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輩子的事情,有的人閃婚,就有的人閃離。這很正常,愛就要在一起,說不上愛,就一點喜歡的就不要耽誤人家,可是每個人都是要為自己的人生負責的,所以,當然了,也不能夠亂來,不到迫不得已,不要那麼早的下結論,但是聽說分居到一定的時間就算離婚了,這個是真的嗎?
夫妻雙方一旦感情破裂就會想到解除婚姻關係,離婚也成了最好的選擇。但是離婚需要夫妻雙方自己協議離婚,一旦有一方不允許離婚,就會變得麻煩。有的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長期分居,婚姻法離婚有新規。
分居滿2年,是否就可以算自動離婚呢?
答案是否定的。
事實上,在《婚姻登記條例》頒布以後,男女解除婚姻關係的合法途徑有3種:
1、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
2、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3、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係自然終止。
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都是要走法律程序的,因此婚姻並不會自動解除,需要辦理一定的手續,走一定的流程婚姻才可解除,自動離婚是一個錯誤的概念。
如果婚姻真的到了無可救藥的地步,就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就可以離婚了,沒有必要搞的太過麻煩,不過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都要有一個責任心,不管是對別人,還是對自己,都不能夠隨隨便便的!
我國《婚姻法》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1、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3、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4、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5、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