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秀波被女友敲詐案宣判,為什麼說陳昱霖構成敲詐勒索罪?

2021-02-21 御史書苑

恕我直言,我支持法院的判決觀點。

在說法律之前,我們必須承認,這是一波雙輸的操作。

一個流量明星,最看重什麼?

女方正是利用了這點,所以才敢要挾索要「分手費」。

而吳秀波這一手報警,也相當於破罐子破摔了,因為一旦報警,無論能不能告贏,他的星途人設註定都毀了。

所以,哪些懷疑司法不公的,可以考慮一個問題:

一個為了3700萬就能破罐子破摔的明星,會花多少錢整什麼幹擾司法的歪門邪道?還是首都的司法?

言歸正傳,來說一說法律,這也算是標杆性案例了。

一、什麼是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恐嚇等方式,使被害人陷入恐懼而使其被迫交付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這裡有幾個特徵:

一是主觀目的是非法佔有。所謂非法佔有,簡單來說,就是不是你錢的你想變成你的錢。

二是使用威脅恐嚇等方式。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威脅恐嚇不僅僅指非法手段威脅,比如陳昱霖這種用宣揚隱私的非法方式,還包括合法手段的威脅。

只要這種手段能使被害人陷入到一種恐懼,這種恐懼足以產生失去財物的現實危險。

比如用對方違法犯罪的信息,要挾對方要去報警之類的威脅,也算敲詐勒索的手段。

典型的如兩高一部發布的《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中提到的認定敲詐勒索罪的情形之一:

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進而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相要挾的;

三是被害人交付財物的原因是因為恐懼。即使陳昱霖使用了威脅等敲詐勒索的手段,但是如果吳秀波交付財物的目的不是因為恐懼,而是因為其他因素,或者說部分或者大部分是因為其他因素,都不一定能夠成敲詐勒索罪。

舉個例子,男女雙方分手,女方說,你給我一筆錢,不然我把你小蘑菇的事實告訴全世界!
結果男方給了錢,但是男方想的是兩人畢竟有感情,補償女方這幾年的青春損失。不是因為害怕小蘑菇事實的公開。
那麼這時候就不能說女方敲詐勒索。二、陳昱霖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理由

按照我上面的理論,陳昱霖顯然是構成敲詐勒索罪。

首先,陳昱霖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分手費」的索取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因此,吳秀波可以給你,但你不能搶!

一旦採用威脅等方式強要,那麼就會被認定具有刑法上的「非法佔有目的」。

當然這句話用在渣男身上確實很欠扁,但是事實就是如此,即使合法訴求也要用合法方式獲得。

其次,陳昱霖使用了敲詐勒索的手段。

根據判決書的說明,陳昱霖是用「隱私」做要挾。

不是說用「隱私」做要挾就一定是敲詐勒索,這個得看人。

比如如果有人掌握了我的隱私,他威脅我要把它張貼在東北某個鬧市,因為那個地方我沒有認識的人,也沒有認識我的人,因此我一點都不怕,他不能算是敲詐勒索。

但是吳秀波是一個當時的流量明星,這個隱私威脅就具有殺傷力了。

這足以使吳秀波陷入到恐懼中,因此,陳昱霖的行為,是一種刑法上敲詐勒索的行為。

而且這種敲詐勒索給吳秀波的的恐懼已經足以造成失去3700萬財物的現實危險。

從結果無價值的刑法理論出發,這已經是一種未遂的實行行為。

最後,為什麼法院要認定3700萬是敲詐勒索未遂,而300萬不是敲詐勒索?

我在上文已經提到,敲詐勒索罪的構成必須是財物的失去和行為人的敲詐勒索之間有因果關係。

如果這種因果關係不存在,或者說是間接的因果關係,那麼就不能認定。

因此,吳秀波雖然給了300萬,而且陳昱霖也有以隱私相威脅的行為,但是這個時候很難說吳秀波是因為害怕隱私被暴露而給這300萬,還是因為其他原因給這300萬,或許是息事寧人?或許是愧疚?都不好說。

因此法院用了「仍有協商餘地」的表述。潛臺詞也就是說:

在還有選擇的情況下吳秀波主動給了,那我就不好說你是被威脅才給的。

既然不一定是因為被威脅才給的,那麼這300萬也就不認定是敲詐勒索了。

但是,3700萬這筆數,吳秀波的後續行為已經表現出了我不給,我就是不給的態度了。

這時候陳昱霖堅持以曝光隱私相威脅,吳秀波選擇報警,這時候性質就已經轉化了。

用刑法理論來說,就是已經對法益造成了現實緊迫的危險了。

已經構成了犯罪,但是因為吳秀波並未給錢,所以是犯罪未遂。

三、為什麼判3年,緩3年?

根據《刑法》第274條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敲詐勒索罪有3個量刑檔次:

數額較大/多次敲詐勒索: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其他嚴重情節:3-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0年-15年,並處罰金。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0-50萬元以上,就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3700萬,按照理論和實踐觀點,即使是未遂,也有可能被判到10年。

而判3年,緩3年,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最輕量刑!

可以說是法院在量刑上給了陳昱霖打骨折優惠。

從10年往下減一檔,直接減到3年,還給緩刑,可見法院還是很同情陳昱霖的。

我猜之所以這麼量刑,可能有幾個考慮因素:

一是犯罪未遂,根據法律規定,未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二是被害人諒解和認罪認罰。

未遂是減輕,可以在法定的刑罰往下減一檔。可以從十年以上減到3-10年這一檔。

而被害人諒解和認罪認罰,只能從輕,也就是在法定刑3-10年的檔次內相對從輕。

所以按我的理解,如果只有未遂加被害人諒解和認罪認罰,應該不會打這麼大幅度的折。

因此,我想來想去,我覺得還有一種可能性比較大——

被害人過錯!

不過這個就屬於想像空間的管的範疇了,不是法律討論的範圍。

四、為什麼被關2年多?

這個就不得不提檢察院了。

在法院判決以前,作為犯罪嫌疑人,一般要有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有好幾種,以是否羈押為標準分,最主要是兩種,一是取保候審,二是逮捕。

逮捕是檢察院批的。

陳昱霖在法院判決前,都是被羈押狀態,也就是被逮捕了。

為什麼逮捕她?倒也不是檢察院對陳昱霖有意見。而是根據法律,這陳昱霖這種情形應當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予以逮捕。

陳昱霖顯然是可能判處10年以上的,所以檢察院也沒有選擇。

但之所以拖了兩年,我想一方面是案情影響重大,比較審慎。以及案情也存在一些理論爭議。

另一方面,怪疫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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