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網-市場監管專版訊 | 剛剛步入2020年,記者從河南銀保監局了解到,1月4日-6日,2天時間21家金融保險單位及個人因違法違規辦理業務被處罰。詳細情況如下:
1、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主要負責人黨如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通過虛列費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變相突破報批費率水平。漯河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等規定,對其罰款22萬元。處罰決定書文號:漯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
2、姓名:黨如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對陽光財險漯河中支通過虛列費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變相突破報批費率水平的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漯河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其警告,罰款3萬元。處罰決定書文號:漯銀保監罰決字〔2020〕6號。
3、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主要負責人趙富強,主要違法違規事實:違規對外擔保,平頂山銀保監分局依據《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保險機構對外擔保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對其罰款25萬元。處罰決定書文號:平銀保監罰決字〔2020〕6號。
4、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分行,主要負責人耿強,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以貸轉存。平頂山銀保監分局依據《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其罰款20萬元。處罰決定書文號:平銀保監罰決字〔2020〕7號。
5、汝州玉川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新徵,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向關聯企業發放信用貸款。平頂山銀保監分局依據《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其罰款20萬元。處罰決定書文號:平銀保監罰決字〔2020〕8號。
6、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李楊,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存在財務數據不真實,總經理李楊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平頂山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平安人壽平頂山中支罰款10萬元。對李楊給予警告,罰款1萬元。處罰決定書文號:平銀保監罰決字〔2020〕10號。
7、洛寧農商銀行,主要負責人白朝陽,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貸前調查不盡職、貸後管理不盡職。洛陽銀保監分局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農戶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對其罰款30萬元。處罰決定書文號:洛銀保監罰決字〔2020〕37號。
8、姓名:範現民,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對洛寧農商銀行貸前調查不盡職、貸後管理不盡職行為,分別負有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洛陽銀保監分局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其警告。處罰決定書文號:洛銀保監罰決字〔2020〕38號。
9、姓名:黃功哲,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對洛寧農商銀行貸前調查不盡職、貸後管理不盡職行為,分別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洛陽銀保監分局依據《農戶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其警告。處罰決定書文號:洛銀保監罰決字〔2020〕39號。
10、姓名:師旭鋒,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對洛寧農商銀行貸前調查不盡職、貸後管理不盡職行為,分別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洛陽銀保監分局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其警告,罰款6萬元。處罰決定書文號:洛銀保監罰決字〔2020〕41號。
11、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壁中心支公司,主要負責人秦建華,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鶴壁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對其罰款10萬元。處罰決定書文號:鶴銀保監罰決字〔2020〕3號。
12、姓名:張合花,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對太保財險鶴壁中支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違法行為負直接負責。鶴壁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其警告,罰款2萬元。處罰決定書文號:鶴銀保監罰決字〔2020〕4號。
13、姓名:雷書娟,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對太保財險鶴壁中支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違法行為負直接負責。鶴壁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其警告,罰款1萬元。處罰決定書文號:鶴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
14、濬縣鄭銀村鎮銀行,主要負責人趙麗娟,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因未對集團客戶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導致集團客戶大額風險暴露及授信餘額超標。鶴壁銀保監分局依據《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二條,《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罰款30萬元。處罰決定書文號:鶴銀保監罰決字〔2020〕7號。
15、姓名:路軍,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對太保財險鶴壁中支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違法行為負直接負責。鶴壁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其警告,罰款1萬元。處罰決定書文號:鶴銀保監罰決字〔2020〕6號。
16、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旭東,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虛列費用財務數據不真實。南陽銀保監分局依據《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對其罰款25萬元。處罰決定書文號:宛銀保監罰決字〔2020〕21號。
17、姓名:張旭東,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虛列費用財務數據不真實負直接責任。南陽銀保監分局依據《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其警告,並處4萬元罰款。處罰決定書文號:宛銀保監罰決字〔2020〕22號。
18、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行,主要負責人張厚林,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貸款資金挪用於購買結構性存款、貸款資金轉作定期存單。南陽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其罰款90萬元。處罰決定書文號:宛銀保監罰決字〔2020〕23號。
19、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行,主要負責人曾帆,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貸後管理不到位,導致信貸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南陽銀保監分局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其罰款25萬元。處罰決定書文號:宛銀保監罰決字〔2020〕24號。
20、河南內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汪玉平,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貸後跟蹤檢查不盡職,貸款資金實際用於歸還他人貸款及利息。南陽銀保監分局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其罰款30萬元。處罰決定書文號:宛銀保監罰決字〔2020〕25號。
21、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主要負責人魯強,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貸後審查不嚴導致流動資金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以及歸還到期貸款。許昌銀保監分局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對其罰款50萬元。處罰決定書文號:許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
(來源:河南銀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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