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你當偶像,
你卻把我當「韭菜」?
聲稱「投資網利寶、躺著也賺錢」的
杜海濤攤上事了。
2018年,主持人杜海濤曾為網絡投資平臺「網利寶」拍攝數段視頻廣告,後「網利寶」爆雷,杜海濤也因此被一名山東投資者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相關損失。2月4日,山東東營一法院已立案審理此案。
在眾多明星代言事件中,代言產品「翻車」已經屢見不鮮。有人認為明星在代言時收取高額代言費,應該為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負責。也有人為代言人「喊冤」,認為明星只是「背鍋俠」。那麼,代言產品「翻車」,明星是否要承擔責任?法報君採訪了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投資合伙人、網際網路金融事務部主任左勝高,為大家帶來專業解讀。
當產品出現問題,作為代言人的明星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明星代言是否承擔責任及責任形式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關於民事責任,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以外的虛假廣告,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虛假廣告仍代言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以明星給P2P代言為例,倘若明星明知或應知所代言的廣告內容屬於虛假內容或未盡到對平臺審慎注意義務,後期一旦平臺爆雷給投資者造成損失,應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
而明星對平臺是否盡到了審慎義務,應結合其代言時獲得的實際回報數額、國家對P2P監管政策、新規的出臺時間等來考量。倘若明星代言時盡到了審慎義務或對虛假內容不知情,或投資者沒有證據證明明星對虛假內容明知或應知,則明星代言不承擔責任。
關於行政責任,根據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三、四項規定,廣告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因此,倘若明星代言時,未深入了解平臺的合法性,未親身使用商品或未接受過服務,則存在被行政處罰的風險。
關於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倘若明星明知P2P平臺存在非法集資活動仍然為其虛假宣傳,可能被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共犯論處。
就廣告內容而言,明星代言的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做廣告;不得損害國家、第三人及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涉及到金融等行業許可的,還應事先獲得許可。
就主體而言,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作為廣告代言人。因虛假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作為廣告代言人。
明星在代言某產品時,往往收益頗豐,理應對代言的產品,盡到高於普通人的審慎注意義務。首先,要對代言的平臺是否依法設立、是否依法取得牌照進行審查;其次,要對代言產品本身的合法性進行深入了解,進行必要的事先合法合規審查;再次,要對代言的產品親身體驗使用或接受服務,再以用戶的角度審視廣告的合理性和真實性。當然,明星還應對廣告發布期間的產品質量、平臺商業模式等持續進行關注、跟蹤,一旦發現所代言的平臺或產品後期發生變化或風險,要第一時間進行阻止或終止合作,以避免風險的進一步擴大。
根據我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當明星代言的產品出現了問題,倘若該產品或服務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消費者可以直接將代言人連同廣告發布者、經營者等一併訴求要求承擔連帶責任。倘若不涉及消費者生命健康的,消費者還應事先搜集、固定代言人「明知」「應知」的相關證據,並根據情況再將代言人作為共同被告訴求連帶責任。除訴訟途徑外,消費者還可以通過和解、調解和投訴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明星代言產品,
絕不是簡單的「你給錢我宣傳」的關係,
自律盡責履行代言責任,
當好「第一把關人」,
才不辜負公眾對自己的支持與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