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一直以來,關於網際網路金融以及網貸平臺用36作為定義「高利貸」一直都有很多人認為是太高了,甚至有很多人認為24%以上的利率都是高利貸這問題我們也非常的認同,我們之所以這樣說那是因為我們至今也搞不明白這些P2P網貸平臺到底是不是具備合法的資質,甚至我們也無法確定這些P2P網貸到底屬於不屬於金融公司。
依然要先聲明,這裡的現金貸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指的是面向個人的、無消費場景的網際網路小額無擔保貸款,市場主體既包括銀行、消費金融公司,也包括騰訊、阿里等科技巨頭,還包括為數眾多的各類現金貸平臺。
這個紅線的來由,主要是根據2015年9月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雖有「規定」卻無法秩序,雖有「標準」但是無硬性而言
當前金融監管的第一條法則就是將一切金融活動納入監管,要設立準入門檻,必須持牌經營,不能阿貓阿狗都能做金融。如果連這個大形勢都缺乏認知,最好早點遠離金融行業,免得今後因無知無畏鋃鐺入獄,搞不好還拉同行墊背。
一再渲染紅線過低讓你們活不下去,有點「一哭二鬧三上吊」的意思,你們的死活有什麼了不起的,誰在乎啊?你們奔著高息暴利而來,現在還想站在道德制高點博取同情?
自2016年8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至今已經將近四年了,而在這個《暫行辦法》中就明確了P2P網貸平臺的運營規定: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範圍中實質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我們卻發現,至今雖然已經過去三年多了,卻很多P2P網貸平臺 以及一些上市的P2P網貸平臺一直沒有按照這個規定執行,但是,關於這個規定卻有很多的傳言,有的人認為這個規定只是做了一個表面工作,雖然是紅頭文件,但是卻沒有強制性的要求,所以這些P2P網貸平臺只是拿這個規定當作一紙空談而已,如果遵守的話,那麼他們就無法運營下去,甚至還有很多人認為,發布這個規定是為了規範市場的秩序,如果沒有人遵守的話,那麼以後相關部門發布的文件誰還遵守呢?
網際網路金融利率定得太高,看起來更像剝奪消費者的血汗錢
說實話,網際網路金融36%利率紅線我們認為是在太高,這意味著金融消費者每賺100塊錢的時候,其中將近三分之二的錢都需要交給這些網際網路金融平臺,而如此以往,我們認為只是增加了年輕消費者的負債壓力,而非是減輕了老百姓的負擔。
而有法律人士認為,在法律利率24%的範圍內就包括了服務費、管理費等等各項費用,而24%-36%為自然利息,沒有履行的可不履行,而說實話,24%-36%這部分的利息如果金融消費者不履行的話,這些金融平臺就會使用非法的手段威脅恐嚇債務人以及其親屬好友,而我國認定這種行為是犯罪行為,但是卻很難能能維護到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高於36%利率的網貸平臺應實際返還借款人的「錢」,對拒不返還的網貸平臺可視為「失信人」
知名媒體人徐亮認為,我們發現當借款人要求網貸平臺返還超過36%部分利率的時候卻是非常的困難的,而截止到目前我們還發現很多網貸平臺還正在向借款人群體催繳超過36%的利率部分,甚至還有人因此而起訴網貸平臺,但是,如果借款人借款的次數超過36%利率的綜合超出了欠款金額,理應衝抵,而在衝抵之後還有剩餘部分,網貸平臺應該返款給借款人。
理論上講,從國家規定超過36%利率紅線的部分是無效部分的時候,借款人應該計算一下自己的借款次數,以及每期還款的利率超過36%紅線部分的金額,然後以單次計算出來的金額X以次數的金額,如果計算出來的金額超過現在欠款的話,我們認為理應停止還款,甚至可以要求返還。
至於,P2P網貸平臺利用帶有黑社會性質的催收公司繼續催繳的話,如果涉及到軟暴力討債和暴力討債的話應該報警,因為利用超過36%利率紅線部分的金額足以衝抵,他們在這樣催繳就是屬於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