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條件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沒有既遂。
沒有既遂的表現:
(1)結果犯的既遂:法律要求發生法定結果。——故意殺人罪
(2)具體危險犯的既遂:要求發生具體危險為既遂。——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
(3)行為犯的既遂:要求行為實行到一定的程度。——偷越國(邊)境罪注意具體的犯罪的既遂標準,尤其是一些特殊的犯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罪只需要具備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行為之一即認為成立犯罪既遂。
3.未得逞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欲達目的而不能「不能」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判斷為準。行為人主觀上還是希望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結果能夠出現,只是客觀上不能,即使客觀上還有可能將犯罪行為實施至既遂狀態,但行為人本人主觀上認為不能,進而停止犯罪行為的,也認為是犯罪未遂。例如,甲在實施盜竊行為時,聽到警車響,以為是來抓他的,便迅速逃離現場,實際上根本沒有警車,從當時的情況來看,是可以將犯罪行為實施完畢的,但甲當時認為犯罪行為不能實施下去,進而放棄犯罪的,成立犯罪未遂。
二、未遂犯的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1)實行終了的未遂:犯罪人已將其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未能將他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
2.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有既遂的可能性,只是由於遇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既遂。
(2)不能犯未遂:由於行為人對有關犯罪事實的認識錯誤,而使該犯罪行為在當時不可能達到既遂的情況。
對象不能犯。由於行為人的錯誤認識,使得其犯罪行為所指向的犯罪對象在行為當時不存在。——將稻草人作為仇人開槍手段(工具)不能犯。行為人具有實現犯罪的意思,但使用的手段方法根本不可能導致結果的發生。——誤將白糖當作毒藥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的區分方法:如果換其他的犯罪人,相同的情形能夠既遂的,屬於能犯未遂,否則為不能犯未遂。或者說,在能犯未遂的情形下,如果不出現其他的因素,犯罪行為是可以達到犯罪既遂的;但是在不能犯未遂的情形下,就按照現在的犯罪情況進行下去,不可能將犯罪行為實施至犯罪既遂。
原則上,不能犯是成立犯罪未遂的。但如果不能犯不具有任何的具體的危險性的,不構成犯罪。請參閱張明楷老師的案例:在森林中對著稻草人開槍,以為是熟人。
3.迷信犯與不能犯
(1)迷信犯:是指由於行為人愚昧無知,因而採用在任何情況都不可能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的迷信方法來意圖實現自己所追求的某種危害結果的行為。——絕對不構成犯罪。(條件:主觀上愚昧無知;客觀上無害)
(2)不能犯與迷信犯的區分:不能犯是行為人認識錯了,如果行為人知道事實真相,則可能改變犯罪方法、計劃;而迷信犯中行為人是愚味的,他就是這麼認為的,即使你告訴他這種愚昧的方法不可能達到犯罪既遂,他也不會改變自己的行為計劃。
三、未遂犯的刑事責任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