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廣東事業單位公基法律知識考試: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2021-01-18 廣東中公教育

【導讀】

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考試《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法律知識在公基中的地位不言而喻,作為公基法律第一部分內容,法律學是每年考試的重點,尤其是法律對人的規範作用是體現考生對法律規範理解,具備基本法律素養的基礎,在此簡單介紹一下對象不能犯的相關知識。

對象不能犯本身就是犯罪未遂中的一種類型。

以行為的實行能否構成既遂為標準,可以將犯罪未遂劃分為能犯的未遂與不能犯的未遂。而不能犯的未遂又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1、工具不能犯。如將白糖誤認為是砒霜,藉以殺人,屬於殺人未遂;

2、對象不能犯,即犯罪對象不存在但行為人誤以為存在或對犯罪對象的特性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以致於不可能完成犯罪。也就例如,將男人誤認為女人,實施強姦,屬於強姦未遂;

3、主體不能犯。如行為人不知道在國外的妻子已經死亡,出於重婚的故意又與她人進行結婚登記,屬於重婚未遂。

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時候一般只會在判決結果中陳述被告人所犯何罪,而不會陳述該種犯罪處於何種狀態,也例如一個人強姦未遂,判決結果中會陳述為「某某犯強姦罪,判處XXXXX」而不會說「某某犯強姦未遂罪,判處XXXXX」,這是因為犯罪未遂屬於法定量刑情節,不是定罪情節,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所以,對象不能犯肯定不會是無罪,而是有罪,只是鑑於其犯罪未遂的性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以行為的實行客觀上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並且這一行為實際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如甲用槍向乙射擊,意欲打死乙,但由於其槍法不準,未能擊中乙,乙見狀得以逃脫。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但由於其行為的性質,致使其行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在不能犯未遂中,行為人對其行為的性質存在錯誤認識,即實際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為人卻認為可以完成犯罪。這種認識錯誤就是成立犯罪未遂之「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犯未遂還可繼續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對象不能犯未遂。所謂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由於對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存在錯誤認識而未能完成犯罪導致的未遂。如將白糖當作砒霜放入他人食物中意圖毒死他人。所謂對象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對所指向的犯罪對象存在認識錯誤而未能完成犯罪導致的未遂。如將野豬當作人射殺。

一般認為,就實際造成犯罪結果的可能性上來講,能犯未遂的可能性要比不能犯未遂大,因而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在量刑應有所區別。

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又稱「不能犯」。現代各國刑法或刑法理論上,以行為的實行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而劃分的犯罪未遂形態的一對類型之一,其對稱為「能犯未遂」。因犯罪人對有關犯罪事實認識錯誤,其犯罪行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達到既遂,而使犯罪停止在未遂形態。

如誤用空槍、壞槍去射殺人,誤把鹼面當作砒霜去毒殺人,誤認屍體為活人而開槍射殺,都屬故意殺人罪中不能犯的未遂。西方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實在危險性,乃是區分能犯未遂(未遂犯)與不能犯未遂(不能犯)的關鍵。

在如何理解行為危險性即如何確定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的區分以及不能犯未遂的內部分類上,主要有客觀說與主觀說兩大派。客觀說中又有絕對不能說與相對不能說、純客觀說、客觀危險說、法律不能說與事實不能說、具體危險說等具體主張;主觀說中又有純主觀說、客觀的主觀說(此說又稱抽象危險說、主觀危險說、行為者危險說)等具體主張。由於能犯末遂與小能犯未遂的區分以及不能犯未遂的內部分類問題上的觀點眾說紛繁,錯綜複雜,而且存在不少難題,因而中外刑法理論中也有否定犯罪未遂的這種分類及不能犯未遂的主張,認為這種分類尤其是不能犯未遂問題過於複雜和繁瑣,不夠科學,對量刑也沒有意義,應予以摒棄。

中國刑法理論中通行的觀點採納了犯罪未遂的這種分類,確立了不能犯未遂的概念,並認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的分類對量刑有一定意義,對不能犯未遂一般應較能犯未遂從輕處罰。在不能犯未遂內部,中國刑法理論主要將之又區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兩種表現形式。至於外國刑法理論中在此之下,再區分為絕對不能犯與相對不能犯等層次,中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這樣區分過於繁瑣,而且也難有明確的標準而不易掌握,實際意義也不大,因而不再作這種劃分。

中國刑法理論認為,不能犯未遂與能犯未遂一樣,都是同時具備了主觀罪過和客觀犯罪行為這兩個犯罪構成中最基本的因素,二者的齊備和內在統一,決定了不能犯未遂也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這種主客觀要件的統一及其所決定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就是不能犯未遂案件構成犯罪及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科學根據。

案例一

空曠的田野上,有1個稻草人。行為人甲持左輪手槍至,誤把稻草人當做仇人射擊。問甲構成何罪?

案例二

空曠的田野上,有6個稻草人立在一起,B被追殺仇人A追殺至此。B臨機一動把自己打扮成稻草人,立於稻草人旁,成為第7個稻草人。行為人A見狀依次射擊稻草人,但由於只有6發子彈,竟讓B僥倖躲過。問A構成何罪?

1、行為時的客觀事實是「甲想稻草人射擊」,客觀上不存在故意殺人罪「人」這個構成要素(空曠的田野上),不可能侵犯到故意殺人罪的保護法益,所以無罪。

2、A開槍依次射擊那7個稻草人,站在行為時,那七個稻草人每個都可能是b,所以具有侵犯法益的急迫危險,至於B是第七個稻草人這是事後判斷,應站在行為時進行判斷。所以成立故意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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