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大大小小的各種品牌都習慣於找個明星來代言,要不都不好意思出去見人了。畢竟明星身上一般都自帶各種粉絲光環,對於企業打響知名度、塑造品牌形象還是有一定幫助的。而這些明星們,也靠著拿品牌代言費而賺的盆滿缽滿,個個身家千萬甚至過億。更有甚者,能有幸替國際頂級大牌打廣告,自己的身價還會水漲船高。
範爺鎮樓
理論情況下,代言是一樁互惠互利的雙贏生意,畢竟對大家多有利嗎。不過,事無絕對,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代言關係往往會變的比較,好吧,是非常的尷尬。比如說,明星被曝出了某些醜聞而被抵制的時候,他代言的品牌就會殃及池魚了。當然,還有另外一種可能,就是這個品牌有問題,把消費者惹著了。這個時候,作為代言人的明星就比較麻煩了,畢竟代言這事本質上就是處境說好話,必須一個勁的誇產品多麼好多麼棒,但人家花了錢卻發現完全不是這麼回事,不找你找誰。
前段時間,某P2P平臺又爆雷了。(我為什麼要說又呢,好奇怪。)憤怒絕望的用戶們開始思考,當初是為什麼要把錢投給它的呢?好像是因為它開起來靠譜。那為什麼它看起來靠譜呢?因為它做了很多廣告,還請了明星大腕來代言,讓人一看就很土豪,絕對的實力雄厚啊。
如今黃了,很多因為代言人而投錢的人都反過來找代言明星的麻煩,要求他們為自己巨大的損失負責。事情鬧大了,代言明星相繼發了道歉信,內容也差不多,大概就是表示遺憾,至於對用戶負責什麼的,壓根沒提。這樣的道歉信,用戶肯定不買帳啊。當然,也有人表示,這錢又不是代言人坑的,代言就是收錢辦事而已,要算帳也要找P2P公司啊,關代言人什麼事?
這個誰不怕
好吧,從法律角度說,和代言人確實沒關係。原因很簡單,代言人和用戶又不存在合同關係,你肯定不能找合同之外的人來負責吧。不過嗎,在一些情況下,用戶可以向代言人&34;,《廣告法》規定:如果代言人明知廣告是虛假的,仍然為其做推薦和證明,則屬於侵害消費者權利的行為,要承擔來帶責任。還規定了代言人在廣告中推薦商品、服務,應當依據事實,不能為自己沒用過的東西代言,違者要被有關部門沒收代言費,並處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法律規定是很明確的,想告贏代言明星也是可以的,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告贏?用戶必須證明代言明星有上述違法行為才行啊。人家籤合同的時候你又不在場,人家是否用過你又不知道。從以往的案例來看,很少有用戶能告倒代言人,畢竟打贏官司的條件實在是太苛刻了。過去幾年暴雷的P2P平臺的代言人付出的代價很小,最多就是退回代言費,有的甚至連道歉信都不寫,不照樣活的好好的,你又能咋地,不服你咬我啊。
美帝大統領表示不服
這麼多血淋淋的案例無不告訴我們,當一個產品出了事,你指望代言人來賠償損失是不可能的,他們也根本不會站出來。因為從法律上來說,只要沒人能證明他們有違法行為,他們就不存在任何擔責的問題。掏錢補償你,有病吧。
但這個世界上,除了法律,還有道德。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很大程度上是靠人格魅力吸引粉絲,如果辦事都緊貼法律邊緣,完全不講道德,只想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毫無道德可言,這種所謂的明星也最終會被大家所唾棄。
(好吧,我承認結尾有點雞湯道德婊,但小編就P民一個,我也沒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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