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街可能侵犯肖像權?新的民法典公布了還能拍人文嗎

2021-03-03 蜂鳥網

前不久,新的民法典公布。有一條吸引了攝影師,尤其是愛掃街拍人文的攝影師們的注意。

其中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 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使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然肖像權人的肖像,可是執法尚有劃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揭曉、複製、刊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然肖像權人的肖像。

意思就是說,不管是不是盈利為目的,隨意拍攝陌生人的照片都是不可以的,用別人的照片做表情包,剪鬼畜視頻,AI換臉也不行~


那以後去景區拍個假山建築也要清場再拍,一有路人入鏡就避之唯恐不及嗎?

我們先來看看啥是肖像權: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部位來看待。首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徵。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 等主要特徵;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 、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 像。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佔整個 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 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誌等),它是來源於肖像權人又獨立於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 控制和處分,並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所謂的 「財產利益」並非產生於自然人外貌特徵本身、而是基於肖像產生的人 格利益所派生的,並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 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也就是說,只要在照片裡讓人認不出來是誰,好像也不太能追究法律責任.

但是在人文攝影中,主體人物的面貌,表情很大程度的影響了照片的情緒,比如謝海龍那張《大眼睛》,如果拍的是小女孩的後腦勺,也感動不了屏幕這邊的叔叔阿姨為山區孩子慷慨解囊。

不過目前,除了三裡屯大片和杭州湖濱銀泰街拍小視頻裡的表演藝術家,生活中大多數人並不喜歡被陌生人拍。

如何和模特溝通,隨機拍到一張路人露臉的照片然後徵得路人本人同意使用。都是隨機事件和社交難題。

70年前,羅伯特·杜瓦斯諾就能在街頭讓一對路人擁吻擺拍,距離新的民法典開始實施還有半年,相信大家也能在2021年到來之前,訓練自己成為羅伯特·杜瓦斯諾2.0。

辦不到嗎?

辦不到就看看這些不露臉,通過場景就能烘託氛圍的掃街照片吧。

Georgiou

Georgiou

Georgiou

Georgiou

Georgiou

Georgiou

Georgiou

Georgiou

Georgiou

Georgiou

Georgiou

這些照片由來自賽普勒斯的攝影師Helena Georgiou。在Georgiou的鏡頭裡,人物作為點線面裡一個點出現,和其他幾何元素一起組成和諧的畫面。就像定焦鏡頭視野有限,膠片相機不能回放的局限性,「不露臉」也是個有意思的「設限」,在這個約束下,攝影師如果能持續拍出好的人文照片,也是有挑戰的新鮮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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