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4 09:23:16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徐晴
前段時間,影片《西北風雲》上映後連續遭遇各種負面評價,導演黃璜更是親自呼籲抵制該片。是導演自導自演的炒作還是被逼無奈?有網友給出讓人辛酸的評價,面對《西北風雲》,導演的心情「猶如自己親手帶大的娃被別人拐走,幾年都沒有音信,結果忽然一天看見他人不人鬼不鬼地在路邊騙錢」。從《饕餮刑警》(即《西北風雲》的原名)到《西北風雲》,在電影攝製過程中,製片方和導演到底發生了什麼,目前只有網上流傳的隻言片語,我們無法得知真相。但從雙方的陳述中不難看出,這起糾紛涉及一個著作權領域的棘手問題——影視作品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法律規定模糊造成實務爭議不斷。那麼,何為保護作品完整權?該項權利在影視作品中有怎樣的地位?涉及該項權利的侵權標準如何認定?本文將對此進行解析。
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概念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保護作品完整權作為一項重要的人身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從我國著作權法中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概念來看,該權利禁止「歪曲、篡改」本作品,但是該法並未對「歪曲、篡改」進行具體的解釋,也沒有規定「歪曲、篡改」的行為範圍,更沒有明確「歪曲、篡改」是否要求造成不良後果以及所造成的不良後果的程度。
因此可以說,我國立法層面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規定較為模糊,導致這一權利的有關問題沒有定論。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層面,今年4月20日北京高院發布了《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該《指南》規定了有關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判斷的內容,「判斷是否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使用作品的行為是否獲得授權、被告對作品的改動程度、被告的行為是否對作品或者作者聲譽造成損害等因素」。但是由於該《指南》只作為北京地區案件審理參考的依據,並非法律,也非立法解釋,因此,在立法層面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詳細解釋仍然處於缺失狀態。
保護作品完整權相關爭議
保護作品完整權爭議最大的兩個問題是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修改權的關係,以及構成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是否以損害作者聲譽為前提。
在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修改權的關係方面,現行著作權法將兩個權利分開來對待。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中國人大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中指出,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修改權是互相聯繫的,侵犯修改權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同時,兩者又是不同的,各有側重點。修改權維護作者的意志,保護作品完整權維護作者的聲譽。《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將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修改權「合二為一」,規定保護作品完整權「即允許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權利」。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後來的立法者認為,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一項權利的兩個方面,認可保護作品完整權可以涵蓋修改權。當權利人授予他人作品時,既有積極的授權他人可以修改作品的權利,同時又有對作品本身的消極保護,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
在是否將損害作者聲譽作為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要件方面,我國立法沒有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的相關解釋,「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作者保護其作品的內容、觀點、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者有權保護其作品不被他人醜化,不被他人作違背其思想的刪除、增添或者其他損害性的變動。這項權利的意義在於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以及維護作品的完整性。」這裡明確指出了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意義在於保護作者的聲譽。比如在「九層妖塔」案件中,法院則認為判定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與否,應當重點考慮是否損害了原著作者的聲譽。但是,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也並不認可損害作者聲譽的判斷標準。從外國的相關規定來看,美國等許多國家對保護作品完整權侵權規定了損害作者聲譽的要件。同時,日本等國家不採用損害作者聲譽作為保護作品完整權侵權要件,立法直接賦予作者禁止他人違反其意志對其作品進行修改的權利。
對電影作品來說,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對該作品的保護作品完整權,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歸製片方所有,那麼製片方擁有對電影作品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導演作為其中的參與人員,擁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這裡只說到將原作品改編成電影作品等,但並未提及導演等創作者對其創作的電影作品是否擁有保護作品完整權。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保護作品完整權仍由著作權人享有,即由電影作品的製片方所有。
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權認定標準
我國著作權法沒有對保護作品完整權侵權構成要件和標準的描述。但在北京高院發布的《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中,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權要件包括三個因素:是否獲得授權、被告對作品的改動程度以及是否對作品或者作者聲譽造成損害都需要被考慮。這也表明,在審判實踐中,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與否,法官需要依據多個要素進行綜合考量。
至於修改權合理使用的限度,北京高院的《指南》要求在合理範圍內進行改動。法官在判斷修改行為是否屬於在合理限度內時,《指南》要求「應當綜合考慮作品的類型、特點及創作規律、使用方式、相關政策、當事人約定、行業慣例以及是否對作品或者作者聲譽造成損害等因素。」這個規定,一方面體現了北京高院將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作為一項權利的兩個方面的態度,另一方面也說明在實際審判過程中,尤其在面對判斷是否是合理行為的時候,法官需要考慮的因素很多,這些因素在判斷中所佔比例沒有提及,因此都需要法官通過自由裁量才能給出判決。
結語:關於電影作品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建議
《西北風雲》的糾紛已經給我們啟示,導演作為電影作品的重要創作人員,對其精神權利尤其是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當予以法律上的關注。從立法層面來說,筆者建議我國修訂著作權法時應更加重視保護導演等創作人員的權利,並將著作精神權和著作財產權予以區分對待,賦予導演等創作者一定的精神權利,尤其是保護作品完整權。鑑於現行法律規定的「一刀切」,保護作品完整權歸屬於著作權人,電影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方享有,那麼自然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由製片方享有,而導演等作者只享有署名權以及獲得報酬的權利。但不可否認的是,導演在電影作品中的創作影響著作品的整體水平。而電影作品不僅是一個商業產品,更是一個文化和藝術作品,其思想性和藝術性是電影不可或缺的靈魂,保持電影作品表達完整理應是保護電影藝術性和思想性的題中應有之義。對此,我們可以參考外國的做法,將電影作品的著作精神權利和著作財產權利分開,充分尊重導演的創作權,將精神權利部分或者全部歸屬於導演所有。作為電影藝術水平較高的英國和法國,在立法層面或者司法層面都承認了導演作為作者擁有對電影作品包括保護作品完整權在內的著作精神權利。英國的態度很明確,電影的精神權利歸屬於電影導演,並且由電影導演獨自享有。由此,電影精神權利涵蓋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歸屬於電影導演,而非電影製片人。法國則充分尊重作者的著作精神權利,有一個經典案例(上訴法院,1995年1月17日,CletSteTeleproductionBartoli V. Michel Blaise),該案例對此進行了詳細說明:即使合同授權著作權的受讓人可以修改電影的片名,並允許對影片進行編輯,但是作為作者的導演仍然保留精神權利。因此,當公眾未被告知上映的電影是剪輯過的版本,而實際上還應有一個由導演創作的時間更長的版本時,法院支持導演起訴製片公司對其著作精神權利的侵害。這種對於導演等創作人員的精神權利的充分尊重,更能激發導演等創作人員的熱情,進而對於電影藝術來講也是一種法律上的支持和保護。我們最終希望達到的理想狀態是,在法律強有力的保護之前,導演等創作人員可以心無旁騖地進行創作,做創作過程中的「強者」,而非黃璜導演所認為的藝術從業者的「弱者」地位。此外,筆者給當前我國電影創作人員的建議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針對影視作品,相關權利人應格外注重協議條款的內容,將保護作品完整權做以詳細的規定,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作者單位:北京電影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