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雞年第一推》之後,陸續收到「老司機」的反饋:觀點不夠鮮明,缺乏歷史厚重感。故,推倒,重來)
在我國,賣淫不是犯罪,只能算是一種違法行為。但是,賣淫活動當事人(「技師」、嫖客)之外的第三方,比如老闆、媽咪、技術總監、領班等組織者、引誘者、容留者、強迫者、介紹者,可以構成相關犯罪。特別是組織賣淫罪,屬於重罪,起步就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多浴場、桑拿部、spa、水會開設一些「特色」項目,比如胸推、臀推、洗飛機、打飛機,這些服務項目,是色情服務還是賣淫?是治安處罰性質的賣淫行為,還是組織賣淫罪中的賣淫?一些「堂子」,僅提供胸推、臀推等非性交色情服務,這些服務是否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賣淫,事關「堂主」的罪與非罪。一些堂子,既提供胸推等特色服務,又提供「大保健」(性交)服務(服務次數累計),事關「堂主」的量刑輕重。今天我們來聊聊這個話題。
在所有涉淫法律法規、司法文件中,只有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的答覆》使用了「性服務」這個概念。
」賣淫嫖娼一般是指異性之間通過金錢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對方性慾的行為。 至於具體性行為採用什麼方式,不影響對賣淫嫖娼行為的認定。」
這裡的性服務,與色情服務含義相同,外延很廣,包含淫褻、賣淫。
在分析「賣淫」之前,有必要介紹一下「淫褻」。對這個詞語,年輕法律人可能沒有概念,但是一些老公安會「如數家珍」。
1993年前後,為配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實施,部分省市相繼出臺了一些省級配套規定,比如浙江、四川、河南。
以浙江省人大發布的《浙江省嚴禁賣淫嫖娼活動的規定》為例
規定第14條:以獲取或者給付財物為條件進行淫褻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處3000元以下罰款。
這裡的淫褻活動,就是指打飛機、胸推、口交等有償的非性交色情服務,與賣淫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為什麼呢?請看
規定第17條: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賣淫、嫖娼、淫褻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理。
規定第18條:在查禁賣淫、嫖娼和淫褻活動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敲詐勒索,包庇窩藏,私放違法犯罪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淫褻與賣淫同時並列出現在一條規定中,說明它們不是一回事。,
那麼,淫褻這個概念為什麼退出江湖了呢?
在長期的掃黃鬥爭中,突擊檢查時,正好抓住一對gou男女媾和的場面是極其難得的,要麼是脫了衣服還沒開搞,要麼是已經搞完準備結帳。避重就輕乃人之本性,於是賣淫案件越來越難辦,只能退而求其次,辦成淫褻案件。要想打擊幕後的老闆、領班等組織者,辦成刑事案件,就更難了。
淫褻一詞,給打擊賣淫執法活動造成了很多不便,給敵人鑽了法律空子。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答覆》,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賣淫解釋為有償性服務。
2001年公安部《關於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覆》(部公復字 [2001]4 號批覆),本意是將同性之間的有償性服務擴大解釋為賣淫,以解決執法難題,但是卻意外的把淫褻納入賣淫麾下。
自從有了上述兩個執法依據,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中不再區分淫褻和賣淫,而將所有的色情服務均認定為賣淫。
自此,淫褻逐漸退出歷史舞臺,賣淫開始一統江湖。
2005年《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廢止,《治安管理處罰法》出臺,那些省級配套規定也隨之廢止。從此,江湖上再無淫褻這一說法。
但是,桑拿市場上始終有淫褻服務項目存在,特別是一些久經沙場的資深堂主,還堅持認為,淫褻活動不能與賣淫同日而語,我們這是淨桑,不會傳播愛滋,賣淫是葷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