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演員吳秀波的風流故事又開始佔據各大新聞頁面。演員陳昱霖父母在微博發表公開信,稱去年中秋節女兒自曝與吳秀波的關係之後,吳秀波及其經紀人、律師便要求陳昱霖出面澄清並願意以經濟方式補償,雙方達成協議後女方到國外安心養病。然而2018年11月4日吳秀波主動讓陳昱霖回國,次日女方便在機場被公安局帶走,並因被指控涉嫌敲詐勒索罪而被關押。1月20日下午,有網友爆料稱陳昱霖向多次向吳秀波索要分手費,第1次要了600萬,第2次要了300萬,第3次要2000萬......
情人索要分手費構成敲詐勒索嗎?敲詐勒索罪的標準到底是什麼?今天我們就來詳細的聊聊!
普法時間:
什麼是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
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兩高《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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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費,這是一個大家都不陌生的詞,但是對於他到底合法與否,其實很多人是不清楚的。
情侶之間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費一般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但也不被法律所強制。簡單下定論說索要分手費是敲詐顯然是不準確的,確定索要分手費是否為敲詐,應該從以下幾點來認知:
1、敲詐行為是一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情侶間的分手費通常是一方認為自己的青春被耽誤了,對方要補償自己,並非無故索要財物;
2、敲詐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情侶之間索要分手費往往會鬧僵,索要一方說出一些氣話也所難免,例如說你不給分手費,我就怎樣怎樣之類的話語。但也不能簡單的認為這樣就是敲詐了,因為敲詐還有金額的規定如果金額過大或者涉及到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涉嫌敲詐的可能;
一方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手段,向另一方強行索要分手費的,並且數額達到二千元以上的,屬於犯罪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
可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提出,進行協商,但切莫採取非法手段進行索要,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