遷款一事被帶去鄉政府談話,持續了6個多小時,直到第二天凌晨4點突然昏迷被送入醫院。韓偉甦醒後稱自己遭受了虐待,在談話期間曾被吹冷空調,潑冷水。目前,當地宣傳部發布情況通報,已成立聯合調查組,正在調查中。
拆遷
株木山鄉黨委書記丁志剛承認給韓偉做過長時間的「思想工作」,並解釋說「時間之所以這麼久,是因為我們想把工作快點完成」,但否認存在虐待行為。雖然雙方各執一詞,案件真相併不明朗。但作為一名案外人,我們很多人可能更願意相信作為徵收過程中弱勢群體的韓偉所言。畢竟,凌晨昏迷被送進醫院的人是他。
徵收拆遷再緊急,被拆遷人的身體健康、人身安全才是重中之重吧?我們理解拆遷工作的難做,但如真的依法開展徵收何須做這樣的「思想工作」?更沒有必要在非工作時間的晚上八點一直談到凌晨三四點,這其中的真實意圖確實耐人尋味。
在此,因不了解詳細案情,我們不做揣測和過度解讀。我們與大家一樣,靜待案件最終調查結果。今天,本文僅就事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提出假設條件,為大家做法律上的分析。
問題一、在徵收拆遷中,徵收方為完成拆遷認為,使用如韓偉所言的虐待方式達到逼遷目的,徵收方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Top1【非法拘禁罪】
我們先來看看可能觸犯的最為嚴厲的懲罰,即在我國《刑法》中是否找到定罪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規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可知,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構成非法拘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扣押、拘禁他人的,從重處罰。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有毆打、辱罵情節的,同樣從重處罰。
據此可知,在徵收拆遷中,如被拆遷人被徵收方帶走談話。徵收拆遷方以「協商」為藉口,強行阻攔被拆遷人離開並進行長時間談話,通過這樣的方式剝奪被拆遷人的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在這個過程中如有毆打、辱罵或其他類似惡劣情節,應從重處罰。如果約談的人員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系其利用負責拆遷徵收事宜的職務之便,以其職權為擋箭牌,非法拘禁他人,對該工作人員從重處罰。
在韓偉的案件中,若真如報導所言,韓偉被叫去約談,期間身體不適欲離開,卻被攔下並且被迫進行了長時間的談話,在這個過程中遭受吹冷風等虐待行為,最終導致昏迷入院。那麼,負責約談的工作人員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同時,株木山鄉人民政府作為行政機關,其工作人員一般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如觸犯非法拘禁罪,則應從重處罰。
Top2【治安管理處罰】
如上述行為尚未構成非法拘禁罪,在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可以找到處罰依據及面臨的懲罰。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我國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則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因此,您可以簡單理解為,犯了差不多的事情,嚴重的,符合《刑法》中定罪要求的,則依照《刑法》定罪;較輕的,不構成犯罪,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同樣可以達到追究相關涉事人員法律責任的效果。
結合韓偉案件,類似事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問題二、如韓偉在此過程中被脅迫籤了拆遷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撤銷合同。
因重大誤解訂立、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稱為可撤銷合同。
受損害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這份合同。
合同
結合韓偉事件,如被拆遷人在非本人意願的情況下因拆遷事宜被帶到某地談話,這談話過程中遭遇長時間吹冷空調、潑冷水,對其身體健康造成一定損害或在精神上備受折磨。又或者是在約談過程中無法離開,使自身陷入危險的境遇,或因此帶來心理上的負擔。在這樣的情況下,被拆遷人在拆遷協議上簽字,可以被認定為屬於被脅迫,作出違背自己意願、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此時訂立的拆遷協議,正是上述法條規定,屬於可撤銷的合同。
作為受損害方,在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脅迫事實的情況下,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拆遷協議,從而另已籤署的拆遷協議失去法律效力。
問題三、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普通人怎樣才能在拆遷談判中不被「談昏迷」呢?
作為專業解決行政爭議的律師,在此給大家以下幾點「錦囊妙計」,希望可以幫到更多的被拆遷人。
1、談判地點的選擇上,儘量約見在開放的公共場所,或者行政機關公開的辦公場所。
2、談判時間的選擇上,一定要是徵收方白天正常工作時間,儘量不要在晚上會面;如因自己工作、家庭等原因,確需晚上見面的,提前與家人打好招呼。
3、最好能結伴而行,與家人或朋友一起前往談判。如只能自己去,則要提前告知家人自己的行蹤、具體約談地點及預計歸來的時間,以防不測。
4、隨身攜帶手機、錄音筆等。可使用手機、錄音筆等工具對雙方談判的對話進行錄音,如存在「逼籤」等情況,該錄音將成為日後解決糾紛的有力證據。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更不可無。
5、如已身處險境,則在保障自己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擇機自己或告知家人代為報警,尋求家人幫助和警方的保護。
徵收拆遷的協商其實並沒有大家想像中的那麼困難。掌握最基本的保護自己方法,拿出您的耐心和誠意,依法依規處理拆遷事宜,妥善解決拆遷補償問題。如對自己沒有信心,或已經遇到違法情況,請及時聯繫專業律師介入。拆遷協商及拆遷過程中遇到違法情況的維權,都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代為處理。這樣既能保證您的人身安全,也可以從法律的角度保護自己的合法安置補償權益,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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