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國對於配偶權的法律保護
當今婚姻家庭領域對配偶權的侵害行為日益嚴重。為此應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以切實有效的保護公民的配偶權。
(1)刑法對配偶權的保護
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中增設了刑事條款,如第45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但依法提起公訴。」並且《刑法》也早已對侵害配偶權的重婚、破壞現役軍人婚姻、虐待、遺棄等行為予以了刑罰制裁。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對方又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的這種通過刑罰以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成為婚姻家庭法的強力後盾,是其它法律所不能代替的。
(2)行政法對配偶權的保護
婚姻家庭領域有不少方面的行為要受到行政法規的直接調整。對於違法者侵犯配偶權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有關的行政法規和婚姻家庭法中的行政責任條款,區分情況,向違法者所在的單位建議給予行政處分,包括給予警告、記大過和降職等,或者向公安機關提出對違法者進行行政處罰的司法建議,包括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等。如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中增設了關於侵犯配偶權的行為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條款,如第43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3)民法對配偶權的保護
侵害配偶權的侵權主體具有兩重性,即外部侵權類型中的第三人和內部侵權類型中的配偶一方。
①外部侵權類型行為的民事救濟
因「第三者插足」而直接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對此行為,受害方可以採取兩種救濟方法:除去侵害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一,除去侵害請求權。「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權,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求法院或有關單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訴請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第二,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權,既可能造成財產損害,對於配偶權遭受侵害造成財產損失的,侵權人對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承認對精神損害的金錢賠償,已是民法發展的潮流。
「第三者插足」侵害他方的配偶權,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直至離婚,多數是引起配偶另一方的精神創傷,使配偶權出現不完整性,如配偶忠實請求權、同居義務遭受破壞。因而立法明確規定第三者的精神損害賠償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這是弘揚配偶權的道德價值、法律價值的需要,也是統一執法標準,實現法律功能的需要。它對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有效的制止違法行為,全面保護公民配偶權具有深遠的意義。同時,它也是同國際立法全面保護公民人身權的發展趨勢接軌的需要。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權而賠償的精神損害主要是賠償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的損害,具有撫慰金的性質。
②內部侵權類型行為的民事救濟
對於內部侵權類型行為的民事救濟,我們應分清權利義務主題,正確把握受害方的民事救濟方法,以及侵害方的責任承擔。
A、對配偶一方超越生活事務代理權所謂的代理行為,配偶另一方可行使其除去侵害請求權,但第三人是善意的除外。
B、對配偶一方不盡相互扶助義務或虐待、遺棄另一方的,受害方可依照扶養請求權損害賠償的原理訴請法院責令侵害方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責任,即判決侵害方給予受害方一定的扶養費。如情節一般,可依扶養糾紛處理;對於情節嚴重,構成遺棄罪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C、對配偶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與他人通姦、姘居,情節嚴重的,如果造成對方配偶精神痛苦、精神創傷,另一方可以訴請法院。若法院判處離婚的,應由過錯方補償受害方撫慰金。但是,必須指明的是,撫慰金的賠償應參照前述的精神損害的規定,不能隨意誇大其比例和數量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