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女士是河南鄭州一小區的業主,此處是其新購置的房屋,最近準備裝修入住。結果,卻發現新房被物業斷水斷電了,熱得像洗桑拿一樣,原因竟是沒有交足一年的物業費。
物業的做法讓屈女士十分不滿,她覺得只要按時繳納物業費,繳納多長時間是其自由,物業無權強迫。但物業卻說是因為屈女士欠繳物業費,才按公司規定,做停水停電處理。而且,一次性繳納一年物業費,是物業管理協議明文規定的,屈女士自己也已經籤字確認。
最終,物業提供了屈女士當時籤字的協議,屈女士無可辯駁,選擇依約辦事,雙方握手言和。
作為小區業主,承擔有關物業管理費用並按時繳納是其義務,而如何繳納,在合同有約定的情況下,自然需依約執行。屈女士在籤訂物業管理合同時,沒有認真查看,如今卻拿著合同既定的內容發怒指責,明顯有錯。
其實,很多業主缺乏合同意識,對于格式合同中的內容,多是無暇多顧,草草籤字了事。等到在現實生活中遭遇不滿的時候,又拿來說事,殊不知相關細則早已在合同中明確說明。
業主對物業事先擬定的合同,本就有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時間只能是在合同籤訂之前。合同籤訂之後,就得擁有契約精神,依約辦事。因而業主們切莫對合同內容疏忽對待,不然後續遇到不滿之處,將無理申辯。
物業按合同辦事,讓業主依約一次繳納一年物業費並無不當,但對未交費業主進行斷水斷電的處置方式卻值得商榷。很多時候,業主並非故意延誤交費,遺忘、耽誤等原因皆有可能,因而物業盡到事先提醒義務實屬必要。
而斷水斷電的處置方式,顯然會給業主的日常生活造成不便。物業公司可以規定自己內部的管理方式,卻不能輕易決定業主權益的去留。以有損業主便利的方式,來實現催繳的目的,其實是有違物業服務業主的初衷。
思考恰當的方式讓業主繳納物業費,是當下許多物業公司要修的功課。誠然,面對屢催不繳的「老油條」,採取特殊方式催繳也屬必須,但前提仍舊是不要損害業主利益。
其實,物業和業主應當是相輔相成的關係,如今爭端頻發,多是因為雙方都過分執著於自己的利益。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時,大多是覺得自己花的錢不值,而選擇延期繳納物業費。而有的物業則過分關注物業費,卻不去想提高自己的服務質量。如此各顧己利,最後就會導致矛盾無法調和,爆發便屬正常。
其實,平息爭端的方式也很簡單,只要雙方做好自己應做的事就好。物業盡力給予業主更好的服務,而業主及時繳納物業費。各行己事,就能各自安好。同時,作為被合約捆綁的雙方,做好自己應當做的事,也是既定的義務。物業既然享受了收費的權利,就得負擔其與之相匹配的服務義務;而業主既然享受到物業服務的權利,就得履行付費的義務。
此事中,雙方都算是明理,物業能夠有理有據地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解釋說明,而屈女士在得知是自己大意後,也坦然接受結果。
業主與物業,畢竟需要長久合作,與其因為偏執製造不必要的矛盾,不如放下成見,互相理解,如此才能和諧共處。
很多時候,人們總要爭出個是非對錯,即使自知理虧,也要傷對方半百,最終自己也落不得好。此種做法實在不理智,畢竟對錯並無絕對,有時候需要懷抱理解,互相寬容與妥協。
業主儘量去理解物業工作的不易,而物業則儘可能為業主考慮,如此,才能有助於構建和諧社區,實現雙方共贏。物業與業主本就是利益互生,彼此依託的關係,割裂開來,互相針對,對雙方皆無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