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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佩:論結果加重犯的出罪因素
我國結果加重犯的立法具有總則不存在規定、行為和加重結果的特徵、刑罰等特點,立法特點決定了我國立法中存在的限制因素包括:立法規範目的下的行為和加重結果限制以及社會危害性綜合評價下的刑罰限制因素。【關鍵詞】結果加重犯;責任原則;出罪因素結果加重犯是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而發生了刑法規定的加重結果,行為人需要承擔刑法規定的加重刑罰的一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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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加重犯——跟著案例過法考
關於上訴人王某、葉某上訴稱,其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的理由。王某、葉某、蔣某對萬某實施的非法拘禁行為與萬某死亡後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為不應以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論處。該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採納。 關於上訴人葉某上訴稱,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其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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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20必考點:結合犯與結果加重犯
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恰好涉及到結合犯與結果加重犯兩個概念,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些自己的學習感悟,與大家交流!1、結合犯:法條規定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強姦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加重處罰,也就是:拐賣+強姦=拐賣,強姦並不單獨定強姦罪而是成為了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加重處罰條件,是一種法律規定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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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嗎?
爭議爭議焦點 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五名被告人被認定構成非法拘禁罪毫無爭議,但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害人小姜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爬窗導致意外墜樓死亡,並非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為造成的。墜樓身亡出乎受害人本人的主觀意願,更出乎被告人的主觀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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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化犯與法律擬制、想像競合犯與結果加重犯
2、想像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完全可以並存,只是角度不同而已。【例3】為了搶劫而故意殺人,由於殺人是搶劫的手段行為,故殺人行為既觸犯故意殺人罪,也觸犯搶劫罪,是想像競合犯。從另一個角度而言,為了搶劫而故意殺人,成立搶劫致人死亡,此為結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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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常見的7個結果加重犯,注意被害人自殺身亡的情形。
請點擊此處輸入圖片描述刑法易考的7個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強姦罪致人重傷、死亡非法拘禁罪致人傷殘、死亡拐賣婦女、兒童罪致人重傷、死亡搶劫罪致人重傷、死亡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虐待罪致人死亡搶劫罪致人重傷、死亡注意:原則上,被害人的自殺身亡不屬於結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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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宏:論盜竊罪數額犯的未遂
筆者認為,盜竊罪數額犯之類的各種以「數額較大」或者明確地規定有具體數額的犯罪類型,屬於各類數額犯的既遂形態,均存在與之對應的未遂形態。綜上,下文在對學界既有的各種主張盜竊罪數額犯未遂形態的學說進行述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有關處罰盜竊罪未遂犯的相關司法解釋,對上述見解進行闡明。一 學說述評目前,就盜竊罪數額犯是否存在未遂犯而言,我國學界大體上有三種見解:第一種見解認為,「數額較大」類型的盜竊罪不存在未遂形態,但「數額(特別)巨大」類型的盜竊罪存在未遂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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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廣東事業單位公基法律知識考試: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對象不能犯本身就是犯罪未遂中的一種類型。以行為的實行能否構成既遂為標準,可以將犯罪未遂劃分為能犯的未遂與不能犯的未遂。而不能犯的未遂又可以分為三種情形:1、工具不能犯。如將白糖誤認為是砒霜,藉以殺人,屬於殺人未遂;2、對象不能犯,即犯罪對象不存在但行為人誤以為存在或對犯罪對象的特性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以致於不可能完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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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複習資料: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_北京...
對象不能犯本身就是犯罪未遂中的一種類型。以行為的實行能否構成既遂為標準,可以將犯罪未遂劃分為能犯的未遂與不能犯的未遂。而不能犯的未遂又可以分為三種情形:1、工具不能犯。如將白糖誤認為是砒霜,藉以殺人,屬於殺人未遂;2、對象不能犯,即犯罪對象不存在但行為人誤以為存在或對犯罪對象的特性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以致於不可能完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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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甘肅省三支基層考試公共基礎知識: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對象不能犯本身就是犯罪未遂中的一種類型。以行為的實行能否構成既遂為標準,可以將犯罪未遂劃分為能犯的未遂與不能犯的未遂。而不能犯的未遂又可以分為三種情形:1、工具不能犯。如將白糖誤認為是砒霜,藉以殺人,屬於殺人未遂;2、對象不能犯,即犯罪對象不存在但行為人誤以為存在或對犯罪對象的特性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以致於不可能完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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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問答:不純正不作為犯罪存在未遂情形嗎?
1.不純正不作為犯是否要求一定發生危害結果?換言之,能否成立未遂犯?【答】(1)不純正不作為犯既可以是結果犯(如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也可以是危險犯(如放火罪),還可以是行為犯(如脫逃罪)。(2)只有結果犯才需要結果,行為犯和危險犯不需要結果,結果只是影響量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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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結果加重犯?《刑法》中的罪數論
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於發生了(超出犯罪既遂所要求的)嚴重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即基本犯罪+加重結果=結果加重犯。甲的行為並不構成結果加重犯,因為甲「一努之下卡主婦女的喉嚨」並不是為了更好的實施姦淫,而是為了洩憤,所以這個行為應該獨立地評價為故意殺人罪,不是強姦罪的結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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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不能犯未遂與迷信犯之區別
,但行為不可能實現犯罪結果的犯罪未遂行為。[2]換言之,德國刑法理論認為不能犯未遂屬於未遂犯的一種,「如果行為人的以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為目的的行為,根據事實上的或者法律上的原因,在現有情況下不可能既遂的,是不能犯未遂,諸如客體不能犯、手段不能犯,或者主體不能犯」[3],不能犯未遂同樣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我國傳統的刑法理論與德國在這一問題上具有相似之處,以行為的實行能否達到既遂形態為標準,同樣將犯罪未遂區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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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條件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沒有既遂。 沒有既遂的表現: (1)結果犯的既遂:法律要求發生法定結果。——故意殺人罪 (2)具體危險犯的既遂:要求發生具體危險為既遂。——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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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之刑法中的犯罪形態
眾所周知,刑法歷年在考試中的分值比較大,而刑法最重要的就是定罪量刑,那麼我們就必然面臨著去判斷犯罪的形態問題。其實,從結果上看,犯罪分為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從階段上看,分為起意階段、預備階段、實行階段以及實行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