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藝人杜海濤被「網利寶」受害者告上了法庭!近年來,明星代言產品「翻車」事件已經屢見不鮮。那麼,代言產品「翻車」,明星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2018年,湖南衛視主持人杜海濤曾為「網利寶」拍攝數段視頻廣告,後該產品爆雷,杜海濤也因此被 「網利寶」投資者穆某起訴了。目前,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法院已立案受理此案。
穆某認為:自己是在觀看杜海濤代言的廣告後,出於對杜海濤的信任及廣告宣揚的觀點,以投資「網利寶」的形式出資了46381.8元。2019年6月,「網利寶」網站關閉不能提現。相關廣告中「工資就存網利寶、投資網利寶躺著也賺錢、安心又省心、老夫躺著賺錢、投資就用網利寶、我推薦網利寶」等廣告語,涉嫌違反《廣告法》相關法規,存在用讓人誤解的內容來欺騙、誤導消費者,杜海濤不僅沒有提示風險,還明確「網利寶」是安全的,且杜海濤未履行充分的審查義務,杜海濤應與廣告者承擔連帶責任,要求杜海濤賠償他的損失4.6萬餘元。
隨後,杜海濤工作室發布聲明,表示己方曾在2018年通過廣告代理商進行拍攝中插廣告的短期合作,未直接籤過代言合同,如今合作早已結束,也未再發布過此產品信息。2019年獲悉產品出現問題之後及時了解情況,現已由有關部門正在依法處理中。
北京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發布公告,明星或被依法追責
1月29日,北京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發布《P2P網貸機構廣告代言人配合落實風險化解責任的公告》,公告稱由於某些不正規的p2p網貸機構通過一些非法金融產品牟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造成這樣的結果,為機構代言的明星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是他們利用自己的人氣以及民眾的信任為這些機構吸引老百姓投資,所以公告中讓曾經代言過或者現在正在為p2p機構代言的明 星們到該中心說明情況,配合開展網貸平臺的清退工作,逾期未到的代言人則會被依法追責!
這次北京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機構表明代言人需要承擔責任,網友們直呼大快人心,就應該這樣!他們早就應該為自己代言的產品負責了,之前拿到巨額代言費,現在出了問題,不應該僅僅道個歉這麼簡單。但是公告中表明只需要明星配合平臺清退工作,並未涉及處罰賠償問題,說到這裡就涉及到一個問題,法律中究竟對此事是如何界定的呢?明星們究竟有沒有違法?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即明星承擔民事責任要滿足三方面:一是明星代言人對其代言的產品有沒有認真審查或者明星明知代言的廣告是虛假廣告還為其代言;二是存在侵害事實,消費者使用明星代言的產品後對自身或財產造成損失;三是消費者遭受的損失與明星代言這一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在上海市二中院審判的一則案例中(案號:(2020)滬02民終3552號),就為p2p暴雷代言人是否要向投資者賠償提供了答案。「九球天后」潘曉婷因代言的「中晉系」投資理財產品暴雷被投資者投訴。2020年8月,上海二中院終審判決,未支持投資者趙某的訴訟請求。上海市二中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的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並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承擔責任者為廣告主,廣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代言的情況下,才與廣告主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僅憑趙某提供的廣告視頻,難以直接認定潘曉婷對涉案廣告為虛假廣告存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
在行政責任方面,廣告法規定,當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的,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能再代言。
在刑事責任方面,廣告代言人如果存在「明知」的情形,則可能會成為相應犯罪的共犯。不過,如果明星不知道廣告虛假、不清楚公司產品瑕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不過「明知是虛假廣告還為其代言」這一事實極難舉證,這也是至今為止還沒有明星因虛假宣傳被追究過法律責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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