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案件中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分

2020-12-19 法制現場

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系「套路貸」案件中最常涉及的兩個罪名,且兩罪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區分,例如,有案件被告人供述稱:放貸人上門與其籤訂借款合同,告知其籤訂高倍借條系行業慣例,如到期不違約就不需按照借條上的數額還款,其當即表示不想繼續借款,此時,放貸人提出要其支付數額較高的上門費、車費等,其遂不得不借款,後放貸人通過故意製造違約等手段壘高債務,要求其支付欠款,並稱如果不支付就找其家人麻煩。根據被告人的有關陳述,可以看出其是在被欺騙和恐嚇的雙重作用下向放貸人支付的財物,其對行業慣例等借款手段既不明知,也不是在完全「心甘情願」的情況下實施的借款和財物交付。司法實踐中,這種兼具欺詐和勒索成分的「套路貸」案件十分常見,且兩罪處於互斥狀態,從構成要件來看,兩罪均系基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而處分財產的犯罪,所不同的僅在於手段,一個是欺騙,一個是恐嚇或脅迫,詐騙罪是智能犯之代表,勒索罪是暴力犯之代表。因此,放貸人實施的行為與被害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對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認定顯得尤為重要。

按照刑法通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陷入或者繼續維持認識錯誤——對方基於認識錯誤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實施恐嚇行為——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

兩罪區分的關鍵在於被害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但司法實踐往往不太關注被害人的主觀心理,有的被害人出於急於用錢的需要,已經多次向小貸公司借款,對「套路貸」的行為方式已經很熟悉,甚至對於「砍頭息」、違約金等根本不在意,主觀心理狀態是先借到再說,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認定對方的欺騙行為使其產生認識錯誤從而交付財產,不能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在放貸、索債過程中實施的行為會對被害人產生心理強制,被害人基於畏懼心理交付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對於借貸雙方主觀明知、自願履行的案件,即使還款數額遠超實際借款數額,亦應堅守罪刑法定原則,不予入罪,對於符合非法經營罪構成要件的,可以非法經營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兼具欺騙與脅迫性質,被害人既陷入認識錯誤又產生恐懼心理從而處分財產的,構成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處罰。因此,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要強化對反映被害人主觀心理狀態證據的搜集,從被告人實施的行為、被害人前後陳述的一致性、報案記錄、過往借貸經歷等多方面綜合考量。

【來源:江蘇法制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相關焦點

  • 劉霜| 套路貸案件中共犯的認定
    《意見》第 3條規定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不僅有詐騙方式(最常用方式),還包括該條列舉的其他犯罪手法,例如軟暴力索債、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等。《意見》第 4 條規定的是套路貸的所涉罪名,除了詐騙罪外,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等多個罪名。不得不說,套路貸這種既非法律概念也非犯罪構成要件的特殊性質給司法實踐造成很大的困惑。
  • 套路貸案件中,什麼樣的套路才是構成詐騙罪的欺騙行為?
    如果出借人實施了一個足以使借款人產生認識錯誤的欺騙行為,但是借款人沒有被騙,那麼出借人構成詐騙罪,但是成立未遂。由此可見,套路貸案件構成詐騙罪的首要前提,並非是借款人有沒有產生認識錯誤、案件中有沒有被害人,首先要考慮的是出借人的行為到底是不是詐騙行為。如果連詐騙行為都沒有,何來因果關係?何談危害結果?
  • 律師解讀:「套路貸」犯罪可能會涉及哪些罪名?以下5種最高發
    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廳級)、重大金融經濟犯罪(涉案百億)和企業家經濟糾紛系列案件。導語:套路貸是對假借民間借貸的名義,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一種違法犯罪類型的總稱。那麼關於套路貸犯罪中,可能涉及的具體罪名有哪些呢?本文將對此展開討論。
  • 被警官認定為黑惡勢力的套路貸重大團夥犯罪案件,我是如何取保成功...
    在一般人觀念中,甲、乙等人的行為屬於「套路貸」,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甲、乙等人根本沒有實施任何欺騙行為,A對所有事實與後果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完全沒有受欺騙。既然如此,就不能認為甲、乙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即使這種情形並不屬於正常的民間借貸,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另一方面,甲、乙等人通過上述方法索債的行為,也不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與其他犯罪。
  • 張平壽:「套路貸」詐騙「錯誤認識」的實踐偏離及其矯正 | 經濟刑法
    雖然上述規定有助於對具體案件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司法裁斷,但在定罪過程中亦往往不經意給司法人員帶來另一種處斷思維,即司法人員會不自覺地將對詐騙罪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轉移到對「套路貸」構成要素符合性的判斷上來,從而在詐騙罪論證的過程中有意無意地擱置或忽略了對受騙者主觀錯誤認識的考量。實際上,此種現象已在「套路貸」詐騙犯罪認定實踐中屢見不鮮。
  • 「套路貸」涉案8.7億元 首犯被判無期徒刑
    省高院對張遠鋒等11人涉惡案作出終審裁定 新快報訊 見習記者黃嘉豐 通訊員粵法宣報導 12月2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遠鋒等11人「套路貸」涉惡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新快報記者了解到,今年全國掃黑辦對第六批38起涉黑涉惡案件進行掛牌督辦,該「套路貸」案在列。
  • 陝西首個「套路貸」黑社會性質組織覆滅始末
    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數罪併罰,判處韓召海有期徒刑16年。讓我們再次回顧陝西首例「套路貸」涉黑案始末,希望能幫助更多的人遠離「套路貸」。  很快,陝西首個「套路貸」黑社會性質組織被警方連根拔起。  警方查明,該組織為攫取非法利益,先後實施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非法侵入住宅、詐騙等11起違法犯罪活動。  韓召海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  2019年2月25日,新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陝西省公安廳督辦的1號涉黑案件——韓召海等8人涉黑案。
  • 50起民事虛假訴訟藏身「套路貸」
    此前,被告人李衛俊因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尋釁滋事罪被法院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28萬元。針對這起「套路貸」案中涉及的民事訴訟,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同步啟動民事訴訟監督程序,一舉糾正50起民事虛假訴訟,並由此激起一系列社會治理有效舉措,收到良好效果。
  • 「砍頭息」不一定是「套路貸」
    在處理案件時,注意區分民間貸款(包括高利貸)的「砍頭息」和「套路貸」的「砍頭息」。從主觀上講,有必要注意行為者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這是「套路貸」和民間貸款之間的本質區別。民間貸款的目的是獲得利息收入。借款人和貸方都對實際借入的本金和將產生的利息有清楚的了解。貸方通常希望借款人能夠按時償還本金和利息。
  • 「套路貸」、黑中介、村霸,北京法院發布5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新京報快訊(記者 李玉坤)9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5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涉及「套路貸」、黑中介、村霸等令人深惡痛絕的涉黑涉惡團夥。三中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5項罪名判處林國彬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等罪名判處韓文軍等24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四年不等,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
  • 上海警方摧毀一「套路貸」犯罪團夥:低息誘騙他人借款,威逼脅迫...
    近期,上海警方經縝密偵查,摧毀一個以信息服務公司為掩護,實施「套路貸」詐騙的犯罪團夥,抓獲陳某坤等6名犯罪嫌疑人。去年6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趙巷派出所接徐某報案,稱其女兒被人詐騙了。經詢問,民警發現這並不是一起簡單的詐騙案件,而是一起涉及團夥作案的「套路貸」詐騙案件。民警了解到,徐某女兒及女婿顧某於2014年至2015年期間多次向陳某坤、任某亞借款,累計50萬元。此後,徐的女兒在陳某坤等人威逼脅迫下,多次重寫借條,重新製造銀行流水痕跡,最終壘高借款金額至180餘萬元。
  • 致4人自殺的菏澤特大網絡套路貸系列案一審宣判:49人獲刑
    近日,成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3起「3·08」特大網絡套路貸系列案件,一審判決首要分子徐某某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數罪併罰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4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等不同刑期的刑罰。
  • 再說「套路貸」
    在「套路貸」犯罪活動中,犯罪行為人通過群發簡訊、散發傳單、做活動等宣傳方式,利用各方在社會經驗或行業經驗方面的信息不對等,誤導被害人籤訂合同,進而誘發大量惡性事件,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但當下的套路貸案件,有多少是利用「各方在社會經驗或行業經驗方面的信息不對等」來進行誘導的?少之又少。
  • 線下線上同步庭審,一審132人獲刑,3天集中宣判16件涉黑涉惡案件
    近日,慈谿法院通過線上線下同步開庭審理方式,集中宣判涉黑涉惡犯罪案件16件132人,其中涉黑案件4件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7件93人,惡勢力團夥案件5件28人。案件涉及網貸APP「套路貸」、借車貸分期業務敲詐勒索、建築工程串通投標等重點類型。
  • 張遠鋒等人「套路貸」涉惡案二審宣判
    央廣網廣州12月25日消息(記者鄭澍)12月2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遠鋒等11人「套路貸」涉惡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今年6月30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罪、妨害公務罪、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張遠鋒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各被告人均不服判決,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法院經審理查明,張遠鋒以自己和家人名義先後成立10餘家公司,安排家庭成員在公司任職,實施騙取貸款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 小公司大套路,老闆犯下五宗罪
    12月3日,由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以範某斌為首的17人套路貸涉惡案件,十堰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範某斌等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庭審現場此前,一審法院經審理,對首犯範某斌以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詐勒索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6萬元。
  • 實務:敲詐勒索罪與強迫交易罪的準確界定和區分
    作者 |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石魏;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程歡歡來源 | 人民法院報; 案號:(2018)京0105刑初143號刑事判決書(2019)京03刑終73號刑事裁定書裁判要旨 敲詐勒索罪與強迫交易罪的區分應結合危害行為發生場合
  • 毆打、拍裸照、逼迫吃喝汙穢物……這個「套路貸」黑社會組織栽了!
    借用他人註冊的廣州偉恆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恆公司」)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哄騙借款人籤訂「虛高借款合同」、「虛假借款協議」並製造虛假資金流水進行「套路貸」犯罪活動,在借款人無法償還借款的情況下,被告人羅嘉盛以「催收」為名,組織、指揮上述在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及其他同案人,採取毆打、拍裸照、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手段進行暴力「催收」,獲取非法利益。
  • 掃黑除惡明確惡勢力認定標準 「套路貸」針對四類人群從重處罰
    記者 虢燦 通訊員 邱楊雨生 攝 全國掃黑辦4月9日在京首次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惡勢力違法犯罪認定、依法打擊「套路貸」、處置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等方面作出進一步明確
  • 小公司大套路,老闆犯下五宗罪丨今晚九點半
    庭審現場此前,一審法院經審理,對首犯範某斌以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詐勒索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6萬元。圖片來源於網絡,與正文無關事實上,遭遇範某斌等人「套路貸」黑手的,不止王先生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