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進行時 >>...
12月31日上午,龍湖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連賢明等38人涉黑案件宣告一審判決。該案認定涉黑組織成員共計20人(其中2人在逃、1人死亡),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包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證罪、誣告陷害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貪汙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連賢明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得假釋。其餘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及非組織成員也分別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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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連賢明為達到稱霸一方、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以族親、至交關係為紐帶,利用汕頭市潮南區司馬浦鎮大布上社區居民委員會這一合法基層組織及其擔任基層黨政「一把手」的優勢地位,組織、領導他人在大布上社區一帶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其本人為首,被告人連育光、連若民、連賢松、連育堅(「369」)、連宗元、連育堅(「烏豬仔臘」)、安志剛、連素光、連嶽桂、連財鴻、郭文洲、連楚強、連家林、連亨潮、連德松、連俊彬、同案人連桂榮(在逃)、連松賢(在逃)、連遠龍(在逃)、連賢如(已死亡)等人為組織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大布上社區居委會也逐漸演變為以被告人連賢明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平臺和斂財的工具。該組織作惡多端,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以連賢明為首的犯罪集團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連賢明作為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他各成員及非組織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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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舉報信寫作格式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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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汕頭Plus客戶端
編輯/謝璇璇 林桐
審核/謝曉霓 林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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