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法院裁決結果公布。
此人是誰?她就是曾在《慶餘年》中出演北齊沈重的妹妹「沈小姐」。
中新經緯客戶端6月9日消息,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霍爾果斯達達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達達影視」)與代文雯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0)京03民終5697號,法院為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市三中院」),最終結果為:代文雯解除合同的行為於法有據,不構成違約。根據判決書,上訴人(原審原告)為達達影視,法定代表人為達達影視CEO、法定代表人聶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代文雯為達達影視旗下女演員,曾在《慶餘年》一劇中飾演沈婉兒。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來源:代文雯個人微博
此前,達達影視因與代文雯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0246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北京市三中院於2020年4月21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判決書顯示,達達影視的訴訟請求,一是主張違約金200萬元及預期利益約1070.73萬元,二是主張退還墊付費用、居間費用22.8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代文雯在《解約通知函》中列明的解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其向達達影視發送《解約通知函》的效力。
其中,關於達達影視法定代表人聶某長期騷擾代某問題,一審法院認為,代某與達達公司籤訂《演員經紀合同》,達達公司應當為代某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和保護。
從聶某和代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看,聶某持續給代某發微信、打電話,向代某表達好感,追求代某,代某拒絕後,聶某仍未停止,並表示如果代某談了男朋友,他會不遺餘力想辦法毀了代某的男朋友等。
聶某的行為構成對代某的騷擾,從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看,騷擾期間自2017年8月至12月,後根據龍口市心理康復醫院出具的《診斷書》,代某被診斷為×××。代某患×××與聶某的騷擾行為有因果關係,騷擾行為的實施者聶某系達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東,其行為必然對《演員經紀合同》的履行造成影響。合同履行過程中,代某因聶某的騷擾行為患×××,證明達達公司未對代某盡到保護責任,達達公司在相關條款的履行上構成違約。
一審法院強調,聶某系有家庭之人,應具有基本的家庭責任意識,其對婚外異性展開持續的追求並最終演變成騷擾的行為突破了道德的底線,其行為不利於影視行業的健康發展,一審法院對其相關行為予以譴責。
一審法院認定,代文雯向達達影視發出《解約通知函》的行為存在合法事由,不構成違約。駁回達達影視的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此次終審中,北京市三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代文雯向達達影視發送《解約通知函》是否具備解除《演員經紀合同》的效力;二、代文雯應否支付違約金、退還居間費、墊付費用。經審理,北京市三中院認為,達達公司違約行為已嚴重影響代文雯獲取演藝機會、提高知名度及身心健康,致使《演員經紀合同》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代文雯有權依法解除合同,一審法院對其發送《解約通知函》行為的認定正確,不持異議。
關於違約金,北京市三中院認為,代文雯解除合同的行為於法有據,不構成違約。達達影視關於代文雯支付違約金的主張,於法無據,不予支持。關於居間費、墊付費用,根據達達影視提交上訴狀載明的內容,代文雯實際獲得報酬的數額已扣居間費用及代墊費用,現達達影視另行要求代某返還居間費用及墊付費用,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此案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天眼查數據顯示,達達影視成立於2016年8月31日,註冊資本300萬元,經營範圍為: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經營、發行、複製、包裝、藝人經紀;企業形象包裝、宣傳推廣、廣告拍攝、會務展覽。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為聶巍,持股比例達70%。
另據公開資料,代文雯出生於1996年,畢業於中央戲劇學院,參演的電視劇包括《九州·天空城II》《慶餘年》《蜀漢酒樓》《娘道》及新版《射鵰英雄傳》等。
除了經濟糾紛外,代文雯被老闆長期騷擾患抑鬱症成為關注重點。
代文雯自爆,2017年開始老闆聶某經常給自己發微信。即使代文雯明確表示拒絕,老闆聶某依舊窮追不捨,曖昧不行,還要威脅。
聶某是有家室的,其妻子表示,聶某沒有進行騷擾,是代文雯半推半就,欲擒故縱。
好在法院是公正的,代文雯和公司達達影視成功解約。
不僅解決了經濟糾紛,還明確指出代文雯的抑鬱症和老闆聶某長期騷擾有著因果關係。代文雯解約不屬於違約,更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代文雯畢業於中央戲劇學院,學習的播音與主持。因為長相出眾,代文雯被邀請出演網劇《囧西遊》。清純的外表徵服了觀眾,人氣大漲,也開始代文雯的演藝生涯。
2019年《慶餘年》問世,人氣非常高。代文雯有幸參與其中,飾演北齊沈重的妹妹沈小姐。沈小姐和言冰雲的愛情故事讓人側目,因為肖戰的緣故,沈小姐大受關注。
誰能想到,在劇中外表柔弱,內心堅強的女子,在戲外身患抑鬱症。
2012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鑑定意見;(8)勘驗筆錄。電子數據被明確規定為案件證據類型之一。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籤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媒工具,它整合了電子郵件、網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網上購物、網絡支付平臺等功能。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的範圍,由於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
相對於傳統形式的證據,比如物證、書證等,電子形式存儲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變化或意外改變的損壞,如軟體故障、系統問題、網絡上黑客進入文件等等都有可能改變電子數據。可見,微信聊天記錄要想具有相應的證明效力,成為認定案件事實認定的依據並不容易,微信證據要得到採信,還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強調了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為證據的先決條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錄的形式取得證據,在不構成對他人隱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錄製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微信語音是訴訟雙方對錄音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不屬於偷拍、偷錄和侵犯隱私的範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因微信不是實名制,如果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那麼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事發案件沒有聯繫。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
1、對方當事人自認;
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
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體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從上面所述的四種途徑,在於對方當事人和第三方技術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發揮作用的微信證據並不簡單。
微信證據的完整性在於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因為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在具體實務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證據,應當注意:
(一)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記錄
微信聊天記錄容易毀滅,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滅失。因此,平時應當注意收藏對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
(二)注意微信內容的連續性
如果聊天記錄涉及錄音,錄音應當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很多訴訟當事人為了儲存和傳送的方便,將錄音資料拷貝到光碟或者u盤中,而將原始錄音刪掉,這是非常冒險的行為,一旦對方對該證據不認可,則證據真實性無從考證。
(三)微信語音內容應當儘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
(四)儘量搜集除了微信內容之外的其他相關證據來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