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冷絲
欄目|明星高薪
娛樂明星拿天價片酬,這個問題早就引起了廣泛關注,很多人也在管這個事,但是,效果又如何呢?
前些年,有媒體證實,《如懿傳》兩名主演薪酬高達1.5億元,《羋月傳》的女主角也是近億元的片酬,類似這樣的明星還是很多的。
如果要追問具體有哪些娛樂明星在拿高薪片酬,而且至今還在拿高薪?恐怕沒有一個人能夠清楚地列舉出來。就拿這幾年非常倒黴的高雲翔來說吧,他並非是拿天價片酬的娛樂明星,但是,由他而引起的幾起經濟糾紛案可以看出,涉及到好幾個億的賠償金,這也足以說明高雲翔在案發之前有多高的身價,一定是身家不菲。
20年前,國內演員總片酬在影視劇預算裡的佔比不足10%,絕大部分費用都用於拍攝、後期製作、特效等環節,導演、製作方都有充足的資金和時間,去精心拍攝製作。
近10年,國內演員片酬一路飛漲,佔比達到50%到80%,演員拿的錢多了,其它需要花費的地方,自然就會面臨壓縮、節省等壓力。這就導致很多影視劇變成明星流量劇,依靠演員的粉絲效應帶動票房和收視率,五毛特效、粗製濫造、抄襲、刷票等情況時有發生,導演和製作方失去了精心製作的動力。
現在的問題是,天價片酬,誰具體在管?又怎麼管?能夠管得好嗎?
明星是一部電影和電視劇的雙刃劍,優勢明顯,劣勢也很明顯。
業內人士稱,一些明星價格高得讓人不敢去請,可是如果找不知名的演員,影院經理看到沒明星,排片量就少,甚至根本不排。而電視臺看到沒明星也不買播出版權。所以只能花重金找明星,壓縮其它製作成本,電影的效果又不好,劇本質量一退再退,造成惡性循環。顯然,「天價片酬」成為壓垮國內影視劇的重負,需要改變這一怪現象,扭轉國內影視行業的畸形發展局面。
我國龐大的消費基數可以放大影片票房和收視率,並最終反饋到演員片酬和製作成本上,其他娛樂行業同樣如此。我國港臺明星、製作人進軍內地,不是因為他們在本地做得不好,而是因為內地太賺錢。
好萊塢電影因為是以全球為消費市場,所以可以擁有全球最高的票房,最高的製作成本和演員片酬,也聚集了全球最賺錢的影視公司。體育行業也是如此,著名聯賽和國際賽事也是全球銷售,所以足球、籃球明星可以有高額薪酬。
明星薪酬所佔比例也不必強制規定。例如科幻片《阿凡達》花費大量經費在特效上,愛情片《真愛至上》花費大量經費在服裝道具上,電視劇《琅琊榜》花費大量經費在購買智慧財產權IP上,這些影視片對於演員的薪酬投入並不高,而《小時代》電影就是靠明星來吸引票房,因此演員的薪酬佔比相對更高。
國內行政主管部門出臺過幾份有關「限薪令」的文件,也算是規章制度吧,「限薪令」涉及的面還是較廣的,看起來似乎也較為完善,但是,毋庸諱言,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就內容層面而言,「限薪令」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且無法律責任條款。
一方面,立法規定較為抽象、模糊。立法的可操作性是指法律規則、法律具體制度的設計能夠得到具體執行、遵守,法律規則設計的合理、周詳。從法條數目上看,「限薪令」僅有三條法律規範,不僅數量偏少、略顯單薄而且強制力不足、執行性較差,其中,第一條規定了演員片酬的限制比例,第二條規定了演員總片酬超過製作總成本的40%需進行備案並說明情況,第三條則為鼓勵性條款。整體觀之,「限薪令」並沒有就有關部門職責、如何實施、如何監督等關鍵性事項作出明文規定,這就會使「限薪令」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流於形式,以至於優化片酬分配的立法目的難以實現。
另一方面,「限薪令」欠缺必要的法律後果。比如,「限薪令」的第二條並未就製作機構違反備案管理的法律後果作出規定,這就很容易導致製作機構不報備「天價薪酬」。而通常來講,一個完整的法律規範在邏輯結構上包括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部分。其中,制裁問題是一個關係到法律實效的問題。也就是行為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目的在於通過增進強制力來保障法律規範得以有效地遵守與執行。事實上,作為一部專門規制演員電影片酬的立法文件,如果沒有明確規定製片機構以及演員違反片酬比例的法律後果,其很難在影視勞動合同的籤訂過程中發揮實際的拘束力。
「天價薪酬」問題是影視行業高速發展過程中的一個縮影,卻折射出市場失靈、演員自律、行業自治、政府規制之間的多重矛盾。與此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能否妥善治理「天價薪酬」問題關係到能否實現收入分配公平,能否促進我國影視行業的良性健康發展,能否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的繁榮興盛。
從長遠來看,明星「天價薪酬」問題並非無藥可救,但解決也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更不可能只靠影視行業協會單打獨鬥,而是要與監管部門、影視企業、演員個人一道打出「組合拳」。
總之,說起明星的天價片酬,包括製片人在內的專業人士有意見,行政主管部門有意見,普通百姓似乎沒有感覺。也由此看來,治理「天價薪酬」問題任重而道遠。建立有效治理機制的關鍵在於增加立法供給,重點在於實現合作治理,難點在於綜合多種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