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秘的角落》主要講述沿海小城的三個孩子在景區遊玩時無意拍攝記錄了一次謀殺由此展開冒險的故事 ,撲朔迷離的案情,將幾個家庭裹挾其中,帶向不可預知的未來。「一起爬山嗎?我幫你拍照」「我還有機會嗎?」等網絡梗也由此火了起來。該劇除了緊張刺激的劇情,影射出來的各種法律問題亦引人深思,讓我們一起揭開那些不可隱秘的法律知識。
一、張東升帶著嶽父嶽母在山頂拍風景照,藉機把嶽父嶽母推下了懸崖的行為如何認定?
張東升帶嶽父母爬山過程中,問到「我還有機會嗎?」在得到嶽父否定的答案後,趁著假意為嶽父嶽母拍風景照的機會,故意將二人推下了懸崖,造成了死亡的結果。
故意殺人罪包含兩個方面:一是主觀上存在殺人的故意,也就是說心裡有殺人的想法。二是客觀上、實際上實施了殺人行為。張東升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三個小孩無意間拍到的張東升殺人過程的視頻,能否作為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八大類: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視頻屬於視聽資料的證據。證據要有證明效力,需要滿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三、三個小孩要求張東升拿30萬換視頻,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實施流程包括:實施威脅等方法——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被害人基於恐懼交付財產。三個孩子的行為,實際上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滿十六歲不予刑事處罰,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四、張東升死後,朱朝陽向警方說明了所有案發經過。朱朝陽的證言能否作為定案根據?
朱朝陽的作證屬於證據類型中的證人證言。他雖然是未成年人,但在我國,證人沒有年齡限制。除了不能正確表達意志,不能作證的以外,只要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都可以作為證人,包括未成年人。
五、小女孩朱晶晶要從樓上掉下去了,如果你正好在一旁,救不救?如果因救她而受傷,怎麼辦?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六、少年嚴良從福利院逃出來,陳警官主動申請成為嚴良的監護人,他作為監護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福利院是否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五十條,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兒童福利機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福利院負有對他們的撫養和監護義務,同時必須具有一定的基本保護、監控等措施。
如果相應措施和監護不存在或缺失的話,福利院存在失職的責任,要受到處分或相應的處罰。
七、王瑤的弟弟,警方調查發現他是黑社會成員,多年外逃緬甸。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有什麼特點?什麼樣的行為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294條,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該具備以下特徵:(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