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女子王某託朋友幫介紹男友,當晚就與新認識的男友開房發生了關係。一個月後,她發現自己懷孕了,還得知自己莫名其妙就成了「小三」,於是將男方告上法院,追索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不料,男方卻反訴她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
這起離奇的人格權糾紛案件經過一審、二審,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不久前作出了終審判決。
今年31歲的王某,是一名舞蹈老師。2019年11月25日,她打電話給朋友鄭武(化名),託他幫自己介紹男朋友。當晚,鄭武就帶王某參加了一個飯局,結識了商人廖某。
廖某和王某在飯局中聊得投機,當晚他們就到酒店開房發生了關係,並在此後以男女朋友關係交往。2019年12月30日,王某到醫院檢查發現自己懷孕了,並得知廖某其實已經結婚。
2020年2月7日,廖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他停在自家小區裡的寶馬轎車遭人損毀,並提供線索稱王某有作案嫌疑。王某在配合民警調查時稱,她只是在廖某所住的小區裡和他的汽車上張貼了尋人啟事,並沒有破壞車輛。
同年2月13日,王某住院引產。之後,她向柳南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廖某向她書面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7萬餘元。
廖某認為王某以「尋人啟事」的方式對他進行污衊、侮辱、誹謗,並將「尋人啟事」貼到了他所經營的店面和他居住小區的電梯口,嚴重影響了他的生意,對他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傷害。他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判令王某停止侵害,在權威媒體刊登公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廖某在已婚情況下,仍與王某建立戀人關係,致其懷孕引產,對王某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廖某的行為有悖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王某的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
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未婚先孕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所受損害存在一定過錯,自負一定責任。
一審法院還在審理中查明,廖某在和王某的微信聊天中曾表示「你去打,多少費用我出吧」。據此,王某引產的相關費用,應由廖某支付。
一審法院認為,廖某不能提交證據證實王某侵害了他的名譽權,判決廖某向王某支付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45萬元。
廖某不服判決上訴,請求柳州市中院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支持他的反訴請求。他提出,根據醫院的2020年1月20日檢查報告顯示,王某當時已懷孕59天,而那時距離他和王某認識並發生關係才過去了56天,他認為王某在與他第一次發生關係的3天前已經懷孕。
廖某說,王某自知懷孕後,一直糾纏他索要錢財,他不願「背黑鍋」,要求王某人流後用胚胎做親子鑑定,她卻沒有留下相關樣本做親子鑑定。
柳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廖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知曉事情敗露後將身敗名裂。因此,即使廖某因為與王某的不正當男女關係敗露而受各方面的影響,也完全是咎由自取。雖然王某在廖某車上及其居住的小區張貼「尋人啟事」,但內容不存在侮辱或誹謗情形,應認定王某的行為不構成侵害廖某的名譽權。
廖某認為王某在雙方發生第一次性關係的3天前已經懷孕,但醫學上孕期系從受孕女性末次月經的第一天開始計算,並非從發生性關係之日開始計算,故廖某這一主張不符合醫學常識,法院不予採納。
王某的過錯在於,她作為一個成年人未能審慎、嚴肅的對待感情,在沒有深入了解對方的情況下即輕率地與剛剛認識不久的廖某發生性關係,且未採取任何保護措施,從而導致自己未婚先孕的後果,故法院對她要求廖某書面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
最終,柳州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